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出庭责任,建立五项制度,拒绝“不想来就不来”的“任性”

来源: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2015年10月,大庆市首次由市级行政负责人以被告身份出庭的行政登记一案,在大庆中院公开审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支队长艾长军出庭应诉。 经过大庆市政府、大庆中院反复调研、分析、论证。

2015年10月,大庆市首次由市级行政负责人以被告身份出庭的行政登记一案,在大庆中院公开审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支队长艾长军出庭应诉。
经过大庆市政府、大庆中院反复调研、分析、论证。今天,《大庆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暂行规定(试行)》正式出台。小编带您从《规定》的背景谈起,细数《规定》7大亮点,看大庆法院是如何推进行政诉讼案件集中、异地管辖工作,提高行政审判质效,促进依法行政?
《规定》的出台背景



  1. 2014年10月23日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
    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

  2. 2014年11月1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
    《行政诉讼法》进行修改,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第三条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国务院办公厅
    分别出台《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强调行政机关要依法履行出庭应诉职责,配合人民法院做好开庭审理工作。

  3. 2016年8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关于行政诉讼应诉若干问题的通知》,从司法层面规范了行政应诉工作。为贯彻落实好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

  4. 2016年8月23日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
    作出《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审判工作的决定》,要求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及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

  5. 2016年11月29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下发意见,要求认真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加强行政应诉能力建设。

  6. 2017年4月5日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出台了《关于对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进行通报的通知》,明确要求全省法院建立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通报制度,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事件等案件,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被诉行政机关应当出庭而未出庭的,一律通报审理法院院长及被诉行政机关,并将通报抄送当地党委、人大、政府主要领导同志。
    两次行政诉讼管理制度改革显成效
    2013年3月22日
    大庆中院被省法院确定为全省唯一一家行政案件集中管辖试点单位。
    2014年9月
    省法院对全省各中院受理的以同级市政府为被告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实行异地管辖。
    截至目前
    大庆市行政案件集中管辖工作开展近四年,异地管辖工作开展两年半,实现司法审判区域与行政管理区域有效分离。
    过去五年
    大庆市两级法院共审结一审行政诉讼案件1160件,结案率97.1%;审结二审行政诉讼案件492件,结案率100%。
    《规定》的七大亮点
    建立司法与行政信息共享制度
    《规定》第四条要求,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向市、县(区)人民政府通报行政机关负责人的出庭应诉情况和裁判结果,市法制办应当每季度通报全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并定期通报全市行政机关出庭应诉人员名册。实践中,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还将共建网络公共邮箱、微信群工作平台等即时互动渠道,携手并肩,共同推进全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
    明确出庭案件类型
    《规定》第九条要求,对于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和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案件;信访积案当事人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依照人民法院的判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后再次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一审判决行政机关败诉,且二审开庭审理的案件以及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的其他案件,经人民法院书面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使《规定》具有可操作性。
    建立行政诉讼案件备案制度
    《规定》第十一条要求,市、县(区)人民政府作为行政诉讼案件主体的,应当向市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市、县(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为行政诉讼案件主体的,应当向所属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乡、镇人民政府作为行政诉讼案件主体的,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强化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监督。
    建立典型案例旁听制度
    《规定》第十四条要求,人民法院对重大、具有典型意义的行政诉讼案件,在公开审理时,应组织相关行政机关负责人及行政执法人员旁听。行政机关负责人每年应选择典型案例,组织本单位相关负责人和行政执法人员旁听。通过旁听庭审,行政机关可以直观感受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方式方法,及时发现自身执法存在的问题,并及时整改。
    建立裁判文书载明制度
    《规定》第十五条要求,对未按规定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人民法院应当记录在案,并在裁判文书中载明。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已生效的裁判文书应当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开,如果行政机关负责人没有按照规定出庭应诉,裁判文书载明制度的设立,等同于将负责人未出庭情况向全社会公示。
    建立司法建议回复制度
    《规定》第十七条明确,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过程中发现行政机关存在问题,可以提出解决问题和改进工作的司法建议。对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责令相关部门及时研究整改,并应当在收到司法建议的30日内就整改情况向人民法院作出书面回复。规定行政机关对司法建议回复的期限和方式,有利于发挥司法建议的功能,让一个案件所折射出的问题“以点带面”,对今后的行政执法行为起到规范指引的作用。
    纳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范围
    《规定》第二十条明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应当纳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范围。对行政机关负责人未按要求出庭应诉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告,并按相应行政考核办法予以处理。将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与年度依法行政考核相挂钩,对行政机关负责人提出更为严厉的要求,目的就是确保《规定》得到严格贯彻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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