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至四级伤残,法院支持一次性支付二十年护理费

来源:厦门律师黄思君

文章摘要
2014年8月30日,被告李某磊驾驶轻型货车与驾驶自行车的原告高某发生碰撞,交警出具事故证明,认为事故原因无法查明。

2014年8月30日,被告李某磊驾驶轻型货车与驾驶自行车的原告高某发生碰撞,交警出具事故证明,认为事故原因无法查明。经鉴定,高某伤情构成四级伤残、八级伤残、十级伤残,且需终身护理依赖,高某系中学生,此次事故给他以及整个家庭带来了巨大的变故。无奈之下,其父亲找到本律师,希望本律师能够为其争取到足额赔偿。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护理期应当多长?能否一次性支付长期护理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被告辩称,根据原告伤情,出院后护理应当按照三到五年支持,且非住院期间护理费计算无依据。而在法院判例中,较长时间的护理期本身较难得到支持,因在实践中存在一定“道德风险”可能,法院考虑到若一次性支持20年的护理费用,会产生“久病床头无孝子”的现象,将受害人本应享有的大额护理费用挪作他用;即便支持较长的出院后护理期,也存在“分期支付”的情况,即先支付三到五年,待期满后再行主张。
考虑到这一情况,同时考虑到原告家庭已经很困难了,为了帮其能够一次性争取到较长时间护理费的赔偿,便于日后专心照顾伤者。本律师庭前做了大量准备,经过法庭的激烈辩论,法院最终支持并认可:伤者只有14岁,身体偏瘫,其日后生活确实存在巨大困难,应当按照20年确定其出院后的护理期限,并且是一次性支付。
除此之外,本律师也为农村户籍的原告争取到厦门市城镇标准的残疾赔偿金、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赔偿金,判决结果大大超出当事人的预期,其十分感谢本律师。案件圆满落幕,也让这个家庭在悲苦中得到一丝温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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