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其位则谋其政,任其职则尽其责

来源:兰台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事件一: 据人民网浙江频道消息,浙江省温岭市城南镇党委1月26日通报,该镇沙岙村党支部书记张夏友在本次疫情防控工作中存在失职行为,故意隐瞒儿子、儿媳妇、孙女、孙子从湖北武汉疫情暴发地返乡的事实,严重违

事件一:
据人民网浙江频道消息,浙江省温岭市城南镇党委1月26日通报,该镇沙岙村党支部书记张夏友在本次疫情防控工作中存在失职行为,故意隐瞒儿子、儿媳妇、孙女、孙子从湖北武汉疫情暴发地返乡的事实,严重违反了本次疫情防控工作纪律。经该镇党委研究决定,免去张夏友同志沙岙村党支部书记职务,并在全镇范围内通报。
事件二:
2020年1月30日晚,湖北省黄冈市委宣传部发布消息称,黄冈市委研究同意,提名免去唐志红同志黄冈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职务,其免职按有关法律规定办理。此前,中央指导组派出督查组赶赴黄冈市进行督查核查。当问到定点医院收治能力床位数量、核酸检测能力时,包括唐志红在内的有关人员要么沉默,要么含糊其辞,一问三不知。央视新闻播出之后引发热议。
事件三:
2020年1月30日12时55分,湖北省红十字会官网公布了17项捐赠物资的使用情况。其中显示,主打不孕不育诊疗的武汉仁爱医院收到了1.6万个N95捐赠口罩。而武汉市61家发热门诊之一的协和医院仅收到3000个口罩。协和医院医生无奈在线求救,称医院的物资即将全部用尽,恳请社会帮助,并极力强调:"不是告急,是没有了!"。在外界对防疫用品分配工作的强烈质疑声中,湖北红十字会两次发布声明,承认自己的工作存在疏忽导致捐赠信息发布不准确,并表示将追究相应人员责任。但令人尴尬的是——该会第一次声明的落款日期“2020年”又错误写成了“2019年”。
正所谓“贪官祸国,庸官误国”。各级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相应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村民委员会负责人等,其所承担的法定的社会公共事务管理职责或帮助管理社会公共事务职责是必须要履行、同时也是必须要完全履行的,不可以任何理由予以推诿、应付。尤其是在抗击新型冠状病毒这样的大型公共卫生灾害过程中,上述人员所肩负的、难以取代的职责将会更加凸显——各地的疫情需要其统计和汇总、各方的救援物资需要其统一接收和发放、病人的隔离和救治需要其统一安排和协调,等等。在这个过程中,如果发生任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贪污、挪用等职务犯罪行为,都将产生极为恶劣的影响,甚至造成“误国误民”和“祸国殃民”的后果。
也正因如此,中共中央于近日专门印发了《关于加强党的领导、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坚强政治保证的通知》,要求:把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疫情防控斗争中的实际表现作为考察其政治素质、宗旨意识、全局观念、驾驭能力、担当精神的重要内容;对表现突出的,要表扬表彰、大胆使用;对不敢担当、作风飘浮、落实不力的,甚至弄虚作假、失职渎职的,要严肃问责;各级组织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要在各级党委领导下,积极主动履职,有效发挥作用。中纪委也专门下发通知,要求坚决查处疫情防控工作中失职渎职等问题。
经过梳理,在此次防控疫情的过程中,可能出现下列职务犯罪行为:
01 贪污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条的规定,在疫情防控过程中,若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即构成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述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对于此罪,法律规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02 挪用公款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在疫情防控过程中,若有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对于此罪,法律规定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其中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03 挪用特定款物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其直接责任人员即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04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根据《刑法》第四百零九条的规定,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即构成该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05 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即构成滥用职权罪或玩忽职守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其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是此次防疫期间最易发生的两种职务犯罪(前述案例中的种种失职行为,若造成严重后果的即可能涉嫌此罪),因此需要予以特别的关注。
正所谓“在其位则谋其政,任其职则尽其责”。一场大疫在给我们带来严重损失的同时,也如同一场大考,从社会公共事务管理水平、应急救援能力、物资保障水平等各方面考验着我们的综合能力。越是在这个时候,越要防止“害群之马”和“尸位素餐”,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种职务违法、甚至是职务犯罪的行为,让“能者上、慵者下、劣者汰”,汇集各方力量,共同打赢此次疫情阻击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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