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饮参与人对其他共饮者的责任

来源:陕西榆林律师乔磊

文章摘要
节日期间,亲朋好友聚会频繁,请客吃饭时喝点酒更是常态。但近年来饮酒产生的赔偿案件屡见不鲜。那么共同饮酒人究竟有何种法律义务又应如何承担法律责任?今天我们以案说法!!

节日期间,亲朋好友聚会频繁,请客吃饭时喝点酒更是常态。但近年来饮酒产生的赔偿案件屡见不鲜。那么共同饮酒人究竟有何种法律义务又应如何承担法律责任?今天我们以案说法!!
案件名称
陆某与邹某、耿某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案件来源
裁判文书网 (2017)苏0411民初3360号
案情简介
被告邹某、耿某系夫妻。原告陆某与被告耿某是闺蜜。原告带其儿女陆某到被告邹某、耿某家中,与四被告相聚吃饭并一起喝酒。至23时许,原告和其女儿在被告耿某家卧室休息。后因被告李某(当时与原告系恋爱关系)与原告因故发生口角并争吵,原告即带女儿离开被告邹某、耿某家,欲骑电动自行车回家。被告耿某追随原告到住所楼下劝阻其留宿其家中,或送其回家,遭原告拒绝。原告便让女儿站立在电动自行车前中间位置踏板上,骑车回家。在回家路上,电动自行车车头与重型半挂牵引车车头相撞,至原告及其女儿倒地受伤,两车受损,发生交通事故。原告女儿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公安机关经对原告检测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98.2毫克/100毫升,为醉酒状态。
法院认为
共饮参与人对其他共饮者因事故等原因受到伤害或致他人受侵害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的问题,在大多数情况下,一个人是否参与饮酒,以及饮酒的多少,都是出于他的自愿。而饮酒导致的危险,不仅是针对饮酒人自身安全,往往也可能针对他人及社会公共安全。由于共饮人实施饮酒在先行为,产生一种在后的安全保护义务,即共饮人之间对相互的人身安全负有合理注意义务,包括相互提醒、劝告、协助、照顾等义务,以减少安全风险。如果共饮人疏于履行这种义务,则存在客观上的过失,应当对其他共饮人的人身损害或其他损失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但这种责任是有限的,因为共饮人的安全保障义务不能够取代饮酒人自身的安全意识和注意义务。
认定共饮人是否违反安全保障义务,通常需要判断是否违反法定义务及是否符合善良管理人的标准。如果法律对于安全保障的内容有直接规定,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作出判断;如果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标准,要通过善良管理人的标准来判断,即行为人是否尽到了同种情形下通常的注意义务,处置措施是否妥当等。
本案中,原告与四被告在被告邹某家中相聚并共同饮酒,形成共饮人关系,且饮酒持续时间较长,相互之间虽未有劝酒或斗酒情形,但相互之间应具有提醒、劝导和照顾的安全保障义务。公安机关对被告李某询问笔录显示原告尽管在共饮期间休息了一段时间,但其离开被告邹某家时呈明显醉酒状态,四被告没有对原告醉酒状态携带女儿驾驶电动车回家进行有效劝阻,或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有效阻止,仅仅只有被告耿某追至楼下进行了言语上的劝阻,但也未能采取进一步有效措施阻止原告醉酒后携带女儿骑电动自行车离去,最终导致交通事故发生并致原告受伤、陆某死亡的严重后果,四被告存在主观上疏忽、过于轻信的过错和客观上的过失。因此,四被告对原告受伤后所产生的损失以及造成陆某死亡而产生的经济损失负有一定的共同赔偿义务。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二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二十七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以及本解释第二条的规定,确定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九条各项财产损失的实际赔偿金额。
前款确定的物质损害赔偿金与按照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给付。
后计
一般来说聚会喝酒时以下4种行为,如果饮酒时、饮酒后发生事故,同桌饮酒者需承担法律责任:



  1. 强迫性劝酒,比如用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

  2. 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比如明知对方身体有某种禁酒、限酒疾病或酒量有限,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

  3. 醉酒后共同饮酒人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保障义务,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4. 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
    我国拥有悠久的酒文化,又是善饮的民族。文明、适量饮酒才能尽酒之功用,让饮者裨益身心,使社会和谐、文明、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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