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个洋溢着喜庆与团聚气息的春节里,每一盏灯火下,都承载着家的温暖和对未来的美好憧憬、然而,在这温馨时刻我们不得不提及一个严肃而沉重的话题——酒驾。它如同一把无形的利剑悄无声息地悬挂在每一个可能忽视安全的家庭之上。
郧阳区人民法院不久前公开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罪案件,被告人曹某,在参加聚会饮酒后驾驶汽车回家。面对前方交警设卡,他没有选择停车接受检查,而是试图逃避,最终被交警拦截。经鉴定,曹某血样中乙醇含量远超安全标准,达到了134㎎/100ml,这不仅是一次法律红线的触碰,更是对自己和他人生命安全的极度漠视。
在庭审中,曹某面对庄严的国徽,终于认识到了自己的过错,自愿认罪认罚。法院在充分考虑案情及曹某的悔罪态度后,依法作出了判决,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这不仅仅是对曹某个人的惩戒,更是对社会的一次警醒。
在此,法官提别提醒广大群众:春节期间,亲朋好友相聚,美酒佳肴自然少不了,但是要牢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每一次举杯,都应伴随着对安全的坚守;每一程归途,都应是清醒与责任的同行。
最后,愿每一盏归家的灯火都照亮平安的路,让爱与责任成为这个春节最美的风景线。
案例还原
【案情简介】
2024年10月23日21时许,被告人曹某饮酒后驾驶汽车由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城关镇公路段往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城关镇凤鸣紫东小区行驶,行驶途中曹某发现前方有交警设卡检查,遂驾车右转至妇幼保健院内部道路,交警跑步上前,在其车辆左侧责令其停车接受检查,曹某驾车加速向前行驶,因道路不通停车,后被交警追上后将其查获。经鉴定,曹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4㎎/100ml。
经郧阳区法院审理,当庭宣判被告人曹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春节安全行,让爱归家不“驶”偏
作者:李景荣来源: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这个洋溢着喜庆与团聚气息的春节里,每一盏灯火下,都承载着家的温暖和对未来的美好憧憬、然而,在这温馨时刻我们不得不提及一个严肃而沉重的话题——酒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