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垫付工程款后追偿权的行使

来源: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某在承建喀什地区疏附县2015年通村油路惠民生工程时,路基上料工作方面交由张某某负责拉料,按拉料方数计算价款,共计648411.5元。被告承包的工程完工后,原告分四次将648411.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某在承建喀什地区疏附县2015年通村油路惠民生工程时,路基上料工作方面交由张某某负责拉料,按拉料方数计算价款,共计648411.5元。被告承包的工程完工后,原告分四次将648411.5元足额支付给被告张某某,但是,被告收到此笔款项后,并没有支付相应款项给自己雇佣的拉料司机。之后拉料司机找寻被告时,已不知被告去向。在拉料司机通过疏附县交通局协调找到原告后,原告遂垫付289470元给拉料司机,之后向被告追偿。
案件焦点
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后,再次垫付工程款,出现多支付情形之后的追偿权行使。
裁判要旨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约定,对双方有约束力,且被告能提供双方已经分阶段进行结算的票据,可以证明被告履行完毕口头合同约定的工程量,故法院认为,已经完成约定工程量且无根本性违约的合同,不应解除。但是,原告在支付完毕工程款后,再重复支付工程款289470元,是因已经领取全部工程款的被告不支付雇佣人员相关费用,未尽支付义务,被告行为仍然存在违约,故被告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应退还之前从被告处领取全部款项中的289470元。本案中,原告支付全部工程款后,被告不辞而别,导致已经支付完毕工程款的原告垫付289470元给被告雇佣的工人,在原告垫付每土方运费13元时,确属不清楚运费9元是否包含装载费或戈壁土费,但这也是被告不辞而别导致,故法院认为,无论运费9元是否包含装载费或戈壁土费,即使原告多付4元每方的装载费或戈壁土费,该项多付之责任应由被告承担,而且,原告垫付289470元仅仅是部分拉料运费,被告可以在支付另一部分拉料运费时和拉料司机另行汇总结算。关于利息,因被告未尽支付义务,存在违约行为,故被告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除退还部分工程款外,还应支付2098.7元利息给原告。关于损失,原告未提供相关直接证据,本院予以驳回。此外,质证时,被告提及原告李某某未向自己支付1002方的土方费,可以另行起诉。
裁判结果
判决被告张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李某某工程款 289470元,支付利息2098.7元;驳回原告李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寄语
该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若原告认为被告违约不支付工人工资,主张解除合同,这是不合理的,约定工程量已经完成且无根本性违约的合同,不应解除。工程完工,在原告支付给被告工程款后,被告不辞而别,不支付自己所雇佣的工人的工资,导致原告再次支付工人工资,被告必须退还相应工程款给原告;同时,原告是在不知情的情形下多付款给工人,不应归责于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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