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大家都对去年的“浪胃仙出走”事件有所耳闻,目前浪胃仙与老东家游絮之间的是是非非已告一段落。
浪胃仙原来拥有3000万粉丝的抖音账号已经更名为游絮并且已经清空了之前的所有视频,而浪胃仙本人也开设了新账号“真的浪胃仙”,目前的粉丝数量已达到了200多万。
一定会有人问,为什么浪胃仙愿意放弃3000万粉丝的账号重新开始,法律或者平台对账号归属有什么规定吗?下文将从平台约定和司法裁判案例两方面来看一下目前对于账号归属的观点。
平台约定
我们可以先来看一下各大平台《用户协议》中归于账号的约定:
【哔哩哔哩】《用户协议》第2.3条约定,“您理解并同意,您仅享有账号及账号项下由哔哩哔哩提供的虚拟产品及服务的使用权,账号及该等虚拟产品及服务的所有权归哔哩哔哩所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哔哩哔哩书面同意,您不得以任何形式处置账号的使用权(包括但不限于赠与、出借、转让、销售、抵押、继承、许可他人使用)。
如果哔哩哔哩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认为使用者并非账号初始注册人,哔哩哔哩有权在不通知您的情况下,暂停或终止向该注册账号提供服务,并注销该账号。”
【抖音】《用户服务协议》第3.4条约定,“您在“抖音”中的注册帐号仅限于您本人使用,未经公司书面同意,禁止以任何形式赠与、借用、出租、转让、售卖或以其他方式许可他人使用该帐号。
如果公司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认为使用者并非帐号初始注册人,为保障帐号安全,公司有权立即暂停或终止向该注册帐号提供服务,并有权永久禁用该帐号。”
从平台的用户协议来看,用户仅享有账号使用权,并且平台要求账号仅限于初始注册人本人使用。
那么用户与MCN机构之间关于账号的争夺本质是关于使用权等相关权利归属的纠纷。
裁判观点
实务中对于解约后账号的归属并未形成一致意见,一方面是因为目前各大平台均要求账号实名认证,故而账号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所以部分法院认为账号应当归属于KOL。
另一方面是因为由于MCN机构对账号的运营与人气投入了较多资源,使其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因而部分法院会认为账号应归属于MCN机构。
如果KOL的账号是以其自己的名义注册的,但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注册账号归属于公司,KOL并不一定能够基于账号已完成实名认证而获得账号的相关权益。
在(2021)粤01民终4018号的案件中,艺人请求判令账号归其所有,二审法院经查明发现,艺人与公司签署的合同中有约定账号归公司所有,虽然有实名认证但是不能排除公司依约定对账号享有的权益。
并且法院查明根据抖音的回复意见,抖音账号的实名认证信息亦非不可更改,故而二审法院认为当事人请求判决账号归其所有,理由不足不予支持。
根据裁判案例,通常认为如果合同约定的大部分内容均是KOL义务,KOL明显处于缔约的弱势地位,存在公司无法取得账号归属权的的风险。
如果该账号虽然由KOL注册,但实际由公司负责运营管理,并且公司付出了主要成本,此种情况下账号的归属权一般被认定为归公司所有。【参考本所张舒馨出具《MCN机构法律实务操作指南》,获取方式见文末】
如果直播账号使用KOL的身份信息注册,但账号名称中使用了公司注册的商标、企业字号等,则公司很有可能能够获得账号的有关权益。
这种情况下由于账号与公司存在较强的关联,因公司的品牌效应而给账号带来较高的辨识度,相比较而言,该账号与主播个人的对应性和密切程度更弱,此时法院认定账号归属机构的可能性较大。【参考本所张舒馨出具《MCN机构法律实务操作指南》,获取方式见文末】
在(2018)粤01民终10473号案件中,公司提交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出具有关商标的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表明公司系该品牌商标的所有权人。
而KOL的社交账号中含有公司的注册商标字样,因此,公司主张KOL的社交媒体账号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公司所有,KOL停止使用的社交媒体账号并将账号交由公司使用有理,法院对此予以支持。
结语
根据前述内容,如果MCN机构希望在与KOL发生纠纷后仍能享有账号的有关权益,建议在注册时避免以KOL个人名义进行注册。
或者在账号名称中加入MCN机构的名称、注册商标等因素,最大限度的体现公司元素,降低对KOL个人的依赖度。
当然,也建议MCN机构在与KOL个人签署合约时就解约后账号归属及补偿问题达成一致,减少纠纷。
KOL与MCN机构解约后,账号花落谁家?
作者:姜娟来源:知信法务

相信大家都对去年的“浪胃仙出走”事件有所耳闻,目前浪胃仙与老东家游絮之间的是是非非已告一段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