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窦某(男)与马某(女,2003年4月生)经人介绍相识相恋,2022年1月,二人拟办理结婚登记,双方按当地婚俗书写礼单,由窦某向马某给付彩礼160000元、金饰品70克等,马某按婚俗从160000元彩礼中向窦某返还50000元,因马某未满20岁,二人遂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22年2月窦某与马某开始同居,2022年4月,双方产生矛盾分居。2022年9月,窦某向法院起诉要求马某返还彩礼120000元、金项链2条。
01.法院判决
经法院审理,彩礼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按照当地习俗,男方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而向女方给付数额较大的金钱和物品。窦某与马某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给付彩礼一方主张接受彩礼一方返还彩礼,应予支持,金项链也属于彩礼,马某亦应向窦某返还。遂判决,马某向窦某返还彩礼120000元、返还价值7,700元的金项链2条,如不能返还,则给付人民币7,700元。马某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二审法院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认为,窦某与马某共同生活两个月,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马某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窦某主张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2.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法官说法
彩礼,也称聘礼、纳彩,彩礼的给付人为促成缔结婚姻关系而向接受彩礼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财物,金钱与实物均属于彩礼的表现形式。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或者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金钱与实物均应当予以返还。法官提醒,双方为缔结婚姻关系用于筹备婚礼或共同生活的消费性支出,不属于彩礼的范围。对于恋爱期间为表达感情而馈赠给对方的小额赠与,为赠与关系,也不在彩礼之列。恋爱期间一方向另一方发送具有特定意义数额的小额转账,均属于为维护恋爱关系而给予一方的馈赠,结束恋爱关系后赠与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爱已成往事,彩礼应当返还
作者:张莉来源: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窦某(男)与马某(女,2003年4月生)经人介绍相识相恋,2022年1月,二人拟办理结婚登记,双方按当地婚俗书写礼单,由窦某向马某给付彩礼160000元、金饰品70克等,马某按婚俗从1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