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多的漏水问题终于解决了!”

来源:泰宁法院

文章摘要
楼上漏水楼下遭殃,漏水原因无法查明,对方称是公共管道,拒绝配合维修和赔偿,法院该如何处理,一起看看吧 房屋漏水引纠纷 李某与吴某是上下楼邻居,关系曾友好和睦。

楼上漏水楼下遭殃,漏水原因无法查明,对方称是公共管道,拒绝配合维修和赔偿,法院该如何处理,一起看看吧
房屋漏水引纠纷
李某与吴某是上下楼邻居,关系曾友好和睦。2023年底,吴某发现自家厨房顶部漏水,严重时甚至地面淌水,造成墙面发霉变黑、产生异味。于是,吴某联系楼上的李某想要解决漏水问题,但李某认为是公共用水管道破裂导致漏水,并非其个人原因造成,应当由物业公司负责维修。
物业公司却认为漏水系业主室内产生的问题,维修责任不在于物业公司。三方争执不下,互不相让。
吴某无奈,遂将李某和物业公司诉至泰宁法院,要求其维修漏水部位和赔偿漏水所造成的损失。
现场勘验查原因
4月28日,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详细翻阅卷宗材料,发现吴某提交的证据可以证实其房屋确实存在墙面发黑、留下水痕等现象,但是否因楼上李某家厨房漏水导致尚不能确定。法官遂电话联系双方当事人了解情况,决定等下雨天前往吴某和李某家中“一探究竟”。
5月8日,天下大雨,是现场查看漏水情况的“好时机”。承办法官组织吴某、李某和物业公司三方当事人进行实地勘察。经排查,发现李某家厨房天花板干燥,未出现漏水情况,初步确定出水点在李某家的厨房。但因水管被瓷砖包裹无法查看内部情况,需李某配合,拆除瓷砖才能探明原因。
李某:刚出现漏水时,我就和吴某、物业公司对漏水原因进行了初步排查,我愿意配合维修,但拆除和安装灶台的费用应由物业公司承担。
物业:明显就是住户家原因造成的漏水,维修产生的费用应该由住户自行承担。
见李某和物业公司存在较大分歧,法官便采取“背对背”调解方式,分别对二者进行劝导,结合相邻关系有关法律规定,充分释明二者应当履行配合查明原因、消除妨碍的义务。但李某和物业公司情绪激动,对拆除费和维修费意见不一,漏水的原因始终无法查明,案件陷入僵局。
吴某:如果李某不配合,我们就申请鉴定!
释法说理缓僵局
要想彻底解决漏水问题,就要先找到漏水原因,即便启动司法鉴定程序,也需要李某的配合。正值雨季,如果原告吴某的房屋长期被水浸泡可能出现更多的安全隐患,为打通案件堵点,承办法官再次联系李某进行面对面沟通,充分释法说理,消除李某的疑虑。
“吴某家楼顶长期被水渍浸泡,房子肯定会被损坏,他家的天花板也是您家的地板,您的房屋也会受损的。即便是共有管道的原因造成漏水,因您在装修时把共有管道包裹覆盖,无法对您屋内的管道进行维修,根据法律规定,您有义务协助配合查明漏水原因。如果启动司法鉴定程序来确定责任归属和损失情况,这笔费用动辄三四万,最终都是由漏水原因责任方承担的,这笔钱可比配合维修的开支大的多。”承办法官充分释明法律后果。
李某意识到其有责任配合维修,但仍提出要先行确定协助维修产生的费用由谁承担。承办法官耐心解释道,配合维修产生的费用承担问题,需待查明具体漏水原因后才能判定由谁承担。需要尽早联系师傅拆除包裹住管道的部分墙体,对漏水原因进行查明,才能尽快解决漏水问题,消除房屋被水浸泡可能造成的安全隐患。经过两小时的沟通交流,李某终于同意配合,表示会马上联系维修师傅。
划分责任促调解
5月19日上午,李某主动联系承办法官,称其已约好泥水师傅上门维修,法官便通知吴某与物业公司一同到场见证。通过拆除厨房灶台上部分区域的墙体,发现系水管连接处脱落造成漏水,泥水师傅当场对漏水原因进行专业分析。
李某:师傅给的意见很中肯,我认同,厨房墙体、灶台拆除和安装所需的维修费用1800元由我承担。
物业:水管属于公用管道,那更换水管所需要的材料费用由物业公司承担。
吴某:感谢大家配合维修,才把漏水问题解决了,以后大家还是好邻居,我们就各自出资对自家墙体重新粉刷。
三方达成一致意见后,脱落的水管在当天上午便维修好了。临走时,承办法官让吴某观察一段时间,看看是否还会存在漏水问题。
5月30日,吴某到泰宁法院提交撤诉申请书,对法官的倾心调解表达感谢:“上次水管修好后,不管下多大的雨我家都不会漏水了,感谢法官帮忙解决了漏水问题。”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一条【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二百七十三条【业主对共有部分的权利和义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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