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欢案:法理、情理和伦理的多重视角

来源:丰国律师

文章摘要
焦点问题一:媒体和公众关注于欢案,有没有正确姿势? 第一,媒体: (1)还原事实,尽量用公共平台的信息;尽量用一手信息;即便是二手信息,要用可靠信息。

焦点问题一:媒体和公众关注于欢案,有没有正确姿势?
第一,媒体:
(1)还原事实,尽量用公共平台的信息;尽量用一手信息;即便是二手信息,要用可靠信息。
(2)要给不同的声音同等发言的机会:司法机关的判决、相关公权力机关的信息;于欢一方的声音;被害人一方的声音;当地的知情者的声音。尽量让更多的声音甚至不同的声音,在一起沟通论辩震荡,最终接近于还原事实与真相。
(3)媒体当然可以有立场:一是尊重法律;二是持论公允;三是坚守人道;四是,不代司法机关判决,但可提出媒体人的观点。
第二,公众:
(1)切忌:不能搞网络审判;
(2)尽量让信息多展示一些,再作分析和论断;
(3)别超越法律的边界来释放观点,将情理和伦理融入法律来谈。
(4)就事论事和跳出分析,要分层面来看。
(5)在无法做出较为有说服力的判断前,请尽量让信息的子弹再飞一会儿。
第三,立场:
(1)个人认为,媒体和公众如果能理性的、科学的关注和讨论这一事件,尤其是司法机关能与媒体公众有良性互动的话。该事件已经转化为公共事件了,应该被关注。
(2)专业人士,要把事件往专业上引导;媒体人,要把事件往真相、新闻和还原事实层面引导。媒体要发挥公共性,专家要发挥意见领袖的公共性作用。
(3)从一个事件的正义实现中,寻找问题背后的深层次原因,为解决问题和背后的问题,提供一个好的视角。
(4)公共舆论平台形成的共识,可以弥合社会分歧,是好事,不是坏事。任何系统不应该对此进行压制。
焦点问题二:于欢案:事实与真相,到底在哪里?
就于欢案的事实部分,第一,看司法机关判决书中的“基本事实信息”;第二,看权威媒体的信息;第三,看最近相关公权力机构提供的信息。第四,辅助于一些可靠途径得到的信息。
可靠证据之一:
山东聊城法院的判决书中有关描述:2014年7月,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位于冠县工业园区)负责人苏银霞向赵荣荣借款100万元,双方口头约定月息10%。2016年4月14日16时许,赵荣荣以欠款未还清为由纠集郭彦刚、程学贺、严建军十余人先后到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催要欠款,同日20时左右杜志浩驾车来到该公司,并在该公司办公楼大门外抱厦台上与其他人一起烧烤饮酒,约21时50分,杜志浩等多人来到苏银霞和苏银霞之子于欢所在的办公楼一楼接待室内催要欠款,并对二人由侮辱言行。22时10分许,冠县公安局经济开发区派出所民警接警后到达接待室,询问情况后到院内进一步了解情况,被告人于欢欲离开接待室被阻止,与杜志浩、郭彦刚、程学贺、严建军等人发生冲突,被告人于欢持尖刀将杜志浩、程学贺、严建军、郭彦刚捅伤,出警民警闻讯后返回接待室。令于欢交出尖刀,将其控制,杜志浩、严建军、郭彦刚、程学贺被送往医院抢救。杜志浩因失血性休克于次日2时许死亡,严建军、郭彦刚伤情构成重伤二级,程学贺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粗粗梳理一下,基本上可以认定如下一些信息:第一,高利贷和催债的事实存在。第二,将于欢母子控制在办公室,并有限制人身自由和侮辱性言行存在。第三,警察出警后没有有效制止并离开现场也是存在的。第四,于欢母子被数人控制无法离开。最终酿成的血案。
基本可靠证据二:
南方周末报道《刺死辱母者》。
基本可靠证据三:
当地司法机关的进一步做法:第一,打击并抓获了吴学占涉黑团伙:该团伙以放高利贷为生,对当地社会秩序造成恶劣影响;第二,未经核实的信息:被害人杜志浩可能涉嫌交通肇事罪;第三,苏银霞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经被抓。
与于欢案有直接相关的事实情节,目前来看,各方争议不是很大。但是,有些在于欢案定罪和量刑上有极大关联性的具体细节,的确还有待核查。故而,一个更为有价值的信息是,聊城纪检系统和最高检已经介入案件。
可靠信息四: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此案高度重视,已派员赴山东阅卷并听取山东省检察机关汇报,正在对案件事实、证据进行全面审查。对于欢的行为是属于正当防卫、防卫过当还是故意伤害,将依法予以审查认定;对媒体反映的警察在此案执法过程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将依法调查处理。
