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债需要子还吗?

来源:吉林省长春林区中级法院

文章摘要
为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新期待新要求,全面加强典型案例普法宣传,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人民群众提高法治意识,增强法治观念,营造全民学法、用法、守法的法治氛围,长春林区中级法院特开设“以

为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新期待新要求,全面加强典型案例普法宣传,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人民群众提高法治意识,增强法治观念,营造全民学法、用法、守法的法治氛围,长春林区中级法院特开设“以案说法”栏目,选取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典型案例,以案释法,通过讲解生活中最常见的法律知识,解答群众最关心的法律问题,让法律条文“活”起来,真正走进群众心里,更好回应和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治需求。
案情回顾
2020年8月,李某向张某借款5万元,并向张某出具借条一张。2023年6月,李某因病去世,张某找到李某的妻子及两个儿子协商还款事宜。但三人均称对借款不知情,李某无遗产可继承,三人也均不继承李某遗产,无需替李某还款。张某却认为“父债子偿,天经地义”,遂将李某妻子及其两个儿子告上法庭。
诉讼中,李某妻子及两个儿子均书面表示放弃继承李某的遗产,但在审理中法院查明,李某次子在父亲去世后将李某账户余额10500元悉数取出,并称该款用于办理其父亲李某丧葬事宜支出。
案件处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妻子及其长子作为李某的法定继承人已出具书面声明,明确表示放弃对李某的遗产的继承权,李某妻子及其长子对李某生前的个人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次子在李某死亡后,将李某银行账户中10500元全部转出,其行为表示对李某遗产的继承,故李某次子书面放弃继承权无效。因该存款属于李某及李某妻子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先析出一半为李某妻子的财产,剩余5250元系李某财产。李某次子转出款项中的5250元属于其继承父亲李某的遗产,应当在5250元范围内对李某生前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李某次子在继承张某遗产的5250元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李某的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典法》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法官说法
父债不必子还,父母与子女都是独立的民事主体,父母对外发生民事关系所欠债务,应当由其自行偿还。如果债务人死亡,则应用遗产偿还生前债务,且以遗产数额为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本案中,李某次子虽然表示其放弃父亲的遗产,但却在张某去世后从张某账户中取款,实际继承了李某的遗产,故其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无效,应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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