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267份车位纠纷经典案例看法院裁判思路

来源:iCourt法秀

文章摘要
伴随着中国法治的快速发展以及业主维权意识的提高,关于各种不同类型的车位纠纷与日俱增,这已经是当今非常热门的话题,为此而发生的社会矛盾也层出不穷。

伴随着中国法治的快速发展以及业主维权意识的提高,关于各种不同类型的车位纠纷与日俱增,这已经是当今非常热门的话题,为此而发生的社会矛盾也层出不穷。
而对于立体、机械车位(库)纠纷的形成原因及法院的裁判思路都十分复杂,特别是较近年份的裁判思路一定程度上决定了相对较长时间内人民法院的审理思路,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
本文通过 Alpha 系统,以“立体车位”“机械车位”等相关词汇进行数据检索,收集 2018 至2019 年两年,全国范围内车位纠纷引发的诉讼案件,进行分类、整理、对比,总结出车位纠纷的基本情况(包括整体的数量、地域分布、案由等)、发生纠纷的类型及法院的处理思路,进而形成本报告。
检索方式及结果
一、检索方式
1.案件来源:Alpha 案例库
2.案例时间:2018 年 1 月 1 日至2019 年 12 月 31 日
3.案件范围:全国
4.案件类别:民事和行政案件
5.检索关键词:“立体停车位”“立体停车库”“立体车位”“立体车库”“机械停车位”“机械停车库”“机械车位”“机械车库”
6.案件数据采集时间:2020 年 2 月 4 日
二、检索结果
按照上述检索方式,检索出裁判文书共 2436 份,本团队利用 Alpha 数据库批量下载文书清单的功能,逐一对裁判文书进行研读,筛选出有效的裁判文书共计 1267 份。
其余 1169 份裁判文书只是内容含有关键词表述,但案件争议焦点、诉讼请求与关键词无关,故不在本次大数据报告研究范围内。
第一部分:车位纠纷案件的大数据分析
一、立体、机械车位(库)纠纷案件的地域分布

通过上述案件地域分布看,立体、机械车位(库)纠纷案件在天津数量最多,占比 27.15%;其次是河南、陕西,分别占比为 11.1%、8.21%。
天津占比较重的原因主要有两点:
1.天津市机械车位的使用率和建设率相对较高,很多开发商都看中了机械车位节省空间的优点;
2.业主集体维权数量较多,很多案例均为同一小区业主提起,故案件数量也相对提升。
二、 车位纠纷案件的审理程序分布

通过 Alpha 案例库的数据搜索,全国共计有 1267 份文书,包括了民事及行政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再审、裁定。其中,一审共计 849 份文书,二审共 402 份文书,再审 14 份文书,执行文书 2 份。
可见,车位纠纷案件中,一审案件较多,但上诉率也相对较高,将近 50 %的上诉率,主体主要涉及集团诉讼业主及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
二审中改判的仅为 35 例,占二审案件的 8.7%,相对较低,主要为合同纠纷及少量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
而合同纠纷中事实和金额认定的错误导致改判,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仅因规划问题而进行了纠正改判,因此在车位诉讼中,特别是合同纠纷,对于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要尽量完整,以免出现事实认定错误等问题。
车位纠纷中,执行案件极少,可见车位纠纷基本上都可以在一审、二审中予以解决,而执行方式也相对简单粗暴,难度较小。
三、车位纠纷案件的案件类别及案由分布

立体、机械车位(库)所涉及的纠纷类型主要是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其中,民事案件共计 1245 件,占比:98.26%;行政案件共计 22 件,占比:1.74%。

从案由分析上看,民事案由中合同纠纷是最多的,共计 1143 件,占比 90.2%;物权纠纷共计 102 件,占比 8%。
鉴于行政案件类型所占比例极小,下文将一一分析归纳占比较重的合同纠纷、物权纠纷的成因及法院的裁判思路,以便提供给各位同行及业主进行参考。
第二部分:纠纷成因分析及法院的裁判思路
合同纠纷类

