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装手机窃听偷拍?判!

来源: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案件回顾 近日,龙井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被告人温某1、温某2、温某3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一案。

案件回顾
近日,龙井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被告人温某1、温某2、温某3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一案。
经审理,被告人温某1伙同温某2、温某3,于2023年10月末至2023年12月期间,在广东省惠州市,以营利为目的,在网上购买手机零部件,非法改装手机前置摄像头的位置,使其拍摄、录音功能具有隐蔽性,并在网上进行非法销售。共销售非法改装的手机117部左右。经鉴定,所销售的手机属于窃听、窃照设备。被告人温某1非法获利9.5万元、温某2非法获利1.8万元。
三名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均无异议,当庭认罪认罚。
龙井市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温某1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被告人温某2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温某3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法官提醒
不仅改装、销售具有窃听、窃照功能器材属于违法行为,使用上述器材也属于违法行为。这些器材严重侵犯公民的隐私,也给其他犯罪提供了帮助,给公共安全带来了极大危害。任何商家或者网络平台都应严格把控所售商品质量,依法依规经营,不要抱有侥幸心理。消费者也要擦亮眼睛,要在正规渠道购买商品,如遇到被偷拍等情况,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以维护自身安全及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关联法条法条释义沿革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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