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在中国是各地城市化进程中普遍存在的现象,围绕拆迁款每天又都产生各种啼笑皆非的新闻,而于婚姻而言,可以说拆迁款有的促成了很多男女结成连理,也有的促成了很多男女成为怨偶,甚至离婚。而在离婚财产分割过程中,由于个案的特殊性,拆迁款的处置是个复杂的问题。
今日主要讨论的是,结婚前的房屋被征收,以征收款再建的新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如何分割?
【案例】
2005年1月,罗某(女)和张某(男)喜结连理。婚后,罗某来到夫家,和公婆一起居住。
2008年下半年,张某所居住的乡村进行整体征收拆迁。根据当地政策,张家的房屋拆迁获得了24万余元补偿费,此外还有每人1.5万元的土地补偿费和3.2万元的拆迁奖励。经当地政府安排,张家在第二年获得了110平米的建筑用地。随后,张家人用拆迁补偿款建起了一栋四层楼的房屋,房屋登记在张某父亲名下。
2011年12月,罗某与张某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她一气之下离家出走。2013年9月,罗某来到韶山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自己与张某离婚。
庭审时,双方对这栋婚后新建的拆迁安置房是属于现有家庭成员的共有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各执一词,对如何分割亦不能达成一致。
【评析】
智仁家事律师认为,该房屋虽是罗某和张某结婚后所建,但房屋宅基地及资金均来源于两人婚前张某父母的祖业,不应属于现有家庭成员的共同财产,不适合家庭成员平均分割。
但原房屋的拆迁奖励,是奖励给全体家族成员的,应属于家庭成员共同财产,罗某可分得其中属于自己的份额。
因离婚后罗某无固定住房,属于困难方,张某应予以经济帮助。
总的来说,拆迁款仅是财产的一种表现形式,没有善恶,人心难测,但夫妻一场,不管是从道德还是从法律角度,都应给对方留有余地。
拆迁款之善与恶
作者:卢娉婷来源:智仁律师

拆迁在中国是各地城市化进程中普遍存在的现象,围绕拆迁款每天又都产生各种啼笑皆非的新闻,而于婚姻而言,可以说拆迁款有的促成了很多男女结成连理,也有的促成了很多男女成为怨偶,甚至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