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枫被曝性侵,私自录音能否作为法律证据?

来源:FO埃孚欧视野

文章摘要
前言 北京时间2021年8月24日下午,“湖南卫视主持人钱枫被曝性侵一事”登上热搜,网名为“小艺希望坏人被惩罚”(下称“小艺”)的用户发布长文并配图进行控诉。
前言
北京时间2021年8月24日下午,“湖南卫视主持人钱枫被曝性侵一事”登上热搜,网名为“小艺希望坏人被惩罚”(下称“小艺”)的用户发布长文并配图进行控诉。
当日晚间23点30分,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发布警情通报称,当时在接到报案后第一时间开展了全面调查取证的工作,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存在强奸犯罪的事实,并于2019年3月15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

小艺8月25日凌晨回应警方通报称将晒出录音,整理证据后再报案,并于凌晨1点08分公开录音音频。那么小艺的这一段录音到底有怎样的法律效力,实践中私自录音又能否作为法律证据呢?
小艺的录音作为证据力度有多大?
录音显示当时小艺在派出所与警方进行沟通,主要内容是围绕何时能够予以立案的展开,其中小艺有提到“钱枫曾在调解室当着自己和刑警的面承认强奸”,自此之后,就有不少类似 “电话录音证实钱枫承认强奸”、“女方曝光录音实锤”的新闻标题出现。
但媒体这样的报道是有失偏颇的,假设先不考虑其他因素,单就这段录音内容而言,在法律逻辑上一般较难通过演绎推论直接得出钱枫存在强奸事实这一结论的。
一方面,录音中出现的这段信息是由小艺自己口述的,调解当天的具体情形暂不得而知,目前并没有其他直接证据或间接证据能够佐证她的陈述;

另一方面,法律上有所谓的“证据三性”,即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而刑事犯罪中对于证据的要求是比普通的民事纠纷中更加严格的,因此真正的事实情况还需要等待警方更多的调查结果才能确认。
私自录音究竟能否作为证据?对于法律上认定有效并最终予以采信的录音又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录音的取得方式应该合法
很多人都存在这样的误解,认为未经对方同意偷偷录音是违法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但其实不然,合法取得的录音是有效的。
这里很多人又有疑问了,那什么才算是合法取得呢?举个例子,如果是在他人居住或工作等私密场所安装窃听设备,则很有可能因为手段违法而被排除使用。
而如果只是正常的电话录音,或者普通场合下的录音,没有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进行,一般都是合法而有效的。
录音内容必须是对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即被录音者不能是在被逼、被胁迫的情况下进行录音的,绑架、威胁以及任何通过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取得的录音证据都是无效的。
这就要求录音中对方的每句话,都是自由且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能受到任何的逼迫与威胁,如果把对方关在一个地方强迫其承认,或者在酒桌上把对方灌醉进行套话,这样的录音都是无效的。
录音资料的内容应当真实、连贯、完整
作为证据使用的录音应当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
有些时候录音者会故意引导对方作出某些回答,之后进行技术剪辑,得出一份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在这种情况下即使真实,也是无效的,严重的还会因为伪造证据而构成刑事犯罪。
录音资料要保留原始载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装有复制文件的U盘、光盘都不算是原件,首次保存的载体才算是原件。
因此,录音资料千万不要删除,要保留原始录音资料。在实践中向法院提交录音证据的时候,除了提供刻录光盘等复制文件和同步录音文字材料外,还需要将手机、录音笔等原始载体带上。
关于娱乐圈层出不穷的此类事件,大家还是要理性吃瓜,更重要的是我们在今后若遇到问题需要提供录音录像的时候,要记得注意相关证据的确保合法有效,学会用法律来维护自身的权益。
结语
我们始终相信法律是保护我们生活权利的根本,但是想要真真切切维护你和你亲人的权利,除了相信法律,你更需要一个好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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