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分手协议剥夺探望权?平南法院:无效!

来源:平南法院宣传

文章摘要
一份“自愿平等”签订的《分手协议》,能否成为剥夺父母抚养权、探望权的合法依据?

一份“自愿平等”签订的《分手协议》,能否成为剥夺父母抚养权、探望权的合法依据?
近日,平南县人民法院大安法庭成功调解一起特殊的抚养权纠纷,用司法实践给出明确答案:任何以牺牲儿童合法权益为代价的“私了”协议,在法律面前均属无效。
原告吴女士(化名)与被告唐先生(化名)曾在恋爱同居期间育有一女,后双方因三观不合而分手并签订《分手协议》,约定女儿由唐先生抚养,吴女士不承担抚养费,且自愿永久放弃女儿探望权。这份看似干脆利落的协议,实则切断了母女间的情感纽带,暗藏着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严重侵害。
“原、被告,你们在协议中的约定十分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在调解现场,该案主办法官、大安法庭庭长赵松严厉批评原、被告以孩子抚养权、探望权作筹码签订协议的错误行径。然而,唐先生却固执地坚持协议的“法律效力”,以双方自愿协商为由,拒绝吴女士抚养、探视孩子的合理要求。
面对僵局,赵松当即翻开《民法典》与《未成年人保护法》解读法律条文:“法律明确规定,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保护义务具有强制性。”赵松进一步释法说理,“探望权并非父母的个人权利,它承载着未成年人对亲情的渴望与需求,是维系亲子关系的重要纽带,更不能成为交易的筹码!” 在释法说理的同时,赵松耐心劝导双方摒弃个人情感纠葛,以子女利益为根本出发点,共同为孩子搭建稳定、健康的成长环境。
经过深入调解,双方终于意识到自身错误。最终,他们自愿撤销原协议,并达成新的约定:吴女士按月支付抚养费,同时享有定期探望女儿的权利;唐先生也承诺配合探望,双方共同保障孩子的生活、教育需求。
法官说法
该案中,法院通过调解纠正原协议的违法性,要求双方重新约定探望权与抚养费,旨在确保未成年人在父母分离后,依然能够获得全面的亲情滋养与法律保护。这起案例也警示社会,父母在处理抚养纠纷时,务必将个人情感矛盾与子女权益分离。无论协议是否 “自愿签署”,一旦涉及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法院必将依法予以纠正,全力守护每一位孩子的合法权益。
法条连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071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第1084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第1086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4条: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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