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助行为”需审慎,风险需自担

来源:昌吉中院

文章摘要
日常生活中,当个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又来不及请求国家机关保护时,被侵害者为维护自身权益采取一定的保护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下面小编就带大家了解一下。

日常生活中,当个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又来不及请求国家机关保护时,被侵害者为维护自身权益采取一定的保护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下面小编就带大家了解一下。
案情回顾
张某驾驶电动车不小心剐蹭了赵某的豪华轿车,担心无力赔付车辆损失遂逃逸,赵某紧追其后,将其堵到小巷。后双方发生冲突,造成张某肋骨骨折,经住院治疗后,张某将赵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对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说法
张某起诉赵某要求赔偿,是因交通事故剐蹭,赵某制止张某肇事逃逸的行为是合法的,赵某将张某堵到小巷子的行为也是合法的,但后来发展成打架斗殴,这就与之前的保护权益的自助行为初衷相脱节,赵某也要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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