合同纠纷中,车位买卖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数量是最多的,分别是 651 件和 181 件,占比分别为 57%和 16%。
一、关于立体、机械车位(库)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的原因及裁判思路
作者结合法院的裁判文书,经过初步统计,以上三类案件发生纠纷的原因各种各样:
1、车位计入公摊面积,合同是否有效?
购房人认为立体、机械车位(库)面积计入了公摊面积,或认为立体、机械车位(库)属于小区的公共配套设施,进而认为购房人是车位(库)的所有权人,开发商无权处分;或购房人认为其与开发商所签署的《机械设施停车位转让合同》仅仅是使用权转让,认为转让合同无效。
裁判思路:法院处理这类案件时,主要考虑:
第一,查看购房人面积中是否分摊了车位(库)的面积,若是没有分摊,就不能认定为业主共有。
第二,法院认为机械停车位是属于机械设备还是不动产在理论界和实践中都存在较大争议,但是机械车位不能办理产权证,不影响开发商依据建造行为对机械车位的所有权。
第三,购房人和开发商所签署的《机械设施停车位转让合同》,开发商并未取得产权证,转让的虽然是使用权,但合同中并未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所以合同依然合法有效。
参考案例:(2018)津 01 民终 2941 号
2、车位连同商品房进行捆绑销售,合同是否可以撤销?
购房人认为开发商在销售房屋时捆绑销售车位,受到胁迫,认为协议中存在格式条款、开发商存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从而主张所签署的《车位使用协议》应予以撤销或者确认为无效。
裁判思路: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时,主要考虑:
(1)购房人在签署《购房合同》及《车位使用协议》时,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对行为内容的认知能力。
(2)开发商在销售房屋之时,是否存在捆绑销售的行为,即便有相关行政部门对开发商捆绑销售事实的认定,也会认为开发商在市场中并不具有垄断地位,购房人有选择其他开发商房屋的权利。
(3)购房人在签署合同的时候,对于车位的价款、用途、性质、面积、位置等是否清楚,在合同中是否进行描述。
(4)在双方所签署的协议中是否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范。
通常,法院会结合上述几个因素,多数是驳回购房人撤销《车位使用协议》或确认无效的诉求。
参考案例:(2017)苏 0104 民初 8076 号
(2019)冀 10 民终 3404 号
3、未按时交付车位,是否可以解除合同?
购房人和开发商签署了《机械车位使用权购买协议》,但开发商并未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车位、或者交付的车位不符合规划条件、或者交付的车位无法满足正常使用条件,从而导致购房人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要求解除协议。
裁判思路: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时,主要考虑:
(1)开发商是否按照合同约定修建了车位以及是否交付了车位,若是根本没有修建车位,或者根本没有交付车位,构成根本违约的,购房人有权解除协议。
(2)开发商虽然交付了车位,但是交付的车位是否经过了相关部门的验收合格?交付的车位是否满足正常的使用需求?通常法院认为,即便车位已经经过了合格验收,但是依然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导致购房人无法正常使用的,购房人也有权解除协议。
参考案例:(2019)新 0103 民初 8084 号
(2018)内 04 民终 4866 号
4、地下工程存在问题,是否影响车位合同的履行?
购房人与开发商签署了《地下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购房人以地下室工程局部存在裂缝、露筋且锈蚀、渗水等地下室主体结构不合格为由,从而影响地下车位安全使用的,要求解除协议的。
裁判思路: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时,主要考虑:
(1)购房人和开发商所签署的《地下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既不是租赁合同也不是买卖合同,本质上系无名合同。所以,购房人并没有因为购买地下车位使用权而成为地下室的所有权人,仅仅是地下车位的使用权人。
(2)如果地下室工程缺陷不影响车位安全使用的情况下,而机械车位又符合国家标准的情况下,实际上并不影响购房人对地下车位的使用。
