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涉旅典型案例法律分析

来源:云南曲直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自2021年以来,各地旅游主管部门实施旅游专项整治行动并发布了数个涉旅典型案例,本文综合整理云南省各文旅部门公布的典型案例并进行法律分析,以期为旅行社降低经营风险提供参考。

自2021年以来,各地旅游主管部门实施旅游专项整治行动并发布了数个涉旅典型案例,本文综合整理云南省各文旅部门公布的典型案例并进行法律分析,以期为旅行社降低经营风险提供参考。
一、涉旅典型案例的分类
从云南省各地文旅部门公布的典型案例、指导案例来看,云南涉旅典型案例主要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旅行社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
如,云南某旅行社的网店的旅游产品宣传页面上标注的入住酒店为“国际五星”等字样,与实际入住酒店不符,存在降低服务质量标准情况。某文化和旅游局认定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以下简称旅游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存在发布信息不真实、不准确,进行虚假宣传情形,依据《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作出罚款五万元的顶格处罚。
2、旅行社未经许可经营业务。
如,云南某组团社在已被某文化和旅游局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仍在网店经营旅行社业务。某文化和旅游局认定其违反了《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存在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情形,依据《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罚款十万元的顶格处罚。
3、旅行社接受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单位或个人委托的转并团业务。
如,根据云南某地接社提供的《旅行社委托接待合同》及《回执确认单》显示:旅游者魏某某等六人的行程是由昆明某组团社委托其操作,但昆明某组团社没有接待过魏某某等人的云南段旅游行程。某旅游监察支队认定其违反了《昆明市旅游业监察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 接受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委托的转并团业务,依据《昆明市旅游业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处5万元罚款的顶格处罚。
4、旅行社非因不可抗力擅自变更旅游行程。
如,云南某地接社为该旅游团委派的导游人员在旅游行程中,将该团队带至旅游合同约定外的购物场所,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文旅局认定地接社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对旅行社作出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法律后果及风险防范
上述涉旅典型案例,因违反了《旅游法》《旅行社条例》《昆明市旅游业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证属实后,将依照相关规定作出以下处罚:

实务中,各地旅游主管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状况、社会影响等因素,作出的处罚力度也不尽相同。如,针对未经许可经营业务,浙江、安徽、山西、内蒙古、黑龙江、重庆等省份的罚款金额大多集中于1至2万元,而海南、云南等省份的惩罚力度则大于其他地区,主要集中于5至10万元。因违法成本高昂,建议旅行社规范宣传,依法履行合同义务,谨慎选择合格供应商,尽量避免因未注意合同义务等行为给自身带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对此,笔者提出如下风险防范方法:
1、规范宣传用语,签订旅游合同时与游客再次确认行程内容及重点注意事项,尽量避免误解。
旅行社在介绍旅游行程的各项安排时应规范用语,避免使用旅游者容易产生误解的词语。未取得质量标准、信用等级时,不使用相关称谓和标识,如行程中的酒店住宿,未取得相应星级的,尽量以“舒适型”“经济型”“轻奢型”等词语替代“准五星”“当地四星”等易产生歧义的用语,同时尽可能多的列明同标准下的备选酒店,避免因旅游者投诉虚假宣传后遭受处罚。
2、在未取得旅行社许可资质时,不擅自经营旅行社相关业务。
由于行政审批有一定时间限制,旅行社在尚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时不可贸然从事相关业务;被吊销的,需重新申领,因严重违规无法申领的应及时办理注销手续。
3、审慎选任合格供应商,不授权个人或无资质主体合作旅行社业务,严格审查供应商资质情况。
旅行社应审慎选任具有相应经营旅游业务许可证的代理社代理旅游产品,严格审查委托地接社的资质证明、履行辅助人的资质证明。避免因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进而受到旅游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4、依约履行合同,确需变更合同内容时,需与游客协商一致。
行程中常会遇到各种突发事件,一般情况下应先与游客协商解决方案,确需减少景点、缩短游览时间等变更行程安排的,应取得游客书面签名同意后再进行变更,避免游客在行程结束后投诉旅行社擅自变更行程。
综上,在旅游主管部门监管日益严格的大背景下,旅行社违法违规成本十分高昂,旅行社应规范宣传、持证经营、依约履行、谨慎选择合格供应商,降低自身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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