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批先建”涉及的法律问题浅析

来源: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一、何谓“未批先建”?

一、何谓“未批先建”?
未批先建,是指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二、“未批先建”的法律责任与影响
(一)法律责任方面
1、行政责任
企业未批先建工程违反了《建筑法》《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保护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企业可能会面临责令停止建设、责令限期改正、责令恢复原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等处罚。
2、民事赔偿责任
未批先建工程可能会对周边的居民、其他企业的相邻权造成侵害。例如,建设工程可能会影响相邻建筑物的采光、通风、排水等权益。周边居民或企业有权要求建设企业承担侵权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等。如果工程涉及到对土地的非法占用等情况,还可能对土地所有者等相关方承担赔偿责任。
3、刑事责任风险
在某些情况下,未批先建工程可能会构成犯罪,相关责任人需承担刑事责任。比如,如果企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未取得合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农用地等进行建设,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可能会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二)对企业经济利益方面的影响
1、增加企业成本
一旦被查处,企业需要花费大量的资金用于整改。包括拆除不符合规定的建筑物部分、重新办理审批手续等。这些额外的费用会大大增加建设成本。而且,在整改期间,工程建设进度受阻,可能会导致原材料价格波动、人工成本增加等情况,进一步加大经济负担。
2、企业声誉受损
企业的未批先建行为如果被曝光,会对企业的商业信誉产生负面影响。在市场竞争中,合作伙伴、客户等可能会对企业的合规性产生质疑,从而影响企业的商业合作机会和市场份额。
(三)对项目运营方面的影响
1、工程合法性问题导致后续受阻
未批先建的工程无法获得合法的产权证书。对于企业来说,这意味着无法将建筑物用于正常的抵押融资等经济活动。而且,后续如果企业想要转让或者出租该建筑物,也会因为合法性问题而受到诸多限制。例如,工业企业建设的厂房未批先建,在企业资金紧张需要抵押厂房获取贷款时,银行会因为厂房没有合法产权证书而拒绝提供抵押贷款。
2、潜在的安全隐患
未批先建工程可能没有经过严格的规划和安全评估。在建设过程中,可能存在不符合建筑安全标准、消防标准等情况。在投入使用后,容易引发安全事故,给企业员工和其他使用者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威胁。
三、未批先建对管理者(或决策者)个人的影响
(一)行政责任
公职人员纪律处分
如果批准人是公职人员,其在未批先建过程中存在违规审批或者玩忽职守等情况,会受到行政纪律处分。例如,根据公务员法和相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纪律规定,可能会受到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对于负责建设项目审批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如果在没有对项目进行法定程序审查的情况下就予以批准或者对未批先建行为放任不管,就属于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
职业声誉受损
决策者或管理者的违规行为一旦曝光,会对其个人职业声誉造成严重损害。在其所在行业和职业领域内,会失去他人的信任。例如,对于从事工程审批的专业人员,如建筑师、规划师等,如果涉及未批先建的违规批准行为,其在专业领域的声誉会受到负面影响,可能会被行业协会等机构进行惩戒,甚至吊销从业资格。
(二)刑事责任
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
如果批准人是企业相关管理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可能会构成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例如,在重大建设项目审批中,工作人员为了个人私利或者因为疏忽大意,在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批准项目建设,导致工程质量事故、环境污染等严重后果,就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具体的量刑根据犯罪情节等因素确定,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未批先建”现象屡禁不止的原因
1、法律意识淡薄
建设单位对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了解不足,忽视了项目建设需依法申请和审批的重要性。
2、规划与管理缺失
建设规划可能存在落后或不完善问题,导致管理混乱,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时缺乏明确的指导和约束,进而出现违规占地进行项目建设的情况。
3、执法监察不力
国土资源或生态环境管理部门执法监察不到位,对违规占地建设项目查处和惩罚力度不够,未能有效遏制此类行为的发生。
4、追求经济利益
为了追求经济利益,可能会在未经审批的情况下开始建设。
5、主管部门审批程序繁杂
一些政府部门对于建设项目的土地审批期限较长,审批程序及要求繁杂,无法及时满足企业的生产经营用地迫切需要,导致企业铤而走险。
6、地方政府优惠政策
一些政府为了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可能会给予企业一定的优惠政策,这也增加了企业未批先建的可能性。‌
五、典型案例
陕西秦岭违建别墅案
秦岭违建别墅事件始于2014年,当时媒体报道陕西秦岭北麓山区私建上百套别墅,山体被肆意破坏,生活污水随意排放。这些违章建筑不仅是一种建设上的违规行为,更是对生态环境保护的严重挑战。
2018年7月开始,“秦岭违建别墅拆除”备受关注,有1194栋违建别墅被整治。从2014年5月到2018年7月,习近平总书记先后六次就“秦岭违建”作出批示指示。
时任陕西省委常委,西安市委书记的魏民洲,2018年11月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时任西安市市长的上官吉庆辞去西安市市长职务,受到留党察看两年处分,降为副厅级非领导职务;
时任户县县长的张永潮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时任西安市秦岭办主任的和红星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均被立案调查;
时任西安市环保局原局长罗亚民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原户县秦岭办主任邬昭辉因受贿罪、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
西安市秦岭办原党组书记、原西安市政府秘书长焦维发被指受贿近2000万元人民币,一审被判有期徒刑十年。
除了国家公职人员落马,还有超大违建别墅的建造者陈某和支某,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西安铁路运输法院一审判处陈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判处罚金28万元人民币;判处支某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判处罚金23万元人民币。另外,出租涉案土地的村干部韩某某、王某某、丁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也对其判处了相应的刑罚。
秦岭违建别墅问题是一起严重的违反生态环境保护规定的未批先建典型案例。众多企业和个人在秦岭北麓违规建设别墅,这些建设行为未经合法的土地、规划和环境审批程序。这些别墅的建设不仅破坏了秦岭的生态环境,而且违反了城乡规划和土地管理等相关法律。包括多名省部级干部在内的一批官员因在违建别墅问题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问题被依法查处,受到党纪国法的严惩。这些均体现了我国对于未批先建行为背后的违法审批行为零容忍的态度。
结语
“未批先建”行为本质上是企业短期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冲突,随着“放管服”改革的不断深化,企业需要逐渐从“被动合规”转化为“主动防控”,才能在严守生态红线的同时实现可持续发展。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