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古玩市场买到赝品,能索赔吗?

来源:浙江高庭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古玩交易通常通过以下几种途径:拍卖行、线下古玩店、私人交易、线上拍卖平台、直播带货平台等。然而古玩交易市场鱼龙混杂,不论是资深玩家还是新手小白,都可能面临买到赝品的困境。

古玩交易通常通过以下几种途径:拍卖行、线下古玩店、私人交易、线上拍卖平台、直播带货平台等。然而古玩交易市场鱼龙混杂,不论是资深玩家还是新手小白,都可能面临买到赝品的困境。那么,在古玩市场买到赝品,能索赔吗?
下面让我们结合案例进行具体分析:
案例一:(2024)川1621民初3796号
基本案情:原、被告认识后互相添加为微信好友,而后,双方在微信上探讨过关于银元买卖的相关话题。2024年2月17日,被告向原告微信号发送了其拍摄的涉案三枚银元照的图片,三枚银元的主要写照(特征)分别为:第一枚大清银币:正面有大清银币四个字字样、有宣统三年四个字字样、背面中间有壹元两个字字样及龙形图案等。第二枚光绪元宝币:正面有光绪元宝四个字字样、有造币总厂四个字字样、背面有光绪年造四个字字样及龙形图案等。第三枚光绪元宝币:正面有光绪元宝四个字字样、有江南省造四个字字样、背面有龙形图案等。原、被告就买卖银元的事情进行了商议,并问原告是否购买。原告回应,叫被告拿来看看。2024年2月19日,被告持涉案的三枚银币来到原告工作的地点“宇峰某某超市”,原告看过银元后,原告以微信方式向被告支付12,500元购币款。而后,原告怀疑三枚银币可能有假,遂找被告退货退款,原、被告协商无果。
原告委托“西安某某有限公司”(简称某某公司)进行鉴定。2024年3月24日,某某公司分析鉴定结论为:此三枚钱币文字风格与时代特征不符,包浆锈色及材料与同时期真品有显著差距,故确定为新工艺赝品。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原、被告身份信息、原、被告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微信支付凭证、鉴定书、派出所的询问笔录两份、三枚银币实物以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针对“出卖方是否存在欺诈行为”,法院认为,双方在买卖交易正式成立之前,原、被告先在微信中看涉案银元的图片,后被告又将交易的银元拿到原告的工作地点,原告经过查看实物后,方做出交易的行为,被告作为出卖人,对标的物有过陈述和介绍是理所当然的,现在原告主张被告的欺诈行为成立,必须举出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明确承诺并保证过银元为古钱币而非工艺品,但本案中的原告对此却没有证据举证,而被告亦予以否认,所以原告的主张被告的欺诈行为不成立。
本案的银元买卖属于古董行业,其行业特征本就是高风险与高利润并存,靠的就是经验和知识,其长期以来形成的交易习惯是不允许成交之后轻易反悔的。本案中,原告在查看标的物之后仍自愿购买,证明原告是自愿冒一定的风险去和被告交易的,原告在交易之后发现自己用12500元买回的不是古钱币,这也在原告理应预测到的风险范围之内,但也有可能原告仅用12500元买回的却是价值高昂的古钱币,这也属于原告可能获得的利润空间范围。如果允许买卖双方轻易反悔的话,将无法保证该行业交易的稳定性,就会使整个行业秩序混乱。所以,买卖成立之后,原告不能以买回的为现代工艺品而认为受到欺诈并要求撤销合同,被告也不能以出卖的是真钱币、认为合同显失公平而要求撤销合同。
律师评析:古玩交易行业属于高风险高利润的行业,法院普遍认为古玩行业交易习惯是“不保真”,因此古玩交易对购买人及出卖人专业性的要求较高,一旦交付就视为买卖双方对交易物物况及报价的认可。且买卖双方在交易过程中通常对交易物质量没有明确约定,也没有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故交易完成后,即使购买人能够举证证明交易物为赝品,也难以以欺诈或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为由主张撤销合同。律师建议购买人为保障自身权益,在交易时对交易物的来源、细节及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明确约定。
案例二:(2021)京02民终2466号
