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护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用人单位常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或与劳动者签订《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劳动者在职期间或劳动关系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两年),不得从事与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业务或到与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企业任职,同时约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要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因为竞业限制条款限制了劳动者的择业权,作为补偿,《劳动合同法》规定,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
但是实践中常常发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未对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额及如何支付进行约定。那么,未约定经济补偿的竞业限制对劳动者有约束力吗?如果劳动者没有遵守竞业限制义务,是否要承担违约责任?
1 、实践中对此问题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竞业限制对劳动者的自主择业权形成了一定的限制
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就此对劳动者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若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而单方面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剥夺了劳动者的合法权利,有失公平。因此,竞业限制约定条款生效的前提应当是用人单位必须约定并实际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未约定或者未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应认定竞业限制约定的内容无效,对劳动者无约束力。
★第二种观点认为,只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没有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则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合同内容瑕疵不导致合同无效。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并不影响《竞业限制协议》或《劳动合同》竞业限制条款的效力。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
从司法判例来看,各地法院对待这一问题的态度也存在分歧。但是自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颁布后,各地法院对待这一问题的态度逐渐趋向了统一。上述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此可见,未约定经济补偿并不必然导致劳动合同竞业限制条款或竞业限制协议无效。
2、 通过对近两年司法判例的梳理,小编总结出目前对此问题的处理方式大多如下
从上图可以看出,只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即便没有约定经济补偿,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依然有约束力。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的,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同理,若劳动者没有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也可以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
这是目前司法实践中的通常处理方式,但是个别地方对此有不同的规定,如《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就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可以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但劳动者已经履行的,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给予经济补偿。因此,在江苏省,如果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约定经济补偿,也未支付补偿金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劳动者违反了竞业限制约定的,用人单位无法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由此可见,在处理这类问题时,还应充分考虑各地的不同规定。
下面附案例一则,看看法院是怎么说的
陈文飞诉上海宇昂水性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 (2015)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9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文飞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宇昂水性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件事实情况:
2012年3月21日,陈文飞与上海宇昂水性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昂公司)签署劳动合同,约定乙方(陈文飞)在离职后的二年内不得自行或加盟其他公司从事与甲方相同或相似的业务,如果乙方违反前述约定,乙方向甲方支付五万元违约金。2014年2月28日陈文飞从宇昂公司辞职后到某科技公司工作。该公司的经营范围与宇昂公司部分相同。2014年6月10日,宇昂公司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陈文飞支付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金50,000元、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2014年8月8日,该仲裁委员会裁决:陈文飞支付宇昂公司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金39,600元、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陈文飞不服该裁决,诉至原审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本案中,陈文飞与宇昂公司在劳动合同第十七条中约定了陈文飞的保密义务、竞业限制义务和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金,该条款的约定并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当属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拘束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就未约定竞业限制补偿时的补偿标准做出了明确规定,陈文飞虽主张劳动合同中的竞业限制条款未约定竞业限制补偿,但双方可就补偿的标准另行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情况下陈文飞可径行依据前述规定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故未约定竞业限制补偿的标准并不影响本案劳动合同中竞业限制条款的效力。现陈文飞辞职后到与宇昂公司经营范围部分相同的案外公司工作,显系对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的违反,应根据约定向宇昂公司支付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金。陈文飞要求不支付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金39,600元、不需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请求均无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判决后,陈文飞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陈文飞与宇昂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照执行。宇昂公司尚未支付补偿金,但在双方约定仍然有效的情况下,陈文飞应当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现陈文飞违反相应的竞业限制义务,理应按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综上,陈文飞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难以支持。原审法院所作判决正确,应予维持。
未约定经济补偿的竞业限制有效吗?
作者:刘璇来源:树人律师事务所

为了保护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用人单位常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或与劳动者签订《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劳动者在职期间或劳动关系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两年),不得从事与用人单位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