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洋案启示录

来源:广州仲裁委员会

文章摘要
引言 今天下午15时59分,北京市检察院官方微博账号“北京检察”公布了一则引发舆论广泛关注的消息: “6月30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向雷洋死亡案件涉案警务人员及其家属、雷洋家属及双方聘请的律师依

引言
今天下午15时59分,北京市检察院官方微博账号“北京检察”公布了一则引发舆论广泛关注的消息:
“6月30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向雷洋死亡案件涉案警务人员及其家属、雷洋家属及双方聘请的律师依法告知了雷洋尸检鉴定意见。检察机关对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意见进行了审查,组织了专家审查论证、文证审查,确定死者雷洋符合胃内容物吸入呼吸道致窒息死亡。检察机关将继续依法侦查,结合侦查工作依法判断事实和证据,准确认定行为性质和责任轻重。涉案警务人员在执法中存在不当行为,昌平公安分局东小口派出所副所长邢某某、辅警周某起主要作用,且在案发后有妨碍侦查的行为。根据其行为性质和办案实际需要,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已报请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变更强制措施,对邢某某、周某以涉嫌玩忽职守罪依法决定逮捕。”
自此,轰动一时的雷洋案终于有了初步的调查结果。人民大学毕业的硕士研究生在前往机场接机的路上非正常死亡的事件,从一开始就引起了舆论的轩然大波,正如一千个人里有一千个哈姆莱特那样,一千个人里同样有一千个雷洋案。有人怒斥“恶警”滥权,有人则认为是“刁民”抗法,更有人以媒体报道着重强调雷洋的人大硕士身份出发,抨击重视身份的“等级观念”。而作为法律人,我们应当如何看待?小编在此通过三个视角,从法律人视角对雷洋案进行简要评析。
1、雷洋案中的程序正义
程序正义是法律人毕生追求的崇高价值,关于程序正义的概念,不同国家、不同学者有不同的看法,但总的来说程序正义包括两个基本内核,一是任何人不得为自己的裁判者。在雷洋案中,涉事警察作为执法者,有权对违法行为进行侦查和一定限度的处理(如行政处罚或者强制措施),但当警察成为案件的当事人时,他就不能够作为执法者来调查自己的案子。从北京检察发布的消息中,我们可以看到,涉事的一位警察和一位辅警,在案后有“妨碍侦查”行为,至于具体是什么行为目前不得而知。但可以想见,如果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侦查权赋予检察院而是警察自身,如果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在本案中没有及时介入,雷洋案的结果将很可能永远不见天日。
程序正义的另一基本内核,是必须充分听取双方的意见。在国家机关处理违法犯罪案件中,对国家机关则有更高的要求,这就是美国著名大法官卡多佐所说的“程序正义就是因为警察的过失,罪犯得到自由”。因此,无论雷洋有没有警方所称的嫖娼,以及暴力抗法行为,他都有权获得程序正义的对待,警察对他的强制行动只能限于制止其抗拒抓捕,出现过当结果则应当接受事后审查。
2、雷洋案与公民维权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权利意识的提高,公民在遇上权利受到侵害时,哪怕对方是强大的权力机关或者具有雄厚资本和势力的实体,也往往不选择忍气吞声,而是勇于维权。然而却由此产生了许多过激行为,例如聚众打砸公共财物、占用公共场地或他人场所扰乱社会秩序,在网络上发布威胁或者煽动言论等行为,都屡见不鲜。这些行为表面上打着维权的幌子,实际上却行的是妨碍社会秩序和侵害他人权利之事,无助于权利的维护。
而在雷洋案中,包括其妻子在内的雷洋家人在案发后并没有作出过激行为,而是理智地选择诉诸法律手段,例如委托法医进行鉴定、聘请律师进行代理以及向人民检察院报案等,而雷洋案能够有现在的进展,也回应了他们当初的努力。长期以来,我国一直存在着“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现象,守规矩者不能享受到规矩带来的好处,从而损害了法律的权威。为此,应当鼓励通过正当合法途径维权。
3、雷洋案与社会进步
我国正处于向中等收入国家转型期间,社会矛盾激烈、群体冲突多发,而随着互联网传播的瞬时性,在一地发生的事情能够瞬间传遍全国各地,将社会阴暗面展露无遗。在往常,社会管理者对于此类事件往往只是删帖封号,躲起来做鸵鸟;而社会公众积怨不满,也产生了许多不理智的言论和行为。一方一味压制,另一方一味对抗,这种情况造成了社会的撕裂,矛盾的进一步激化。
而历史告诉我们,只要不是在战乱之世,社会的进步往往是斗争和妥协并存,通过各方的合力才能达成,因此,一味压制和一味对抗都会阻碍社会进步。在雷洋案中,我们不但应该看到雷洋家属的坚持、检察院的及时介入,也应当看到北京警方对于调查,在整体上是配合的,不但允许雷洋亲属委托法医进行尸检,并且多次强调“不护短”,这些都为事情的最终解决带来了希望。
结语
调查结果的出炉并不代表雷洋案最终尘埃落定,雷洋在事发当晚到底做了什么,到底什么导致了他的死亡,以及涉事的警察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这些都还有待其后的法院调查审理,并作出最终的判断。然而就目前的事情进展来看,我们可以知道,维护法律权威、建设法治社会在当下是如何地紧迫和必要,而作为法律人,更要从法律和事实出发,秉承程序正义精神,怀公平正义之心处理社会事务,才能维护法律权威,有效避免和化解社会矛盾。正如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涌在中国政法大学2016届本科生毕业典礼得致辞上所说:
“如果有一天,你无力抵御沉沦,沦为鹰犬,逆行在法治的道路上,母校将会喊你回家——去抄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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