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班与加班的正确区分及相应待遇

来源:凌科安时法律评论

文章摘要
引言 近日某校向笔者咨询一起劳动仲裁案件,案件基本事实大致如下:学校于2006年4月招聘王某担任保安科的保安干事,与另一名保卫干事赵某共同负责学校的安保事宜,两人采取隔天轮班制,即王某工作24小时后由

引言
近日某校向笔者咨询一起劳动仲裁案件,案件基本事实大致如下:学校于2006年4月招聘王某担任保安科的保安干事,与另一名保卫干事赵某共同负责学校的安保事宜,两人采取隔天轮班制,即王某工作24小时后由赵某接替以此循环轮流上班,工作内容主要是坐守保安室注意学生或其他人员的进出,工作期间早中晚三次对校园场地进行巡视。2019年11月,保安王某与学校解除劳动关系,随后王某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其在职期间岗位职责是全天24小时陪伴学生,其工作时间远远超过标准工作时间,故要求学校支付2006年4月至2019年11月期间的加班费工资共计175780元。
社会实践中的安保岗位,往往都会安排劳动人员值守夜班以坚守岗位,并且劳动人员坚守岗位的时间必然会远超标准工时规定的时间,那对于前述岗位或类似岗位的劳动人员,是否有权向公司主张加班费呢?笔者认为,在回答上述问题前,我们先需要对劳动人员的工作内容进行正确区分,结合其实际的工作情况区分其行为究竟属于加班还是值班?而不能简单以经历的工作时长认定但凡超过标准工时以外的时间即属于加班。我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对加班进行了明确规定,即加班是指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安排劳动者进行的工作。对于值班行为,我国法律法规并未做出任何具体规定,确切说值班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这也使得二者在区分认定上容易出现误区。那么如何正确区分加班与值班?我们将从其共同特点及实质区别两方面进行分析。
一、加班与值班共同之处
应当肯定的是,加班和值班确实存在相同之处,才会给人主观感受上的混淆。
首先,在工作时间上,二者的行为均发生于非正常的工作时间内,值班往往是值夜班或休息日、节假日发生的行为,同样加班往往也出现在夜班或休息日、节假日。
其次,两者均非本人意志产生的行为。两者都是为实现单位某些特定目的,由单位向劳动者安排劳动者按单位要求履行相应职责。
再次,在工作报酬上,两者均会因值班/加班行为获取一定的额外工资报酬。当然,从以上所说的加班和值班的两个相同之处来看,其都是外在性和表面性的,易使得在感知上产生混淆,甚至让人产生“值班就是加班”的错觉。
二、加班与值班实质区别
但深入内在来看,因两者工作的具体内容不同,再结合两者的工作性质、岗位特点、工作内容等因素综合判断,两者还是存在实质性区别的。
首先,两者发生缘由不同。值班一般是单位因安全、消防、假日等需要,临时安排劳动者从事与本职无关联的工作或根据规章制度、劳动合同内容安排劳动者于某时间阶段为单位提供值班服务。加班一般是单位因生产经营需求安排员工继续在其工作岗位提供劳动并达到单位对加班的成果要求。
其次,两者工作内容不同。劳动者值班从事的是与本职工作无关联的事宜,或者说即便有关联,也应属于非生产经营性的工作内容,通常伴有边工作边休息的状态,工作强度较轻;而加班则是劳动者承担着在相应的生产经营性责任的前提下在其岗位继续从事自己的本职工作,或者说继续完成自己的具体生产或经营任务,其不存在边工作边休息的问题,更倾向于纯粹地进行工作,往往承受着较强的工作强度。
再次,两者时间要求不同。对于加班的时限,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了,除法律法规特殊情形外,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而对于值班时限,因我国法律并未有任何限制性规定,当然这与值班的工作强度较弱有着较大关系。
最后,两者所属状态不同。值班一般是依据单位规章制度进行的常态性安排,单位通常会与劳动者事先沟通好,劳动者是能够提前知晓值班安排情况的,而加班一般是因单位生产经营所需而提出的偶发性的、临时性的要求,并非单位的常态化安排,劳动者并不能预测自己何时加班。
三、值班与加班相应待遇
当然就司法实践而言,对加班和值班进行正确区分的主要目的在于对二者相应的工资待遇问题进行正确处理,也即回到了本文所涉案例中保安王某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一事。由于加班实质上是属于在正常工作的非工作时间内的延续,系劳动者的一种“完全式劳动”,故《劳动法》对其予以明确规定,即对加班的情形和相应情形下的工资待遇支付进行了刚性的规范。而值班并非完全意义上的正常工作,系劳动者的一种“不完全式劳动”,故法律对其并未予以明确规定,其相应的工资标准也就不能依据法律来确定,而只能根据用人单位的内部制度、内部惯例或者与职工的具体约定来确定。
从我国的劳动用工实际情况来看,无论是用人单位的内部规章制度、内部惯例或用人单位与职工的具体约定,对于值班工资的待遇往往是以值班补贴、值班津贴或者是值班费的形式或名义出现的,其一般要低于加班工资,而这也与加班和值班的不同性质相吻合,当然对于值班工资待遇的合适标准,则需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合理协商确定。因此,笔者建议对于加班和值班的相应工资待遇问题,应作如下把握:
对于属于加班情形的,因其工资报酬是法定的,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法定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
对于属于值班情形的,用人单位可通过内部的规章制度予以规范或提前与劳动者确定具体金额并以书面协议固定,避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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