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23日,《南方周末》发布了《刺死辱母者》一文后,发生在山东聊城的一起由催债引发的债务人反抗案件引起了轩然大波。报道中描述的讨债人羞辱作为债务人的母亲的情节,其手段之卑劣,突破了社会大众的道德底线。而法院判处儿子于欢无期徒刑,直接将该法院推到了风口浪尖。
根据来源于法客帝国的聊城中院(2016)鲁15刑初33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书》:
针对于欢的辩护人提出的于欢有正当防卫情节,系防卫过当,该院认为:于欢持尖刀捅刺多名被害人腹背部,虽然当时其人身自由权利受到限制,和遭到对方的辱骂和侮辱,但对方均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经出警的情况下,于欢和其母亲的生命健康权利被侵犯的现实危险性较小,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所以于欢持尖刀捅刺被害人不存在正当防卫意义的不法侵害前提。
于欢面对众多讨债人的长时间纠缠,不能正确处理冲突,持尖刀捅刺多人,致一名被害人死亡,二名被害人重伤,一名被害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本案系在被害人一方纠集多人,采取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秩序、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侮辱谩骂他人的不正当方式讨债引发,被害人具有过错,且被告人于欢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判处被告人于欢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注:由于被告于欢上诉,该判决书尚未生效,无法从官方途径查到原文。)
对比聊城中院的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南方周末》的报道更加突出了以下几点触痛神经的事实:1.案件的起因或讨债人追讨的是“还不清的高利贷”;2.警察出警后仅四分钟即离开,于欢试图随警察离开接待室被讨债人制止;3.不同于聊城法院关于“侮辱言行“这一笼统的认定,《南方周末》还原了杜志浩侮辱苏银霞的具体情景。上述事实也正是于欢案判决引发疑问之处。
1、警察是否存在救助义务
聊城中院查明的事实也证实了苏银霞和债权人口头约定月利率为10%。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受法律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不能超过年24%,高于年利率24%未超过36%的利息为自然债务,而高于年利率36%的利息绝对不受法律保护。该案中年利率竟达到120%,也就是说杜志浩等人追讨的是非法债务,根据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杜志浩等人为追讨高利贷将苏银霞母子锁闭在接待室,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情节,可能构成非法拘禁罪。另外,在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期间,苏银霞受到极端的侮辱,如当众用阴茎在苏银霞脸上蹭等情节查明属实,那么,可能构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出警的民警在了解清楚情况的基础上,确存在解救苏银霞母子的义务。
2、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是否过当?
民警仅出警四分钟,留下一句“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随即离开。警察称是到院内进一步了解情况。而聊城中院认定了警察自称的事实,并依据警察已经出警的事实做出了正当防卫的紧迫性不足的认定。抛开警察离开接待室是继续在外调查还是撤退,于欢及其母亲在被拘禁在接待室内的情况下,并不清楚警察离开接待室的目的到底为何,警察一句“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就离开的行为直接让已处于巨大精神压力之下的于欢陷入绝望。因此,于欢在认为警察解救无望的情况下,采取貌似过激的方式进行自力救济,是可以理解的。
当时接待室内有十余人,聊城中院也认定于欢仅捅刺了距其最近的四人。可以想象,在被十余人围困的情况下,如果于欢仅是通过肢体反抗,讨债人不必使用工具,通过拳打脚踢的方式即可对于欢造成严重伤害。因此,于欢情急之下,使用尖刀捅刺讨债人的行为,并不明显超出必要的限度。
对于正当防卫的认定,美国法上的原则最具有特色,可以参照以反观本案。霍姆斯大法官对于美国正当防卫原则的建立做出了卓越贡献。在布朗案中,布朗曾两次被赫米兹用刀子袭击,一天,赫米兹再次提刀攻击他,布朗跑向自己脱下的衣服,从中拿出手枪,连击四枪,打死了赫米兹。初审法院认为布朗既然可以去拿枪,自然也可以逃跑,所以他的正当防卫不成立。在上诉案中,霍姆斯大法官写道:“法律已经发展起来了,其发展规律的方向与人性是一致的。……面对一把举起的刀,不可能要求一个人进行冷静的思考。”后来在戈茨地铁开枪案和詹尼斯杀夫案中,该原则得到进一步的发展。一个人即便有退路,他也可以选择维护自己的尊严,给对方以反击。在面对危急情境时,法律无法要求一个人进行冷静思考,而只能考察,如果你处在相同的情形下,是否也会作出案中主角一样的选择。(参见《美国式正当防卫》,载《世界博览》,作者不详,见http://blog.ifeng.com/article/2927421.html)
纵然美国式的正当防卫有其政治和文化方面的原因,自力救济在大陆法系国家并不受到推崇,但美国法院审理案件的方式仍然值得效仿,即法院需要反复推敲当事人的处境和状态,推测在此情此景下,人性会作出怎样的选择。所有的判断应以人性为基础,而不是机械的法律条文。
回到于欢案,本文无意于批评法院的判决,毕竟须经证据证明的法律事实和自然事实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差异,但在认定是否正当防卫的问题上,法院应更加细致地揣摩被告人当时地情境,在极端的情境下,不能对被告人作出不符合人性的苛刻要求。如果是一般人在当时的情境下都会作出的行为,那么,将其作为犯罪而不是正当防卫来认定,并不会起到遏制犯罪的社会效果,也就不存在正当的需要保护的法益。
3、法律是否应回应伦理诉求?
于欢和苏银霞面临的危险可能并不来自物理上,而是来自精神上,即讨债者当着儿子的面羞辱母亲。在中国的传统中,争执中如果问候了对方的母亲,多半是会引发动手的。在一个重视孝道,重视家庭的价值的国家,母亲当着儿子的面被通过猥亵的方式进行侮辱,大概是一个儿子所能想象到的最屈辱的情节。在羞辱还可能进一步升级的情况下,于欢的精神压力和伤害也越来越大,积累到顶点终于爆发出来。毕竟,一个连自己的母亲都保护不了的人,如何顶天立地?
于欢案的判决让人无法接受之处,正是来自伦理。为维护母亲的安全和尊严,儿子却要被判无期徒刑,如果儿子忍气吞声,又是违背人伦的,此时就会出现一个两难境地。如果法律只在乎机械的规则,不在乎具体案件中的伦理诉求,这样的法律最终会对伦理造成破坏。正如《人民日报》所评论的,审视案件中的伦理情景、正视法治中的伦理命题,才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刺死辱母者案的思考
作者:广州仲裁委员会来源:广州仲裁委员会

2017年3月23日,《南方周末》发布了《刺死辱母者》一文后,发生在山东聊城的一起由催债引发的债务人反抗案件引起了轩然大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