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芈月传》编剧纠纷昨日开庭审理

来源:知识产权那点事

文章摘要
7月18日,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对电视剧《芈月传》编剧纠纷案进行了开庭审理。

7月18日,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对电视剧《芈月传》编剧纠纷案进行了开庭审理。
蒋胜男向鹿城法院诉称,2012年8月28日,她与东阳市乐视花儿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儿影视)签订了一份《电视剧剧本创作合同》,花儿影视委托她根据其小说《芈月传》创作电视剧剧本《芈月传》。合同签订后,她依约分期将改编创作的全部《芈月传》电视剧剧本共53集交付给花儿影视,对方支付了全部创作报酬。蒋胜男认为,王小平、花儿影视在官方宣传海报、互联网、新闻发布会等诸多宣传载体上,没有载明“根据蒋胜男《芈月传》同名小说改编”字样,反而宣称王小平是该剧的“总编剧”或者“编剧”,将编剧排名为“王小平 蒋胜男”,侵害了她的著作权,要求法院判令对方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元。后蒋胜男根据电视剧实际播出情况,对诉状作了调整。
鹿城法院先后组织双方进行了三次庭前证据交换,并进行了侵权比对。
剧本与电视剧比对vs剧本与剧本比对
蒋胜男律师团队将蒋胜男发给花儿影视的《芈月传》剧本与公开放映的电视剧进行比对,认为《芈月传》电视剧在人物设置、主要人物关系及故事情节主线方面均来源于蒋胜男的53集剧本,任务设置方面相同比例达99.4%。在具体故事情节方面,相同或近似的情节比例为58%。
花儿影视方面提交的比对意见,由中国广播电视协会电视剧工作委员会(现更名为中广联电视剧工作委员会)秘书长余飞制作,从蒋胜男剧本与王小平剧本之间的差异性进行比对。结果显示:王小平版与蒋胜男版基本相同字数占比23.5%,重大修改字数占比28.2%,完全不同部分占比48.3%。余飞作为被告的专家证人,列席庭前会议,并接受了双方当事人、法庭的质询。
署名排序称争论焦点
庭审中,双方主要围绕编剧的署名以及署名排序的问题展开辩论。
花儿影视认为,当时签订的《电视剧剧本创作合同》中已明确约定了,编剧署名的排序由其决定。署名“总编剧”与写作比例无关,以掌握剧本大方向、立意等方面来确定。蒋胜男提供的电视剧剧本无法达到要求。他们只能另行委托他人进行创作,但也没有达到要求,因此解除了合同。而后,花儿影视找到了王小平,通过创作并六次修改剧本,终于符合了要求。他们认为,对于署名权的行使,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没有规定应当在宣传品上为原作者署名。
蒋胜男方认为,法律上没有“总编剧”的概念。即便合同约定了由花儿影视决定编剧署名排序,也要建立在她提供的剧本不符合委托方要求,通过多次修改后仍无法达到要求,致使制片方另行聘请编剧创作,这样才会产生编剧署名排序问题的基础上。但蒋胜男方表示,“花儿影视”关于剧本不符合合同约定、后另寻他人进行改编、创作的信息,蒋自始至终都没有收到过。她认为,花儿影视聘任王小平进行电视剧剧本创作违反了合同约定。
而王小平则提出,她借鉴了蒋版电视剧剧本,但并没有占为己有,而是克服了蒋版剧本的缺陷,重新构思创意,是独创作品。
鹿城法院将择期对本案作出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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