基本案情:朱某钊、沈某复、沈某善、朱某年为兄弟姐妹关系。2017年4月11日,朱某钊、沈某复、朱某年、沈某婕(作为沈某善受托人)与嘉德公司签订《中国嘉德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委托拍卖合同》一份,约定朱某钊、沈某复、沈某善、朱某年委托嘉德公司拍卖。拍卖标的为:赵之谦篆书潜夫论八条屏(纸质),现状较好,保留价850万元。2017年5月9日,嘉德公司向朱某钊、沈某复、沈某善、朱某年发出《上拍通知函》及《上拍清单》,告知朱某钊、沈某复、沈某善、朱某年等人中国嘉德2017年春季拍卖会将于2017年6月16日至6月23日在北京国际饭店举行,预展时间为6月16日至6月18日,拍卖时间为6月19日至6月23日。其中《上拍清单》载明:图录号782;年代/作者:赵之谦;作品:篆书《潜夫论》;保留价850万元。2017年7月10日,嘉德公司向朱某钊、沈某复、沈某善、朱某年发出《落槌通知函》及《落槌清单》,通知朱某钊、沈某复、沈某善、朱某年中国嘉德2017年春季拍卖会已于6月23日圆满结束,若清单中写明落槌价,则拍品已成交。拍卖会结束之日起三十五天后,如买受人已支付全部购买价款,将把扣除《委托拍卖合同》约定的全部佣金、各项费用及国家规定的税费后的余额支付至原告指定账户。若清单上未写明落槌价,则为流拍。《落槌清单》载明,赵之谦篆书《潜夫论》落槌价1050万元。
朱某丽除提供嘉德公司指定的《拍卖规则》外,另提供雅昌艺术网公布的《潜夫论》八条屏的拍卖信息、以及业内学者邹涛撰写的相关鉴定《潜夫论》的文章及印章对比信息,以此证明案涉拍品为赝品,故拍卖标的不可能交付履行。
针对“案涉拍品德真伪问题能否作为朱某丽的抗辩主张”,二审法院认为,《拍卖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本案中,无论是《委托竞投授权书》,还是嘉德公司制作的《拍卖规则》均注明了拍卖公司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且朱某丽本人不是首次参加拍卖活动,其亦自认在拍卖前本人亲自参加了案涉拍品的拍卖预展会,依据以上事实,本院认为朱某丽对于拍卖的相关规则及瑕疵担保的相关规定是明知的,其上诉称嘉德公司未就格式条款中的相关重要内容对其进行重点提示及说明,相关格式条款无效的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作出朱某丽以案涉拍品为赝品作为抗辩主张不能成立的审理意见,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本院不持异议。因为案涉拍品是否为赝品不能作为抗辩主张,故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因此,对于朱某丽提出的《调查取证申请书》《鉴定申请书(一)》《专家辅助人出庭申请书》等请求,本院不予准许。
律师评析:拍卖活动中风险一般由买受人承担,其一是行业惯例,因拍品存在多样性和负责性,拍卖公司难以做到对每一件拍品的真伪及品质进行鉴定,因此通常要求由买家这方通过自身的专业性对拍品的真实性承担风险;其二,拍卖人在拍卖活动中针对拍卖标的在拍卖前通常会作出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品质及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声明,以减少关于拍品是否为真的争议纠纷,即:即使拍品经最终鉴定为赝品,买受人亦难以以格式条款、未重点提示为由主张声明无效。那么买受人应如何救济?
《拍卖法》第十八条,拍卖人有权要求委托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拍卖人应当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也就是说在拍卖活动中,拍卖人应向买受人披露拍品的来源及瑕疵。若买受人有足够证据证明拍卖人未适当履行说明告知义务、故意告知拍品虚假情况、隐瞒真实情况或明知拍品为赝品而出售,则可主张免责声明无效,要求撤销合同。
结 语
古玩交易行业具有其特殊性,买受人在交易过程中往往需要承担相较于一般买卖关系中更多的风险,因此买受人在购买时需要谨慎对待,切忌相信天上掉馅饼刚好捡漏捡到宝;也切忌购买《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中明文规定不得交易的文物,避免牢狱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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