于欢故意伤害案经媒体报道后,聊城市高度重视,立即成立了由市纪委、市委政法委牵头的工作小组,针对案件涉及的警察不作为、高利贷、涉黑犯罪等问题,已经全面开展调查。下一步,聊城市将全力配合上级司法机关的工作,并依法依纪进行查处,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案件最新进展:
于欢故意伤害一案,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洪章、许喜灵、李新新等人和被告人于欢不服一审判决,分别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4日受理此案,已依法组成由资深法官吴靖为审判长,审判员王文兴、助理审判员刘振会为成员的合议庭。现合议庭正在全面审查案卷,将于近日通知上诉人于欢的辩护律师及附带民事诉讼上诉人杜洪章、许喜灵、李新新等的代理律师阅卷,听取意见。我们将依照法定程序予以审理。
案件事实和相关信息部分小结:第一,于欢故意伤害案基本事实是清楚的。第二,该案是一审,并非终审;加上双方都已上诉;高院受理之,故而二审程序肯定要启动。一句话:无论是从刑事还是从民事上,该案都是还在审理中的案件,结果依然没有出来。
焦点问题三:于欢案:法律上到底有什么问题?
从司法机关的判决和媒体以及相关方面提供的信息来看,该案的核心焦点是于欢的刺死一人、重伤二人的行为,是否属于刑法上的正当防卫(包括防卫过当)前提下的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分析的几个说明:第一,有许多人提到了苏银霞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也有人提出吴学占涉黑团伙问题,还有人从高利贷角度论证催债行为的非法性,个人认为,这和认定于欢是否正当防卫、故意伤害甚至故意杀人,没有直接因果关联,可以排除。第二,定罪量刑考察证据时要满足三性: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凡是不符合这三性的证据,要么不足采信,要么只是外围佐证,要么被排除,要么只是辅助材料。
首先看司法机关认定于欢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的理由(附带说一句:本来分析时要先分析于欢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因此问题争议不大,当然也有争议,故不再作为讨论重点):
被告人于欢持尖刀捅刺多名被害人腹背部,虽然当时其人身自由权利受到限制,也遭到对方辱骂和侮辱,但对方均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经出警的情况下,被告人于欢和其母亲的生命健康权利被侵犯的现实危险性较小,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所以于欢持尖刀捅刺被害人不存在正当防卫意义的不法侵害前提,辩护人认为于欢系防卫过当以此要求减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总结看:没有不法侵害且不具有防卫急迫性,并非正当防卫:第一,对方未使用工具侵害;第二,公安出警了,即便有不法侵害,也已经终结。
进一步分析法律上的根据:
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一般防卫型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防卫过当型正当防卫)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特殊防卫/无限防卫权型正当防卫)
一般防卫和特殊防卫的正当防卫要件(不负刑责的):第一,起因:不法侵害现实存在;第二,时间: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第三,主观:具有防卫意识;第四,对象:针对侵害人;第五,限度: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我们来分析于欢案:第一,于欢母子在当晚所遭遇的非法侵害大体包含如下几项:(1)扰乱经营秩序的寻衅滋事;(2)非法拘禁;(3)侵犯人格尊严的侮辱或猥亵;(4)涉嫌殴打的侵害健康权行为。除了第四项无法认定,前三项已经基本认定。
