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主体注销,案件该怎么应对?

来源:万慧达知识产权

文章摘要
当事人办理主体注销,是我们在诉讼中常会遇到的事,特别是侵权案件中的被告。在案情清晰,证据充分的情况下,被告抗辩空间有限,往往会采用这种手段拖延案件的进程,规避赔偿责任。

当事人办理主体注销,是我们在诉讼中常会遇到的事,特别是侵权案件中的被告。在案情清晰,证据充分的情况下,被告抗辩空间有限,往往会采用这种手段拖延案件的进程,规避赔偿责任。针对这种情形,我们作为代理人做好严谨取证工作,配合法院将变更、追加当事人条款运用到案件中,才能有效避免被告这类金蝉脱壳之计。
日前,我们代理和睦家医疗管理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睦家公司”)的一起商标侵权案件就遇到了这种情况。和睦家公司于2007年11月7日,即在第44类:“医院、保健、医药咨询”等服务上申请注册了“United family和睦家”商标(如图一),并将之作为主要商标广泛应用在其经营和宣传中。经过多年的发展,“和睦家/United Family”品牌在消费者心目中建立了良好的形象,很多名人选择在该医院孕育自己的宝宝。

图一
随着“和睦家/United Family”知名度的提升,各地摹仿其品牌的侵权人也层出不穷。2017年,和睦家公司在潍坊发现了一家性质为个人独资企业的医院,名为“潍坊和睦家妇婴医院”(以下简称“被告”)。通过调查发现,被告擅自在其设立的网站和微信公众号中单独、突出使用“和睦家”文字,并以“和睦家/United Family”注册登记为其企业字号并进行使用(如图二)。鉴于此,我们接受和睦家公司的委托,展开维权活动。

图二
2017年8月,和睦家公司以被告侵犯其商标专用权,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潍坊中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变更企业名称,并给予经济赔偿。
2017年10月,潍坊中院受理本案,就案件证据组织双方进行庭前质证,同时安排于2018年1月正式开庭。
变更企业名称,是和睦家公司提起本案的主要诉求之一,作为代理人,我们对此极为重视,随时监控被告工商信息。
2018年1 月,我们 再次查询被告信息,发现被告办理了工商注销,在被告原注册登记地址又悄然成立一家新的公司——“潍坊和睦家妇婴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潍坊和睦家公司”)。我们将查询结果第一时间告知法官,法官则将原定的开庭变更为谈话。
2018年1月,我们如期参与了谈话,法官向我们示明,被告在诉讼中注销,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在其权利义务承继人尚未确定的情况下,本案将面临中止审理的情况。同日,我们迅速展开对原告及潍坊和睦家公司的调查及证据收集。
通过分析被告企业性质、调取的被告及和睦家公司工商档案内容,以及被告《医疗卫生许可证》现状查询结果,申请被告的设立人及潍坊和睦家公司为案件的共同被告,并为法院接受,案件得以继续审理。最终,法院认定侵权成立,并判令侵权主体变更企业名称。
短评:
本案中,被告在法院组织双方完成质证后办理了主体注销,但其经营仍在继续,不仅未停止对外宣传、接收患者,宣传力度反而有所增强。我们代理案件过程中,时常会遇到类似情形,特别是作为被告一方的企业在诉讼中办理工商注销,该情况的出现直接关系到诉讼主体及诉讼程序的变化。
根据《民法通则》第36条第2款的规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当企业办理注销登记,表明该企业已经终止,不再具有承担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能力,同时丧失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不能再以其名义从事民事法律行为。对此情形,《民事诉讼法》第150规定,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应当中止诉讼;待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从上述条款不难看出,企业注销后,其权利义务承继人无法确定时,诉讼应当中止。而案件诉讼主体注销,直接影响案件走势,甚至后期的强制执行程序。侵权案件中,被告更有可能通过这种行政手段达到拖延诉讼程序,转移、隐匿财产,逃避责任的承担,造成案件长期悬而未结,原告的诉讼目的难以实现,扩大原告损害。因此,不论是诉前还是诉中面临诉讼主体注销时,代理人应持积极的态度,发挥取证优势,寻找突破口,以维持当事人合法权益。
代理本案时,我们知晓被告企业注销后及时向法院作出反馈,于谈话当日走访了有关部门,并将调取的证据与我们的分析意见一并提交给法院,为法院查明被告承继人提供便利,让被告的拖延之术无可发挥的空间,通过法院判决顺利维权,对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予以规制,有效发挥代理人应有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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