案情简介
2019年12月31日,某支行授信尕某贷款额度500000元。同日,尕某在某支行柜台取走现金500000元。后尕某逾期未偿还贷款,某支行以自动扣款形式分17次从尕某名下的紫丁香借记卡扣款本息,但剩余本金及逾期利息,经某支行多次催要,尕某拒不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审理
某支行按合同约定向尕某发放贷款,尕某未按约定偿还贷款及利息,应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某支行关于尕某偿还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的诉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最后法院判决尕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某支行贷款本金及逾期利息,并自2023年9月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481782.58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
法官说法
在银行贷款,意味着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这份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按时还款是借款人应尽的法律责任。若未能按期履行,金融机构有权依据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通过法律途径追讨欠款。届时,借款人可能会面临起诉的局面,一旦败诉,除了要偿还本金和利息外,还需要承担诉讼费、律师费等额外费用。另外,从个人信用角度出发,金融借款逾期不还,会被金融机构上报至征信系统,导致个人信用记录留下不良污点。这一污点会对借款人今后的生活产生诸多负面影响,例如借款人再次申请贷款可能会拒绝,或者即便获批,贷款额度也会降低、利率会提高等。
因此,按期履行还款义务,既是对法律的尊重,也是对自己信用和未来生活的负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定义】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形式和内容】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七十四条【借款人支付利息的期限】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返还借款的期限】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逾期返还借款的责任】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守护个人信用,按期履行还款义务
作者:玛多法院来源:玛多法院

案情简介 2019年12月31日,某支行授信尕某贷款额度500000元。同日,尕某在某支行柜台取走现金5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