目前的焦点是:
(一)警察出警的行为是否有效地终结了前述非法行为的持续。从司法机关提供的材料和其他佐证材料看:警察进入涉案办公室劝阻后离开,意图进一步调查,但未能有效的制止非法侵害的继续。在此基础上,于欢母子依然遭遇着非法拘禁和身心健康受威胁的侵害。简单说:非法侵害是存在的,并且依然在继续。在公力救济无法有效实现的地方,当事人启动私力救济,这是法律所许可的。从这个角度看,于欢有正当防卫的行为条件。当然,在警察在场却不在当场的情况下,公民能否行使正当防卫权呢?我想,这个值得讨论。有两个值得研讨的内容:第一,警察在制止非法侵害时是否能受害人合理期待,亦即即便此一非法侵害还在继续,但因警察在场或期待警察会有进一步制止举措,从而失去正当防卫的必要性。一个可能的情况是:警察当场未能给于欢这种合理期待,而离开了现场,给于欢一个也许是错觉的认知,警察走了,事情解决不了。第二,进一步的分析,不难看出,警察制止该非法侵害是存在“失职乃至渎职”之嫌的。因这种非规范性的执法行为,导致非法侵害没有有效的被排除。从而对于欢后续的行为产生直接的影响,一方面是警察公务责任的问题,另外一方面也为于欢之行为为正当防卫,提供了要件。
(二)非法侵害是否要求一定要使用“工具”。首先,刑法及其实施的司法解释没有规定,非法侵害必须使用工具,才能正当防卫。其次,对于工具和构成非法侵害的条件和程度,也要结合具体的情节来认定。最后,是否使用工具是“特殊防卫”的一种构成要件或重要识别方法,并非一般防卫的必要条件。故而,于欢案司法机关以此为理由,否定正当防卫的必要性,显然是不妥当的。
(三)于欢是否可以行使特殊防卫(享有无限防卫权)?这个目前看,有争议。特殊防卫的要件之一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附带说一句,哪怕是特殊防卫,也没有对工具有什么要求。在规范解释上“工具”具有宽泛性,一切侵害人可以拿来作为侵害的非言语性材料,都可能构成工具,比如,甚至枕头都可以作为杀人工具。从案件材料看,暴力犯罪、严重危及人身安全,这两个要件,似乎无法确信。
(四)二审如何判?
我个人认为,作为媒体和公众,对此案有各种立场,只要采取合法的方式表达,都没问题。而司法机关甚至涉案当事人,不轻易表达立场,也可以理解。二审在各种因素逐步清楚的前提下,对前述争议如果能从事实和法律上,都有所回应,一个具有说服力的判决,是可能产生的。我们期待这种良性互动。
(五)法律真的无情吗?
于欢案一审判决出来后,许多人认为我们的法律是如此冷血,甚至有人质疑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存在问题。我的观点是,单看该案,还不足以论证出我们的法律出了大问题。刑法的许多规则,其实是符合常情常理的,甚至也考虑到了伦理。只是我们是现代社会、陌生人社会,有一些传统伦理的东西,不大适应了,法律给予了扬弃。目前看,可能还是司法机关对法律的适用问题,有的是专业判断问题,有的是事实查证的问题,也有可能涉及到司法腐败问题。此外,附带说一句:正当防卫的确在实践中认定起来有难度,不少的案件都成为疑难案件,尤其是在中国人的传统思维中,死人是天大的事情,在出现人死的案件中,认定正当防卫,面临巨大压力。这是不争的事实,也可以说是我国传统文化的一种延续吧。伦理、道德、情理是法律的精神价值和信仰内核,法律体系本身当然不能背离,具体个案的争论,可以促进法律更精准的实现这些精神价值和信仰内核。所以,我觉得:抛开极端的言论和观点,媒体和公众关注于欢案,是我国司法和法治进步的标志。
焦点问题四:每一起悲剧案件背后,都有一类值得重视的社会深层次问题
我们可以把于欢案的讨论延展开去,起码有如下几个值得研讨的话题,可以从本案管窥:第一,民间借贷引发的金融问题。第二,是否存在着地方涉黑势力问题。第三,公安机关等如何有效的维护治安。第四,中国有没有可能引入类似于陪审团这样的机制,或公民参与案件机制,或旁听者机制。第五,媒体如何监督司法。第六,公力救济和私力救济的边界在哪里。
最后,附带说一句马雅可夫斯基说:“当社会将你逼的走投无路的时候,不要忘了,你身后还有一条路,那就是犯罪,记住,这并不可耻。”
我不太认同对这句话的渲染,但是,我们每个法律人都要把它作为悬在我们头顶的一把剑,时时警醒,法律不能让人“走投无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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