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本报讯(王丽媛 徐慧)近期,古冶法院民一庭审理了一起共有纠纷。原告为死者A的母亲和女儿,被告为死者A的再婚妻子。原告要求三人平均分割死者A单位发放的死亡抚恤金和丧葬费等7万余元;被告主张自己是死者的妻子,应当获得一半的抚恤金和丧葬费,剩余一半再按照遗产继承分割。双方争执不下故诉至法院。经审理,本院判决原被告三人平均分割抚恤金;丧葬费有证据证明系由死者A的女儿和被告共同支出,故判决二人平均分割丧葬费。
法官说法:
一、死亡抚恤金和丧葬费为什么不能按照遗产分割原则在分割死者遗产的过程中一并解决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即死者去世前遗留的财产才称之为遗产,去世后获得的财产不符合遗产的定义。而死亡抚恤金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集体组织对死者亲属发放的具有精神抚慰性质的生活补偿;丧葬费是逝者单位对逝者亲属处理丧葬事务的经济补助,用于解决逝者家属在殡葬花销时遇到的实际困难。二者从给付时间、对象和目的来说,均不具备遗产的性质,故不应适用继承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二、死亡抚恤金和丧葬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当夫妻一方死亡时,其婚姻关系自动解除,而死亡抚恤金、丧葬费是自然人死亡后才获得的,且根据死亡抚恤金、丧葬费的前述定义,两者的发放对象为死者亲属,并非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发放夫妻一方,故二者亦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官提示:
对死亡抚恤金、丧葬费的分割,可以采取均等分割的方法,分配对象参照遗产继承顺位确定,同时考虑优先照顾死者生前对其进行扶养并丧失生活来源的近亲属,并综合考虑各分配对象与死者生前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紧密程度、所尽抚养或赡养义务、经济状况、丧葬费用的实际支出等客观情况确保死亡抚恤金、丧葬费的分配公平、合理,且不违背发放之目的与初衷。
死亡抚恤金、丧葬费如何分配?
作者:唐山中院来源:唐山中院

案情回顾: 本报讯(王丽媛 徐慧)近期,古冶法院民一庭审理了一起共有纠纷。原告为死者A的母亲和女儿,被告为死者A的再婚妻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