(3)即便地下室工程缺陷确实存在影响车位使用寿命及安全的因素,但完全可以通过对车位本身定期检查、维修的方式予以避免,购房人为此解除合同不能得到支持。
参考案例:(2019)浙 02 民终 3829 号
5、车位尺寸、规划不符合国家规范,能够主张损失或解除合同?
购房人因开发商交付的机械停车位在尺寸、规格等方面不符合国家规范,或因开发商出售车位时并未告知尺寸但使用车位时发现车辆无法停入车位,而与开发商发生纠纷。
裁判思路: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时,主要考虑:
(1)在签署车位使用协议时,是否存在现行有效的国家强制性标准,比如《机械式停车设备通用安全要求》。
(2)要考虑购房人是否在验收车位时提出异议,比如验收时并未提出异议,反而长期使用,且未出现使用不能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很难解除双方签署的协议。
参考案例:(2017)浙 04 民终 2045 号
(2018)内 0404 民初 4772 号
6、车位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要求支付违约金能否得到支持?
购房人因为开发商拒绝交付车位、或交付的车位存在瑕疵或者严重的质量问题,从而要求开发商履行合同义务、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裁判思路: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时,通常认为双方所签署的协议合法有效,开发商应该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交付、维修等义务,同时应该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购房人的损失。
参考案例:(2019)浙 0109 民初 6208 号
7、车位不符合小区规划文件,合同能否继续履行?
开发商没有按照小区的规划建设机械停车位或者没有按照小区规划的机械停车位的数量建设足够的停车位,小区业主委员会起诉开发商,要求其按照小区的规划设计方案建设地下机械停车位,并通过验收。
裁判思路:在这类案件中,法院主要考虑三个因素:
(1)开发商建设小区的时候,在规划设计方案中是否有机械停车位的规划。
(2)在开发商违反规划设计方案的情况下,要求开发商按照规划方案进行建设是否具备客观条件。
(3)在开发商按照规划方案建设的过程中,是否还涉及其他的行政审批。
参考案例:(2018)皖 0102 民初 1770 号
二、关于立体、机械车位(库)承揽、定作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原因类型及裁判思路
立体、机械车位(库)的承揽、定作合同纠纷通常产生于开发商与安装公司之间,双方通过签订《停车设备销售、安装合同》来确定各自的合同权利义务。根据本次统计的数据来看,均因安装义务是否完成、工程款是否支付而产生的纠纷。
裁判思路:人民法院审理该类案件,主要考虑以下方面:
(1)首先要审查双方所签署合同的效力。
(2)在合同有效的情况下,要继续审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是否完成了安装义务,另一方是否完成了付款义务。
(3)一方是否履行了安装义务方面,人民法院主要审核安装人是否依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质量、数量等完成安装;及在完成合同约定安装义务的情况下,是否取得机械车位设备验收合格报告。
若安装人虽然进行了实际安装,但是安装的型号、标准和合同约定完全不符合,定作人认为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要求解除合同,法院会予以支持。
参考案例:(2019)鲁 1302 民初 160 号
若安装人已经实际安装完毕,且安装车位全部取得验收合格报告的,人民法院对于其工程款的请求一般都会予以支持。
参考案例:(2019)皖 02 民终 1810 号
若安装人已经实际安装完毕,但一部分车位取得验收合格报告,而另一部分未取得验收合格报告的,在这种情况下,通常要加以区分:
第一种情况:如果是由于机械车位设备本身不合规导致无法取得验收合格报告的,进而使得工程无法通过验收,定作人请求解除合同的,或按照实际验收车位个数支付款项,人民法院一般会予以支持。
参考案例:(2019)闽 0212 民初 1026 号
第二种情况:如果车位无法取得验收合格报告,系定作人过错所导致,安装承揽人能尽到相应的举证责任予以证明的,比如验收无法通过系由于机械停车设备相关的土建基础、消防、暖通、排水等辅助工程所影响,而这些辅助工程并非安装承揽人的合同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安装承揽人请求定作人支付工程款的,法院会予以支持。
参考案例:(2019)苏 0509 民初 617 号
物权纠纷类

