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控”即边境控制措施,是为防止被执行人以离境方式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通过法定程序在国边境口岸采取限制出境的强制执行措施。
近日,东坡法院通过“边控”等强制措施高效执结一起因被执行人欲跨境躲避债务的借款纠纷执行案件,既维护了司法权威,也为处理跨境规避执行行为提供了范例。
基本案情
刘某与赖某某通过网络认识后,发展成为朋友关系。从2024年2月起,赖某某向刘某借款3万元余元,经法院调解后,赖某某仍不履行义务。后刘某于2025年1月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赖某某仍未偿还债务,并拒不到案,在此情形下法院对赖某某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等执行措施。
2025年2月19日,刘某通知承办法官赖某某已买到机票将飞往国外,承办法官立即采取“边控”措施。3月4日,广州白云机场出入境中心向东坡法院反馈因赖某某未履行完毕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经限制其出境。被限制出境后,赖某某积极向刘某和承办法官联系,并在两周内将欠款、利息和执行费用全部履行完毕。
人民法院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是每一个被执行人的法律义务。被执行人不能抱有侥幸心理逃避执行,以身试法者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接下来,东坡法院还将继续强化执行力度,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66条规定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第12条第三项规定 中国公民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决定不准出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27条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限制出境。被执行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对其法定代理人限制出境。
“边控”拦截,高效打击跨境规避执行
作者:杨云 曹澜曦来源:东坡法眼

“边控”即边境控制措施,是为防止被执行人以离境方式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通过法定程序在国边境口岸采取限制出境的强制执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