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孳息归属NO.91
法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三十条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条解析
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指依据物的自然性能或者物的变化规律而取得的收益,如果树结的果实、母畜生的幼畜等。法定孳息指因法律关系所获得的收益,如出租人根据租赁合同收取的租金、贷款人根据贷款合同取得的利息等。
《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该规定将孳息的取得限于法定要求之下。然而,《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六条(《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一条)允许当事人约定取得孳息。因此,为了保证法条之间的逻辑性,《民法典》第六百三十条作出了相应补充: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该规定一是明确了以交付划分风险为原则,以当事人约定为例外。二是明确了标的物孳息归属的处理规则,即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在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当事人对标的物孳息归属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孳息不仅可为所有人取得,而且也可为非所有人取得。因为收益虽为所有权的一项权能,但是收益权得与所有权相分离,由非所有人享有。非所有人享有收益权时,其也就得收取孳息,而且收益权人收取孳息的权利得排斥所有人的收益权能。也就是说,一旦非所有人有权收取孳息,则所有人不能取得原物的孳息。
案例分析
甲、乙于集贸市场上买卖一母鸡,经过一番价格磋商,两人达成一致。卖家甲将母鸡递给顾客乙,还未递到乙手上,甲尚未松手之时,母鸡突然产下一蛋。那么鸡蛋该归谁所有?
首先,甲乙之间从事的是民事法律行为,他们是有意识地通过自己的行为来设定权利义务,设立一个买卖合同关系。且他们的行为不违背强行法的规定,也没有违背民法的基本原则,主体都是智力正常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该买卖合同有效,依法受到法律保护。
其次,关于原物所有权的转移,《民法典》与《合同法》规定没有本质变化,《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后,鸡蛋对于母鸡来说,在法律上称作自然孳息,即由原物基于自然规律而衍生的物。在孳息的归属上,《民法典》与《合同法》保持了一致。《民法典》第六百三十条规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例中,甲还尚未完成交付,故鸡蛋还应归甲所有。
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孳息归属
作者:白雁军 袁梓雯来源: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

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孳息归属NO.91 法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三十条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