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 损人不利己

来源:昌吉中院

文章摘要
近日,奇台县法院刑事审判庭首次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了一起高空抛物罪刑事案件,该案件类型系昌吉州首例,昌吉州人民检察院及各县市人民检察院、奇台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政法委相关部门人员应邀到场观摩庭审。

近日,奇台县法院刑事审判庭首次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了一起高空抛物罪刑事案件,该案件类型系昌吉州首例,昌吉州人民检察院及各县市人民检察院、奇台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政法委相关部门人员应邀到场观摩庭审。
案情回顾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2年9月11日0时许,被告人李某酒后在家中与妻子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后,其将厨房内的玻璃推拉门、抽油烟机等物品砸坏,并将一个电热锅、多个瓷碗瓷盘、大理石块等物品从厨房窗户扔出,砸到停放在楼下的一辆越野车,致使该车左侧后视镜、左侧前车门、左前大灯罩、左侧翼子板、前挡风玻璃等部位损坏。经鉴定,该受损车辆配件价值人民币近7850元。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主动赔偿邻居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经法院审理后,以高空抛物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官说法
高空抛物的行为,轻则吓到路人、损害财产,重则危及他人的生命安全。现在城市高楼林立,人群居住密集,高空抛物的现象确实存在,有人因家庭矛盾纠纷无法控制自己的情绪向楼下抛物、有人因酒后发泄自己的情绪向楼下抛物,甚至有人图方便直接将家中的垃圾抛至楼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高空抛物入罪,罪名为高空抛物罪,法律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其他罪可能会是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
法官提醒
高空抛物行为人不仅要对受害人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还可能面临刑事处罚,在这里呼吁广大群众能够引以为戒,高空抛物危险系数大,防不胜防,因为谁都有可能成为高楼之下的受害者,作为公民,为了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也为了自己不被追究刑事责任,大家养成文明的生活习惯,杜绝高空抛物的行为,共同守护“头顶的安全”。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