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婴店跑路,“品牌”充值奶粉款“蒸发”,宝妈们告了门店,品牌方是否需要担责?本期『蓉法说法』为你解读
01. 案情回顾
张某、陈某等宝妈在打着某品牌招牌的母婴店充值了万元奶粉款,谁知没多久门店突然闭店,老板失联,剩余的充值既兑不了货,钱也要不回!
气愤的宝妈们一纸诉状将门店的工商登记字号及品牌方告上法庭,要求共同担责。
02. 法院审理
张某、陈某等与某母婴店通过微信就奶粉品牌、单价、数量等奶粉订购事宜达成合意,双方建立了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
张某、陈某举示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欠条等证据相互印证,能够证明张某、陈某等在某母婴店还剩余预付款5000余元,而经多次催促,某母婴店未履行完毕交付义务,故对张某、陈某等要求某母婴店退还预付款的诉请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品牌方的责任,陈某、张某等主张品牌方与某母婴店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但连带责任的承担需以法律明文规定或合同事先约定为前提。
一方面,陈某、张某等主要系与某母婴店经营者王某就案涉交易磋商、订立、履行合同。
本案并无证据证明品牌方参与了交易,亦没有证据证明品牌方有与某母婴店共同出售案涉奶粉的合意。
另一方面,陈某、张某等以王某自称系品牌方工作人员以及案涉店铺招牌含有品牌字样为由主张品牌方承担责任,但其并未合理审查王某的身份,没有充分理由相信王某的行为能够代表品牌方,王某的行为不对品牌方产生法律效力。
故对陈某、张某等要求品牌方与某母婴店共同承担退款义务的诉请不予支持。
03. 法官提醒
交易前:火眼金睛识“李鬼”
1.查“户口”:付款前务必查看商家营业执照!若是加盟店,要求出示品牌授权书,并确认品牌方是否承诺“兜底”。
2.防“套牌”:警惕门店招牌与收款主体不一致,截图留存证据。
3.拒“大饼”:超低折扣、充值送豪礼?可能是跑路前兆!理性消费,小额试水。
交易后:锁定维权证据链
1.交易凭证:签订纸质合同或保存电子记录,特别是付款凭证、聊天记录等。
2.动态追踪:定期核对余额,发现异常(如频繁迁址、服务缩水)立即维权!
3.七日黄金期:充值后7天内反悔?果断退款!《新规》给你“后悔权”(已体验相同服务等情形除外)。
维权法宝:按需选择维权渠道
1.投诉举报:拨打12315或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优先协商解决。
2.提起诉讼:协商不成或联系不到商家,也可诉至法院维权。
3.刑事报案:若商家恶意诈骗,报警追赃!《新规》明确“卷款跑路”可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速递
《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同一品牌商业特许经营体系内企业标志或者注册商标使用权的特许人与消费者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消费者因权益受到损害请求被特许人承担民事责任,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被特许人事先同意承担预付式消费合同义务;
(二)被特许人事后追认预付式消费合同;
(三)特许经营合同约定消费者可以直接请求被特许人向其履行债务;
(四)被特许人的行为使消费者有理由相信其受预付式消费合同约束。
消费者与被特许人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后,因权益受到损害请求特许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不存在前两款规定情形,但特许人对消费者损失产生或者扩大有过错,消费者请求特许人根据其过错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七条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因经营困难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及时依法清算。经营者依法应当清算但未及时进行清算,造成消费者损失,消费者请求经营者的清算义务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消费者请求解除预付式消费合同,经营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变更经营场所给消费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明显不便;
(二)未经消费者同意将预付式消费合同义务转移给第三人;
(三)承诺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提供不限次数服务却不能正常提供;
(四)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消费者享有解除合同权利的其他情形。
预付式消费合同成立后,消费者身体健康等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消费者明显不公平的,消费者可以与经营者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消费者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预付式消费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消费者自付款之日起七日内请求经营者返还预付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消费者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时已经从经营者处获得过相同商品或者服务;
(二)消费者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时已经从其他经营者处获得过相同商品或者服务。
当事人就消费者无理由退款作出对消费者更有利的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第十五条预付式消费合同解除、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消费者请求经营者返还剩余预付款并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返还预付款本金应为预付款扣减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后的余额。
第二十三条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终止营业,既不按照约定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又恶意逃避消费者申请退款,消费者请求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经营者行为涉嫌刑事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预付奶粉款遇商家跑路,宝妈如何维权?新规来支招
作者:武侯法院 中院金融法庭来源:武侯法院、中院金融法庭

母婴店跑路,“品牌”充值奶粉款“蒸发”,宝妈们告了门店,品牌方是否需要担责?本期『蓉法说法』为你解读 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