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合肥小哥燃放烟花致死看“自甘风险”与安全责任

来源:丰国律师

文章摘要
2024年12月31日,安徽合肥一男子在跨年夜燃放烟花时意外身亡。初步调查显示,该男子疑似因烟花燃放操作不当导致事故发生。尽管当地殡仪馆和警方已确认事件真实性,但具体责任认定仍需等待调查结果。

2024年12月31日,安徽合肥一男子在跨年夜燃放烟花时意外身亡。初步调查显示,该男子疑似因烟花燃放操作不当导致事故发生。尽管当地殡仪馆和警方已确认事件真实性,但具体责任认定仍需等待调查结果。暂且不论这一报道是否真实,其中主要涉及三个法律问题:燃放者自身是否存在操作失误?同行者是否尽到提醒或救助义务?烟花销售方是否合规经营?本文基于以上三点展开分析和论证。
(一)法律责任分析



  1. 燃放者自身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176条,自愿参与高风险活动者需自行承担一般风险。该条款明确了在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中,若受害人是因其他参加者的正常行为受到损害,需自行承担后果。但如果其他参加者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则需承担侵权责任。同时,该条第2款规定了活动组织者责任的法律适用,组织者承担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等责任。但燃放烟花不同于文体活动,其风险认知需结合具体场景:若燃放违规产品(超标烟花):可能构成“自甘风险”,但需证明其明知风险仍故意为之;若操作不当(近距离点燃):可能被认定存在重大过失,自己需承担主要责任。

  2. 同行者责任
    《民法典》第1168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共同过失是指各个共同侵权行为人对损害后果具有共同的可预见性,但是因为疏忽或者过于自信等原因造成了损害结果的发生同行者需要担责。具体取决于两点:其一,明知危险未劝阻:若同伴发现燃放方式危险却未制止;其二,救助不及时:事故发生后未及时报警或施救,或需承担补充责任。因此,如果该事件中,该男子存在同行者并且存在未制止或者未及时救助等情形,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3. 销售者责任
    若烟花属“三无”或禁售品类,销售者属于销售违规产品,需承担《产品质量法》第41条的无过错责任。若未标注燃放说明或风险提示,可能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未尽告知义务。关键在于长丰县属禁放区还是限放区?若属禁放区,销售行为本身即违法!据笔者查询的相关文件显示,长丰县属于禁放区,自2021年10月1日起,长丰县在全县范围内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因此,在长丰县全域禁放的严格规定下,任何销售“三无”烟花、禁售品类烟花,或销售未标注燃放说明及风险提示烟花的行为,均属严重违法违规。销售者不仅需承担无过错责任;同时,未履行告知义务的行为,也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与安全保障权,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此外,在禁放区内的销售行为,直接触犯了地方禁放法规,市场监管部门可以没收违法销售的烟花爆竹及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若情节严重,还可能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相关典型案件
    1.刑事犯罪。
    在丁某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中(2018)豫1330刑初229号),丁某根开办某县永安花炮厂,于2016年10月及2017年1月分别两次受某市长丰鞭炮公司订单,代长丰公司生产烟花及鞭炮2571件,并由某市长丰公司销售至某县巨声烟花爆竹公司,后销售至某县毛集镇向涛处1393箱。2017年1月20日经某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对永安花炮厂所生产的鞭炮进行测试,该批鞭炮为不合格产品。销售至某县毛集镇向涛处鞭炮总价值24.3万元。法院判决被告人丁某根生产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构成生产伪劣产品罪。
    2.行政处罚。
    2025年1月1日晚22时许,鹅塘派出所民警在禁燃区内昌泰城小区附近巡逻时,发现一名男子在小区前违规燃放烟花,民警随即将其带回派出所询问,经查,该男子是昌泰城小区工作人员朱某,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公安机关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42条第2项之规定,对违法行为人朱某处以罚款500元的处罚,并将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
    (三)安全燃放倡议
    这起跨年夜烟花夺命悲剧给我们敲响了安全警钟,燃放烟花爆竹不是儿戏,必须时刻绷紧安全这根弦。作为普通市民,我们首先要自觉遵守禁放规定,购买正规烟花产品,点燃时保持5米以上安全距离,千万别图刺激用手拿着放,家里有孩子放烟花大人一定要全程盯着。
    商家要严守底线不卖违规超标产品,主动提供安全燃放指南;社区可以考虑设置集中燃放点并配备安全员。此次烟花事故都在提醒我们:法律上的“自甘风险”原则绝不是冒险的借口,在享受欢乐时光的同时,一定要把安全放在第一位,因为生命只有一次,容不得半点侥幸。让我们从自身做起,共同守护平安祥和的节日氛围。
    法条链接
    1.《民法典》第1165条(过错责任):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民法典》第1176条(自甘风险):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3.《产品质量法》第41条(缺陷产品责任):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
    4.《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28条: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
    5.《刑法》第140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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