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一国际劳动节是劳动者的节日,但安全意识却不能放假。因安全防范意识薄弱以及工作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劳务过程中的人身损害纠纷时有发生。
一、案例引入
1 :骑手受伤:合作关系VS劳务关系
小吴在网络平台应聘成为外卖小哥,在送外卖的路上因雨天路滑受伤。与平台多次协商无果,将平台和保险公司一并诉至武昌区人民法院。平台认为双方系合作关系,并非劳务关系。经审理,法院认为双方之间成立劳务关系,组织双方成功调解。
2 建筑劳务:多主体时责任的承担
小菊跟着亲戚一起在某工地做木工,后因敲打模板铁块时被飞起的铁块伤及右眼,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各方多次协调无果后,阿菊将亲戚、木工班班长、涉案项目的劳务公司以及总包建筑公司一并诉至武昌区人民法院。法院认定,建筑公司将涉案项目的主体结构劳务分包给劳务公司,劳务公司具有相应资质;阿菊与劳务公司之间成立劳务关系,由劳务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建筑公司、班长、小菊的亲戚均非用工主体,不承担责任。
二、劳务受害纠纷的核心争议
1.劳动关系定性模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仅限于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对于公司与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则未明确规定,实践中,口头协议、零工、承揽与雇佣关系混用易引发争议。
2.过错责任划分复杂
雇主义务:须提供安全环境、培训及防护设备。
劳务者义务:遵守操作规范、尽到基本安全注意义务。
3.证据不足导致维权困难
无书面协议、现场证据缺失、医疗票据无病历佐证、受害后未第一时间报告或就诊等。
4.保险认知误区频发
雇主为雇工购买人身意外险可分散风险,但不能免除自身赔偿责任。保险赔付可抵扣雇主应承担的责任份额,但二者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
三、建议指南:劳务双方风险防范点
1 给接受劳务者——筑牢“三道防线”
规范用工关系。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工作内容、报酬、安全责任,避免“承揽”“劳务”“劳动”混用。
强化安全保障。高危作业需配发防护设备(如安全绳、防滑鞋等),定期培训并留存记录。
利用保险分散风险。投保雇主责任险、安全生产责任险等,保费不高但可覆盖主要赔偿风险。
2 给提供劳务者——维权“三步走”
事前预防。遵守操作规范、尽到基本安全注意义务。拒绝无防护的高危作业,要求雇主提供安全保障设施设备。
事中存证。受伤后立即拍摄现场照片、视频,保存医疗病历及票据、联系目击证人。
事后救济。优先通过工会及人民调解组织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再行向法院起诉。
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沉睡者。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工方,增强法律意识、规范操作流程、留存关键证据,才能最大限度减少“流血又流泪”的悲剧。
劳务受害纠纷中责任如何划分?风险如何防范?
作者:汪著玥来源:民二庭

五一国际劳动节是劳动者的节日,但安全意识却不能放假。因安全防范意识薄弱以及工作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劳务过程中的人身损害纠纷时有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