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简述

来源:汉坤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为继续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持续推进简政放权,国务院于2014年10月31日印发了《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取消、下放

为继续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持续推进简政放权,国务院于2014年10月31日印发了《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取消、下放了38项投资项目的核准权限。
据发改委统计,《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以下简称“目录(2014)”)在《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以下简称“目录(2013)”)的基础上减少了约40%,加上目录(2013)在原有基础上减少的约60%,经过去年、今年的两次修订,中央层面的核准项目数量合计减少了约76%。
本文就目录(2014)的相关内容及影响简要分析如下:
一、进一步缩减核准范围
目录(2014)取消/删除了对如下投资项目的核准:
综上,目录(2014)对产能过剩行业,如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取消政府核准而改为备案,更加重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调控作用,但通知同时亦强调:对于该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各地方、各部门不得以其他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新增产能项目,各相关部门和机构不得办理土地(海域)供应、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关业务,并合力推进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各项工作。
此外,值得提请注意的是:

(1) 虽然“印钞、造币、钞票纸项目”不再体现于目录(2014)中,我们仍应结合国家关于货币管理的相关法规对上述删减进行综合理解,例如,根据国务院颁布并于2000年5月1日开始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现行有效),人民币应由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专门企业印制,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研制、仿制、引进、销售、购买和使用印制人民币所特有的防伪材料、防伪技术、防伪工艺和专用设备;
(2) 根据国家发改委颁布并于2014年5月1日开始生效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现行有效),中方投资额10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根据前述规定,上述表格第9项列明的项目仍需取得核准方可开展;
(3) 根据商务部颁布并于2014年10月6日开始生效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现行有效),企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实行核准管理。综上,上述表格第10项列明的核准要求并未发生变化
二、进一步下放核准权限
目录(2014)对其中保留的政府核准项目进一步划分了中央和地方的责任,共下放了对15类投资项目的核准权限,具体如下:



值得关注的是,目录(2014)将一些原由中央政府层面核准的项目核准权下放至省级或地方政府,但同时强调相关领域投资要符合国家规划安排,并未实质性放松对企业投资行为的管制。例如,目录(2014)将火电、热电等电力项目核准权下放至省级政府或地方政府,但同时要求省级或地方政府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实质上是理顺了国家规定和地方执行之间的关系,即国家控制规划,地方在规划的额度内自行核准项目投资。与之前由中央核准相比,目录(2014)仅是改变了原有的核准政府层次,而并未在总量上放开投资限制。
三、进一步完善监管体系
通知还要求,项目核准机关要改进完善管理办法,切实提高行政效能,认真履行核准职责,严格按照规定权限、程序和时限等要求进行审查;监管重心要与核准、备案权限同步下移,地方政府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相应改进管理办法,依法加强对投资活动的监管。此外,国家发改委在其于11月18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今后要加快建设并依托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建立后续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和协调联动机制。
综上,目录(2014)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结构性的核准权下放和投资流程简化,是政府进一步“简政放权”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发挥投资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
我们将继续跟踪关注相关法律法规,并及时与您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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