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律所体制与运营模式(一)

来源:大成杨文龙团队

文章摘要
导语 我在一次青年律师为主的分享交流会中讲了律所体制及运营模式,感觉未能引起听者足够的重视,我一方面认为这可能是讲得不够生动,另一方面却理解为青年律师生存压力大,只顾办案拓展业务,顾不上什么体制和模式

导语
我在一次青年律师为主的分享交流会中讲了律所体制及运营模式,感觉未能引起听者足够的重视,我一方面认为这可能是讲得不够生动,另一方面却理解为青年律师生存压力大,只顾办案拓展业务,顾不上什么体制和模式。
我认为既然当了律师,就得关心我们的生存环境,而律所体制与运营模式,却是法律服务市场的制度底色和运作方式,这便是生产关系的范畴,是我们生存和发展的制度因素。未来,资本、管理和技术将进入律所,所有权结构和运营模式将更受关注。
律所的体制是什么?提成制与公司制有什么区别?提成制如何改良?我打算分三个章节简述这些问题。
一、律所体制回眸
这里所讲的律所体制,是指律所的产权所有制及其组织形式。改革开放初期,律所是清一色公有制,即国有律师事务所。律师均是占编制的国家干部(现在称公务员),律所收入归财政,律师领财政固定工资,即俗称吃大锅饭。
九十年代初期,律所体制逐步放开,经过短期和局部试验性质的合作制过渡,于1992年之后,除保留少量律师仍为国有律所(即公职所)之外,其他律所逐步推行合伙制改革,此类所的律师不再是国家干部,不领财政工资,律所由三个及以上律师合伙而成,实行自收自支,自主经营,即合伙所。之后若干年,出现了个人产权的律所,即个人所。
合伙所和个人所均是私有性质的律所,由于符合国情,而且与国际接轨,这种体制一经确立,二十几年过去了,没有什么改变。律所体制改革至此,便交由市场和社会,由律所经营主体根据市场和社会发展情况自行运营管理。
以广州为例,截至2015年年底,律所557家,其中公职所11家,合伙所406家,个人所140家。可见,合伙所与个人所是目前律所的主要体制。而这些律所在法律服务市场如何运作,却是各具特色。
至于这些律所如何运营,下回分解。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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