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随着互联网平台经济迅速发展,网络主播、网约车司机、快递小哥等大批新就业形态出现,在给我们带来便利的同时,新就业形态存在的劳动关系模糊、平台用工不规范、工资拖欠等劳动者权益保障问题也越来越引发大众关注。近期,江北新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案件。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基本案情
△ 图片来源于网络
2024年4月中旬,在浏览线上 App 时,一则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招聘信息映入眼帘,招聘岗位是主播,这让对直播行业满怀兴趣的汪某心动不已,她立即与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取得了联系。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告知汪某,保底工资4500元,公司还会提供拍摄剪辑服务,只要完成规定的直播时长,还能自由选择播游戏。
王某对这份工作充满期待,4月22日就与抖音公司、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了《主播及公会合作协议》,约定了直播有效时长、直播有效天数等内容,同时表明三方系平等商事合作关系。汪某和连华公司还签订了附件《主播公会合作详情》,约定合作期间1年有效,明确了直播收入分配比例,以及若汪某网络直播活动满足条件,连华提供每月保底4500元的基础收入且连续发放3个月。
入职后,汪某迅速投入到工作中。4月22日到月底,她基本每天都在直播,一共直播18场,平台收入只有347.42元。5 月4日到10日,她又连续直播了15场,可平台收入也只有185.4 元。然而,5月11日,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人事却以汪某不符合主播岗位要求为由,通知她不用再来上班,并告知工资周一结算。这突如其来的通知让汪某懵了,她怎么也想不明白,自己一直努力工作,怎么就不符合要求了呢?
更让汪某气愤的是,到了周一,工资却没有到账。她多次联系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却始终未得到明确的答复。无奈之下,2024 年7月,汪某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后又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审理情况
新区法院审理认为,新业态就业人员的劳动关系认定,应结合新业态就业人员的工作特点,依法审慎作出认定。虽然双方签订的是《主播及公会合作协议》,但无论从入职形式、工作内容、报酬支付等多方面考虑,汪某均与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存在较强的人格从属、经济从属、组织从属关系,符合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特征的关系,应认定为劳动关系。
关于欠付工资,按照协议约定计算,扣除平台收入后,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还需支付汪某2063.18元。另外,由于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时未举证解除事由及履行通知工会程序,应当支付汪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500元。最终,新区法院判决确认双方在2024年4月22日至2024年5月1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连华公司需向汪某支付相应工资和赔偿金。
连华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随着互联网的蓬勃发展,新业态如雨后春笋般涌现,而就业人员的劳动关系认定成为了新的挑战,他们与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直接影响到能否享受到劳动法的倾斜保护。在判断这类劳动关系是否成立时,不能仅看双方签订合同的名称,而应依据传统劳动关系认定原则,结合新业态就业人员的工作特点综合考量。本案裁判明确新业态用工中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对保护网络主播等新业态劳动者权益、规范平台经济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在此,要提醒广大劳动者,在新业态就业中务必加强自我权益保护意识。入职前,仔细研读合同条款,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工作过程中,注意留存工作记录、沟通聊天记录、工资发放凭证等证据。一旦发现权益受损,要勇敢地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用人单位也应当诚实守信,依法规范用工。在享受劳动者创造的价值时,要切实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为劳动者提供合理的劳动报酬、必要的劳动条件和社会保障。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严格遵循法律程序,提供充分的依据。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若用人单位未按此规定操作,则可能构成违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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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夏亦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