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社会公众对法院执行工作的缺乏理解,以为只要法院判决后,持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就必定能执行到位,将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期望转嫁到法院身上,将“执行不能”与“执行难”简单混同。当案件执行不到位,个别当事人便认为法院开了“法律白条”,将对履行义务人的不满情绪转移到法院身上,认定法院“执行不力”。继而引发信访缠诉,更有甚者扰乱法院办公、恐吓、殴打执行干警。如何引导当事人正确区分“执行不能”与“执行难”,成为了当前法院执行普法的必修课。
首先,要让公众了解到“执行不能”不等于“执行难”。
何谓执行难?
是指判决、调解书、裁定等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本身具有履行义务的能力,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却无法执行或得不到充分执行的情形。主要表现为:
1、被执行人抗拒或规避执行、转移或隐匿财产、逃避债务;
2、法院执行手段匮乏、执行措施不力或出现消极执行、拖延执行的;
3、有关人员或部门干预执行等情形。
生效法律文书必须得到执行,是法院执行工作的职责所在,但必须得到执行并不等同于能够完全执行。有可执行的财产而不执行,或以种种理由消极执行,这种情形称为消极执行,已经构成违纪违法,属于法院严厉查处的对象。
而上述“执行难"案件,正是法院当前正着力攻克的顽疾。对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法院将加大执行力度,穷尽一切执行措施,包括对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限制其出入境、拘留、罚款等惩戒措施,保持对失信被执行人的高压态势,敦促其履行法定义务。
同时,由公、检、法相互支持配合,通过刑事审判程序,将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的被执行人依法追究拒不执行的刑事责任,实现严厉打击拒执犯罪的常态化,切实实现“基本解决执行难”。对于法院自身原因以及外界干预引起的执行难,可以采取交叉执行、提级执行、指定执行以及纪检监查跟踪等方式确保执行公开、公正、公平,使案件得到及时执行。
何谓执行不能?
是指在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穷尽现有的执行查控手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者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强制处分后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继而无法实现或者全部实现申请执行人债权的情形。主要表现为:
1、被执行人丧失履行能力的;
2、经依法财产调查未发现财产可供执行的;
3、经查有部分财产,但现有财产已被执行完毕等情形。
这类案件大致分为两类:
一类是法人债务。被执行企业债台高筑、濒临破产,甚至处于无人员、无财产、无办公场所的状态,此类“僵尸企业”在执行中形成大量“僵尸案件”。
另一类是自然人债务。一些交通事故纠纷、人身伤害赔偿纠纷、刑事附带民事纠纷等,被执行人自始就财力有限,甚至“家徒四壁”,确无清偿能力。从本质上讲这类案件属于申请执行人应当自行承担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和法律风险。
对于“执行不能”案件,法院一般会采取如下措施:
一、终结执行
据法律规定,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①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③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
④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终止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的。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根据法律规定,在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且已经履行完法律规定的程序后,执行案件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三、符合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司法救助
在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者法院穷尽所有执行措施后发现被执行人确实没有执行能力,而申请执行人经济条件极其困难,不足以维持日常生活的情况下,国家根据相关规定对其给予一定经济救助,但一般限于涉人身权利的案件。如果是经济合同之类的案件一般不会进行救助。
对于“执行不能”案件,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当事人能够采取何种措施,一定程度上避免案件出现“执行不能”?对此,法官给出如下建议:
1、当事人应当及时在诉前、诉中向法院提起诉前、诉讼保全,保全了被执行人的财产,能在很大程度上降低“执行不能”的风险;
2、当事人应及时提供法院无法查控到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如财产继承权、村委会分红、到期债权、承包经营权等;
3、当事人及时提供被执行人下落,法院将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的被执行人采取罚款、拘留等处罚措施,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4、当事人应增强自身法律意识,在民间借贷活动中通过抵押担保等方式降低自身的民事风险,减少“执行不能”出现的可能性。
5、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悬赏执行,发动全社会力量寻找被执行人的财产和下落,确保执行顺利进行。
如何区分“执行不能”与“执行难”
作者:邢台中院来源:邢台中院

目前,社会公众对法院执行工作的缺乏理解,以为只要法院判决后,持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就必定能执行到位,将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期望转嫁到法院身上,将“执行不能”与“执行难”简单混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