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房屋过程中一定要仔细核对对方的详细信息,尤其是付款时,要注意接受款项的单位或者个人,是否与合同签订人一致,否则,可能因此产生纠纷,请看下面案例:
案情简介
2015年9月6日,王先生通过某房产经纪公司与赵女士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房产经纪公司代办更名及银行贷款,代办费5,000.00元。当日,王先生在房产经纪公司通过刷POS机方式付款5,000.00元,但收款人不是房产经纪公司,而是某房地产公司。由于房屋买卖合同并未实际履行,王先生请求房产经纪公司退还代办费5,000.00元。房产经纪公司以王先生实际付款给房地产公司,并不是房产经纪公司,拒绝返还代办费5,000.00元。王先生向哈尔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房产经纪公司返还代办费5,000.00元。
仲裁结果
裁决房产经纪公司返还王先生代办费5,000.00元。
案件评析
王先生通过POS机付款,虽然名称是房地产公司,不是房产经纪公司,但其刷卡地点在房产经纪公司。根据生活交易习惯,该POS机应当是房产经纪公司办理或有权使用,应当认定王先生履行了付款义务。另外,仲裁庭要求房产经纪公司提供其公司账户2013年9月的银行流水,房产经纪公司能够提交而拒不提交,而以偷换概念的形式出具证明说未收到王先生的付款,应视为其账户已经收到王先生于2013年9月6日通过刷卡转账到其账户的代办费用。
哈仲提示
付款人在付款时应认真核对收款人信息,尽量做到与合同名称一致,如果出现不一致的情况,应当及时要求对方出具书面说明,并保存付款凭据,以防止对方否认收款事实,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收款单位不一致 买房人险些损失5000元代办费
作者:哈尔滨仲裁委员会来源:哈尔滨仲裁委员会

买卖房屋过程中一定要仔细核对对方的详细信息,尤其是付款时,要注意接受款项的单位或者个人,是否与合同签订人一致,否则,可能因此产生纠纷,请看下面案例: 案情简介 2015年9月6日,王先生通过某房产经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