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该事件中的优惠券源于拼多多自身原因发布,被用户领取,那拼多多便无理由强制要求普通用户退款;
反之,如果该事件中的优惠券是黑灰产业团伙盗取所得,然后公之于众,那拼多多是有权利收回用普通户手中的优惠券。
一、事件背景
1月20日(周日)凌晨,著名电商企业“拼多多”出现严重系统漏洞,任何用户均可随意领取0.4元抵100元的无门槛优惠券。这一漏洞先是由职业“羊毛党”发现,后传播至网络。
直至20日上午10时许,拼多多紧急将优惠券的领取方式下架,之前领到但未使用的优惠券也被清除。并于20日中午12时许发表关于“黑灰产通过平台优惠券漏洞不正当牟利”的声明,表示被盗取了数千万元平台优惠券,声明具体内容如下:
二、众说纷纭
一石激起千层浪,该事件迅速引发了舆论热潮,小编将网络意见进行了梳理,大概分为两派:
一派为“用券有理派”,我凭本事抢的券为什么要退回去?
该派网友认为优惠券不该返还,拼多多强制让普通用户退券的行为,于法无据。即使是黑灰产团伙利用了拼多多漏洞,那也跟普通用户没关系。因为类似的优惠活动很多,普通用户没有能力区分这是否是漏洞。
支付宝也经常发无门槛优惠券,用户在见到拼多多的优惠券也是习以为常。要怪只能怪拼多多在技术或管理上还有短板,应该为自己的错误买单。
也有人摆事实举例子,认为拼多多应该效仿腾讯和南航事件的处理方式,腾讯视频曾出现“0.2元开通VIP”bug,东航app也有过”0.4折白菜机票“的平台bug,都选择了自掏腰包为错误买单
另一派为“用券无理派”,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该派网友针对“友派”观点迅速反击,认为拼多多有权撤回该部分优惠券。
认为容忍“薅羊毛”,会打开“潘多拉魔盒” 甚至将此次事件类比为哄抢翻车大货车上的橘子“互联网版”。
认为这些被“薅”下来的钱,应该属于不当得利,很多人明知道自己的行为可能触犯了法律,却抱着法不责众的心理安慰自己,内心十分恐惧却又不想把占到的便宜吐出来,真是讽刺。
三、到底该不该返?
(请注意,以下是小编个人观点,不代表裁判意见)
小编个人认为判断此次事件中,拼多多是否有权回收用户已经抢到的优惠券的关键点在于:优惠券的来源。
网络平台出现bug并不罕见,比如上文提到的某航、某电商平台等一系列因bug所致资损事件,而此次拼多多被“薅羊毛”中的优惠券到底属于自身失误,还是黑灰产团伙盗取?
目前没有官方定性,网络上关于优惠券的来源也有不同版本:
一说是因为拼多多后台错误操作或者是自身系统bug,导致涉案优惠券自动上线;
另一说是根据拼多多最近一期的公告,其称:此类型的优惠券,系拼多多此前与一档电视节目(江苏卫视《非诚勿扰》)开展合作时,因节目录制需要特殊生成的优惠券类型,仅供现场嘉宾使用。
此类优惠券从未在任何时候、以任何方式出现在平台正常的线上促销活动当中,甚至从未有任何线上入口。该事件中的相关优惠券,均系黑灰产团伙通过非正常途径生成的二维码扫码后获得。拼多多从未针对该类型优惠券生成任何二维码,更从未在APP及小程序中展示过此类优惠券相关信息及二维码。
目前该案件已经进入立案侦查阶段,尚未出现官方明确结论
小编的观点:如果该事件属于自身失误,那拼多多无理由强制要求普通用户退款;反之,如果该事件中的优惠券是黑灰产业团伙盗取所得,然后公之于众,那拼多多是有权利收回用户手中的优惠券。
四、举个“栗子”
背景:小明开了一家水果店,为了促销,经常发布一些优惠券,广受欢迎。一日朋友来访,酒到酣处,为了调节气氛,小明想出来一个游戏,把价值100元的橘子标价0.4元,和朋友们进行内部抽奖活动,曲终人散、朋友们都尽兴而归。
情景一:小明疏忽大意,把喝酒用的优惠券公布出来,自己放在了水果摊上,然后去睡觉,睡醒后发现好多人用了这张优惠券,自己赔了好多钱。
情景二:小王路过小明的水果店,发现这张优惠券就放在小明家的床底下,于是趁着小明睡觉,把这张优惠券取出,拿走好多橘子。然后又把该优惠券公之于众,号召路人都来拿橘子,结果可想而知,小明损失惨重。
读懂了这个小故事,也就不难理解拼多多此次事件的关键点所在:优惠券从何而来?
