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使用”的手机却有维修记录,法院支持买家“退一赔三”诉求

来源:双桥经开区法庭

文章摘要
在生活中,如手机这样的电子产品,高档和平价型号价格差距甚大,因此,购买“二手”“官翻”的高档机型,是一些消费者省钱的好途径。

在生活中,如手机这样的电子产品,高档和平价型号价格差距甚大,因此,购买“二手”“官翻”的高档机型,是一些消费者省钱的好途径。近日,家住大足区的何某在某网店中购买了一台标注为“拆封未使用”的某品牌高档手机,但却在售后网点查询到该机有维修记录。于是何某将某网店起诉至大足法院,法院审理后,判决某网店退还何某货款并“退一赔三”,共计退还1.7万余元。
基本案情
2025年3月,何某在某网店处,以4300余元的价格,购买一款原价为5399元的某品牌高档手机。某网店通过客服告知何某,该手机为激活未使用的库存机。但何某通过该品牌手机官方售后网点查询,该手机在激活后,于2024年3月进行过一次维修。何某认为,该手机的情况与某网店所承诺的“未使用”不相符,某网店系消费欺诈,应当退款并赔偿三倍价款,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法院通过与该品牌官方客服的沟通,了解到该手机是否有过维修记录应以官方售后网点提供的结论为准,故法院采信原告的证据。
法院认为,该款手机作为价格较高的耐用品,其有无维修记录对手机价值有极大影响。被告在未明确告知原告该手机有维修记录的情况下,通过“拆封未使用”的宣传,向原告出售有维修记录的手机,让原告陷入错误认识而购买了案涉手机,被告的行为已构成欺诈。故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享有知情权,经营者应全面、准确向消费者提供商品的质量、性能等信息,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收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费用的三倍。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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