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单位财物抵扣欠款是自助行为还是职务侵占?

来源: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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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法案例【2023】603 淄博市周村区法院:侵占单位财物抵扣欠款是自助行为还是职务侵占 2019年10月,被告人李某利用担任A公司综合开发部副经理的职务便利,要求山东某信息科技公司经理马某退回A公司

鲁法案例【2023】603
淄博市周村区法院:侵占单位财物抵扣欠款是自助行为还是职务侵占
2019年10月,被告人李某利用担任A公司综合开发部副经理的职务便利,要求山东某信息科技公司经理马某退回A公司办理资质的10万元费用,后马某分多次将A公司办理资质的费用8万元退回被告李某的个人账户,李某将该钱款用于归还个人欠款。2020年8月15日,李某仍利用上述职务便利,将公司财务发放的用于楼盘开盘时的车辆保障费用3万元中的2万元侵占,用于个人支出。2020年9月1日,李某仍利用上述职务便利,以公司需缴纳罚款的名义向某建设集团公司借款20万元,后将20万元侵占用于归还个人欠款。
2020年10月15日,被告人李某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被淄博市公安局文昌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依法逮捕。周村区检察院于2021年3月1日向周村区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职务侵占罪,周村区法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庭审中,被告人李某辩称,其与A公司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即其在A公司有未付款项,故其利用职务便利将A公司的钱款占为己有的行为应系自助行为,不应认定为职务侵占罪。
周村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虽在A公司有未付款项,李某可通过诉讼等途径予以救助,该事实不能成为其职务侵占罪的阻却事由,不影响对其职务侵占罪的认定。李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职务侵占罪部分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周村区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鲁法经验
临沭法院:向家庭暴力说“不”!遭受精神暴力亦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张某与王某结婚多年,婚后育有两女,但这两年,两人因家庭琐事争吵不断,王某甚至四处造谣、谩骂张某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今年10月,张某不堪忍受其精神侵害,遂向法院起诉离婚。
经承办法官调解,张某表示愿意再给王某一次机会,暂时撤回离婚诉讼,但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官经了解情况、核查证据后,认为王某对张某实施了经常性侮辱、诽谤、骚扰的精神侵害行为,张某遭受家庭暴力,其申请理由正当,符合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遂依法制作了人身安全保护令民事裁定书——禁止被告王某向周围邻居造谣、侮辱原告张某;禁止被告王某骚扰、跟踪、接触原告张某等。
威海市文登区法院:活用“保全+调解”,文登区法院高效化解涉企纠纷
原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A公司负责相关工程建设,工程交付验收合格后,B公司暂未支付工程款。经对账,双方确定欠付工程款47万余元,此后A公司多次索要,B公司均未按时支付款项,故A公司依法诉至文登区法院,请求被告支付款项及违约金。
诉前调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即刻着手查阅案卷,发现原告提交了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账户及相应价值的财产。为快速审理该涉企案件,及时兑现原告的权益,减少被告企业的损耗,正式立案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安排庭审排期,并多次联系原、被告双方了解案件具体情况。经了解,被告之前曾支付过部分款项,双方关于未支付款项数额存在争议。因此,承办法官建议原、被告双方在正式开庭之前先行对账。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始终坚持平等保护和善意保护并重原则,多次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进行调解。庭审中,承办法官逐一和双方代理人沟通,分析其中的利害关系,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原告解除保全并主动要求承担受理费及保全费,被告主动支付相应利息,并承诺在规定的给付期间内支付相应款项,这起涉企案件圆满化解,双方握手言和。
海阳法院:倾情调解,让老有所依
2023年8月,一位大叔在儿子的陪同下颤颤巍巍地走进了海阳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向工作人员咨询赡养的法律问题,并申请立案。
原来,大叔与其妻子育有一儿一女,后妻子不幸去世,大叔一直没有再婚,独自抚养儿女长大成家。2003年,老家房子面临拆迁,出于儿子家条件较差的考虑,大叔将拆迁后所得一并给了儿子,但大叔女儿则认为是大叔“重男轻女”,与大叔发生激烈冲突并扬言不再来往。近20年,大叔一直由其儿子照顾,女儿从未露面。
2022年大叔感到身体不适,前往医院检查后诊断为肺癌晚期,后续需要高额治疗费用。大叔认为女儿应该承担赡养义务,在多次与女儿沟通被拒后,大叔选择了诉至法院。
海阳法院包春云调解员接手此案后,多次拨打大叔女儿的电话了解情况。考虑到赡养费纠纷的特殊性,包春云选择前往大叔女儿家中当面调解。见面后,包春云瞅准时机打出亲情牌,引导其打开心结,履行儿女的法定义务。经过包春云的一番调解,大叔女儿十分动容,并提出和调解员一起去看看父亲。第二天,海阳法院收到了大叔的撤诉申请,至此本案顺利调解。
鲁法案例
鲁法案例【2023】604
莒南法院: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不当,法官应否释明?
张某、赵某原系夫妻关系。2019年3月22日,张某、赵某为任某出具借款协议一份,借款协议载明:“借款协议 张某、赵某向任某借款30万元,用于建养鸡场,借用该笔款项只用于张某、赵某养鸡场设备的购买,任某按照市场价格给张某、赵某提供鸡苗、饲料、兽药服务,并由任某按照市场价格回收毛鸡,张某、赵某用每批鸡利润的50%向任某偿还借款,直至借款还清为止。”各方均在借款协议中签字捺印。
诉讼过程中,张某辩称,原、被告双方之间无借贷合意,不成立民间借贷关系,真实的法律关系是投资合作关系。任某以鸡笼、锅炉、兽药、饲料、养鸡技术作为投资,其中任某鸡笼、锅炉等养鸡设备一套整体作价30万元,张某以大棚场地、喂鸡的人工作为投资。双方共同经营,各分享 50%的利润。任某投资的设备还有18万元等待养鸡获取利润后收回。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任某与被告张某、赵某之间法律关系应如何确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作为焦点问题进行审理。”本案中,原告任某虽以借款协议为依据主张其与被告张某、赵某之间系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但被告张某、赵某对此不予认可,且从款项交付情况看,原告任某并未向被告张某、赵某交付借款30万元,原告所主张的该30万元系其向案外人徐某、程某交付,原告亦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向其作出向徐某、程某指示交付的意思表示,因此,原告任某主张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不能成立。
鲁法案例【2023】605
枣庄中院:合同无效,实际施工人能否要求双倍返还定金?
建筑公司将其承包的运河治理工程转包给劳务公司,劳务公司以《合作协议》的形式将部分工程分包给仇某施工。仇某按照协议约定,向劳务公司缴纳100万元合作意向金,并约定合作意向金视为定金。补充条款约定,2011年9月底之前开工,若两个月内不能开工,合作意向金无息返还。合同签订后,仇某交纳了合作意向金,但最终工程未能如期开工。仇某诉至法院,要求建筑公司和劳务公司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利息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仇某和劳务公司签订的合同,虽名为《合作协议》,实质上为劳务公司将其转包而来的部分工程分包给仇某个人施工,该合同应为无效。按照合同约定,仇某交纳的100万元合作意向金为定金,但因合同无效,仇某要求适用定金罚则双倍返还合作意向金,不予支持。仇某因不具备合法施工资质,对施工合同无效具有过错,但是仇某的该过错与劳务公司逾期退还定金的行为以及给其造成的损失无关,仇某仍有权主张逾期返还定金的利息损失。故判决,劳务公司向仇某返还合作意向金100万元并支付逾期退还定金的利息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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