五、花开两朵,各表一枝的第一枝
如果拼多多是因其自身原因致使优惠券流出,那拼多多就无理由强制要求普通用户退还,原因如下:
首先,赠与人在权利转移后便丧失了撤销赠与的权利。
就优惠券的性质而言,优惠券商家为了促销推广等目的赠送给消费者使用的。根据《合同法》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换句话说,当权利转移之后赠与人便不再享有撤销赠与的权利。
本次拼多多事件中的优惠券已经转移至用户账户,赠与行为已经完成,所以拼多多无权撤回。
其次,用户取得优惠券具有法律上的依据,不适用不当得利。
就用户取得优惠券的方式而言,如果确因商家自身原因致使商品标价错误,那用户通过合理渠道取得优惠券就是于法有据,即用户与拼多多之间就优惠券的买卖合同关系已经成立。
至于该优惠券的数额是否合乎常理或者显失公平,不是普通消费者考虑的问题,况且拼多多9.9元自行车的促销广告也并不罕见,商家对其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尽到自身的审查及管理规范责任。
最后,最新出台的《电商法》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
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用户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合同成立。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格式条款等含有该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六、花开两朵,各表一枝的第二枝
峰回路转,让我们再把视线拉回,回到关键问题:优惠券的来源。
如果该部分优惠券是黑灰产业团伙盗取所得,然后公之于众,那拼多多是有权利收回用户手中的优惠券。
如果确如拼多多声明所言,那此次事件与“某航空公司在官网由于误操作发放低价机票”等事件具有根本性质差异。
对那些蓄意利用漏洞甚至制造漏洞套取优惠券的团伙而言,承担法律责任是其必然结果,就不再赘述。
但对普通领券用户而言,就丧失了取得优惠券的法律依据。注意,再强调一遍,这句话是重点:丧失了取得优惠券的法律依据,构成不当得利。
上文我们论述用户有权使用优惠券的锚点就在于:用户是通过合法合规渠道取得优惠券,但如果这个锚点不存在,那用户也就丧失了取得优惠券的法律依据。
一方面,该事件的用户取得优惠券构成不当得利。我国《民法总则》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根据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具体分析如下:
1.一方取得财产利益:用户使用优惠券行为的确使得自身获益。
2.一方受有损失:拼多多的损失就不必多言了。
3.得利人取得的利益与对方当事人的利益损失之间有因果联系:拼多多因羊毛党薅羊毛的行为受到了损失(即便部分消费者不认为自己使用消费券是薅羊毛,但这并不影响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的定性)。
4.得利没有法律上的根据:即利益的取得于法无据。用户获得财产利益是因拼多多的漏洞而导致的,拼多多没有向用户重复发放大量优惠券的真实意思表示,所以在此基础上的收益缺乏法律上的依据。
另一方面,该事件也可适用重大误解。根据《民法总则》第148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如果确如拼多多声明所言,且有证据证明涉案优惠券存在bug,而且是第三方的问题致使优惠券流出。那么拼多多可以到法院确认合同无效,然后撤回优惠券。合同需要真实意思的表达,不能因部分团体蓄意制造漏洞,让平台承担所有的责任。
七、多一点理性探讨,少一点盲目宣泄
针对该事件,目前上海警方已以“网络诈骗”的罪名立案并成立专案组,并依据“财产保全”的相关规定,对涉事订单进行批量冻结。拼多多平台正配合警方,对涉事订单进行溯源追踪,并最终依据警方的调查结果对相关订单做出依法依规处理。
当然,以上都是法律探讨,实践中企业考虑到维权成本、企业形象、公关评论等原因,可能会放弃维权或者提供其他优惠替代方案。但这并不能与事件的法律本质混淆,拥有权力和是否行使是两码事,不可混为一谈。
我就想问:拼多多是否有权收回0.4元抵100元的优惠券?
作者:广州仲裁委员会来源:广州仲裁委员会

如果该事件中的优惠券源于拼多多自身原因发布,被用户领取,那拼多多便无理由强制要求普通用户退款; 反之,如果该事件中的优惠券是黑灰产业团伙盗取所得,然后公之于众,那拼多多是有权利收回用普通户手中的优惠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