在物权纠纷中,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数量最多,共 56 件,占比为 55%,故下文将着重分析这一纠纷类型的成因及裁判思路。
在实践中,关于立体、机械车位(库)引发的物权纠纷类诉讼,多数是发生在开发商和小区业主委员会之间,两者对机械车位(库)的性质以及权属的认定不同,导致发生纠纷。
理论界和实践中对于立体、机械车位(库)在小区中的性质、权属等均存在较大争议,主要表现在:
小区业主委员会认为机械停车位属于动产,是小区的基础配套设施设备,所以起诉开发商,要求确认机械停车位归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且要求开发商停止对小区地下机械停车位的出售和租赁,或要求开发商返还机械停车位的经营收益。
裁判思路: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一般首先要考虑机械车位的性质和所有权归属。其次,在所有权无法确认的情况下,法院要重点考虑机械车位的经营收益权的归属。事实上,不同的法院观点也并不相同:
1、有的法院认为,业主委员会既然主张机械停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依据民事诉讼的举证规则,业主委员会应该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若是未能提供证据,那么业主委员会主张机械停车位归其所有,法院予以驳回。
参考案例:(2018)沪 01 民终 12174 号
2、在业主委员会未能举证证明机械停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的情况下,在双方合同中对机械车位权属未作约定的情况下,有的法院认为机械车位所有权和收益权都应当属于开发商所有。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对公建配套设施的所有权双方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加以明确,如未约定,应认为属于投资建设方所有。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等规定,如要证明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应以占用业主公共部位为前提,机械车位并未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故不宜认定为业主共有。
(3)如无法举证证明机械车位的建造成本已计入业主购房成本,且不能反映相关费用的具体分摊情况,人民法院认为本案所涉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地下车库机械车位,应当属于开发公司所有,将配置比例投资建设的车位、机械车位以出售、出租的方式处分给小区业主,其行为符合“应当首先满足业主需要”的法律规定,并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参考案例:(2019)苏 02 民终 3692 号
3、有的法院对机械停车位的权属不做认定,只是对车位的经营收益权进行认定。主要理由是:关于未登记的地下机械车位,因未办理相关产权证明,亦未有明确法律规定其归属,故对于其所有权不作认定。但由于机械车位并未包括公摊面积,其建筑成本应由开发商分摊,亦由开发公司进行管理,并且未发生由业主分摊管理或维修费用的情形。法院按照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认定机械车位的管理权及收益权归属于开发商所有。
参考案例:(2018)皖 01 民终 4436 号
除上述总结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外,其他纠纷案件相对较少,其中有开发商将机械车位使用权转让给业主后,又同时将车位出租给他人所发生的纠纷,也包括开发商因为出售的机械车位属于违建从而导致车位的使用权转让协议无效的诉讼。
参考案例:(2017)苏 04 民终 3686 号
(2018)陕 0102 民初 4760 号
第三部分:法律建议
一、对于涉及立体、机械车位(库)合同纠纷的建议
对于合同纠纷,人民法院通常的审理思路为:
1、首先审查合同效力,通常在未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所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的情况下,人民法院都会依法确认合同有效。
2、审查合同内容及实际履行情况
(1)买受人是否交付相应价款、出卖人一方是否交付车位;
(2)是否存在其他情况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如出卖人并未修建车位、房屋质量是否影响车位使用、车位是否存在重大瑕疵、未按照规划修建足够车位等。
3、关于违约金的认定,关于此项内容一般都是依据合同约定进行认定,对于起算的金额及起算时间要视举证情况进行具体认定。
因此,无论是车位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或其他合同纠纷,除非遇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外,一般都会确认为有效,单纯以捆绑销售或业主共有为由提出无效或解除合同,很难获得支持。
但即便如此,在合同中对于车位数量、车位规格以哪种国家规范作为标准、付款条件、验收条件、违约金的起算时间及金额都要明确约定。对于解除合同的诉求,特别是对于哪些情况可以解除合同要进行细致约定,诸如未修建、不满足规划、因验收问题无法取得房产证等,笔者认为均可以约定解除情形和约定违约责任。
二、对于涉及立体、机械车位(库)物权纠纷的建议
此类诉讼中,多以业主个人或业主委员会提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较多,根据数据显示,关于立体、机械车位(库)的权属,人民法院一般都会以“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进行确认,特别是在业主无法明确举证证明购买房屋的分摊部位位于车位地块,法院通常认为案涉车位属于开发商所有,并有权进行出售、出租和收益。这也导致此类案件维权难度较大,很难在民事方面取得有利判决。
因此,对于物权中涉及的诉讼设计,笔者更倾向于以行政诉讼作为维权手段。
综上所述,由于车位纠纷的日益增长,其裁判思路也会随着案件的不同情形进行变化,大数据的目的也是为了提供相关的思考和参照,本文中以相对突出的买卖合同纠纷、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机械车位质量及诉讼主体资格等问题,向各位展示不同纠纷下的各种可能性,相信伴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出台,势必将在合同及物权方面引发一系列的连锁反应,也将提供更多解决纠纷的方式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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