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O治理缺失引发的“第一案”

来源:垦丁(广州)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一、案件背景:从“共识协作”到“权益争夺” 某Telegram生态项目(简称“YS项目”)由一个叫亚非拉研究院的DAO组织孵化,核心成员均为早期志愿者,无薪酬、无书面协议,仅凭社区共识协作开发。

一、案件背景:从“共识协作”到“权益争夺”
某Telegram生态项目(简称“YS项目”)由一个叫亚非拉研究院的DAO组织孵化,核心成员均为早期志愿者,无薪酬、无书面协议,仅凭社区共识协作开发。项目历经一年研发,推出基于TON链的应用,用户量突破2000万,估值迅速攀升。此时,部分核心成员(简称“公司派”)试图将项目纳入自有公司名下,主张“团队主导开发,应独享权益”;另一部分成员(简称“DAO派”)认为项目是社区共同成果,需按DAO机制分配。
二、冲突升级:刑事手段介入的“Web2式解决”
争议爆发后,冲突不断升级甚至上升至用刑事手段控告措施。“公司派”未经社区投票,擅自将项目代码、用户数据迁移至自有公司服务器,并将软件著作权登记为“公司财产”。而“DAO派”创始人为恢复对项目的控制权,远程恢复备份的服务器数据,被“公司派”以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报案。警方介入后,对“DAO派”核心成员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理由是“未经授权访问公司服务器”,该案成为了国内首例涉及DAO财产归属的刑事案件。
三、法律争议:DAO财产的“共同共有”属性
国内的这个第一案,刘家辉律师团队代理了“DAO派”民事部分,提出了三大核心主张:
一是DAO财产的法律定性:YS项目是DAO组织孵化的成果,成员通过去中心化协作(如链上讨论、任务分发)完成开发,本质是扁平化共治,无传统雇佣关系或公司层级。根据《民法典》及区块链行业惯例,DAO项目财产(如代码、用户数据、Token)属于全体成员共同共有,而非任何个人或公司私有。事实上,把财产归属理清了以后,这个案子就应该马上撤案了。
二是治理程序的优先性:即便存在分歧,“公司派”应通过发起投票修改章程,如果矛盾无法调合,则可采取“硬分叉”独立成链等DAO治理机制解决,而非直接套用Web2的“公司控制权”逻辑。未经社区同意的“公司化”行为,实质是对其他成员共有权益的侵害,因为DAO的核心是“共识”,绕过投票的单边行动违反自治原则。事实上,在矛盾冲突显现时,“DAO派”经投票下掉“公司派”控制人的权限,完全符合DAO治理的机制。
三是刑事手段的适用性瑕疵:“DAO派”恢复数据的行为系为维护自身共有权益,且数据本质上属于社区资产,不构成“非法获取”。警方将DAO财产直接认定为“公司财产”,忽视了DAO项目是“合伙财产、多主体共有”的特性,也即用传统刑法处理DAO纠纷,可能导致合法维权被错误定罪。
四、教训与启示:DAO治理的“规则底线”
建议通过书面章程把可能的争议和解决方法提前写出。DAO需明确财产归属、投票机制、退出规则,本案中,DAO因缺乏书面章程,无法约束成员对“财产共有”的初始共识。
预先约定可操作性的争议解决流程非常重要,例如重大决策需链上投票(如51%或2/3多数决);实在无法调和的争议可通过“硬分叉”解决,比如避免控制权垄断,这也是区块链项目认可的解决方案;还可以引入第三方仲裁(如技术专家、律师组成的治理委员会)。还要注意法律体系的适配性,虽然国内现行法律未明确DAO的法律地位,但是司法机关可以参照合伙企业等传统框架。像在本案中,应先通过民事途径厘清DAO财产归属。
五、对DAO参与者的行动建议
初创期的参与者务必签署书面DAO章程,至少明确:①成员权利义务;②财产归属与收益分配;③投票规则与争议解决方式。
争议发生时优先通过链上投票、社区协商解决,避免直接诉诸传统司法程序,因为目前司法机关还不太明白什么是DAO,如果必须诉诸司法,建议找区块链专业律师解决。
另外,涉及跨国运营的DAO,可选择在友好司法管辖区设立法律实体或智能合约管辖条款。
王捷律师总结指出,YS项目纠纷是DAO在传统法律框架下的“成长阵痛”。它给所有参与者了一个警示:DAO的去中心化不等于“无规则化”,缺乏治理架构的共识如同沙滩上的城堡,看似自由却不堪一击。在DAO的世界里,‘代码’和‘法律’都是规则的一部分——前者定义技术边界,后者守护价值底线;忽视任何一端,都可能让创新沦为无序的冒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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