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的指示精神,推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与家庭保护融合发力,促进家庭教育指导常态化、长效化,“为孩子父母学校”搭建家庭教育小课堂,推出“为孩子法治剧场”系列普法教育片,聚焦法律和社会热点问题,以微视频等形式,为社会提供家庭教育有声“教材”。
先来看剧:
在婚姻家庭纠纷中,父母一方或者近亲属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情况时有发生,有的父母为了在离婚诉讼中争取到孩子的抚养权,甚至将孩子藏匿在老家或者其他隐蔽地方不让对方看望、照顾,人为斩断父母子女亲情的纽带。
为孩子 · 法官说
以爱为名的伤害同样不可原谅。
要知道,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具有严重的法律后果——不仅严重侵害对方监护权、探望权等权利,更损害未成年子女的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父母一方具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情形的,法院应当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优先考虑由另一方直接抚养。
法条· 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二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应当依照协议、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确定的时间和方式,在不影响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探望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的一方应当配合,但被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
第十四条 离婚诉讼中,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优先考虑由另一方直接抚养:
(一)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二)有赌博、吸毒等恶习;
(三)重婚、与他人同居或者其他严重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情形;
(四)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且另一方不存在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等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情形;
(五)其他不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以爱之名藏匿未成年子女?不可行!
作者:王夏迎来源:上海长宁法院

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的指示精神,推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与家庭保护融合发力,促进家庭教育指导常态化、长效化,“为孩子父母学校”搭建家庭教育小课堂,推出“为孩子法治剧场”系列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