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财产协议应该如何签订?

来源:昶兴律师

文章摘要
案例一:男女双方经协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订立书面婚内财产协议,主要约定内容: 甲方:xxx,乙方:xxx,现双方约定将涉案房屋产权登记人由甲方变更为甲乙双方,并对涉案房屋产权份额作出如下约定,若乙方存

案例一:男女双方经协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订立书面婚内财产协议,主要约定内容:
甲方:xxx,乙方:xxx,现双方约定将涉案房屋产权登记人由甲方变更为甲乙双方,并对涉案房屋产权份额作出如下约定,若乙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则自愿放弃涉案房屋的所有权益和份额:
1、出轨、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
2、与男方擅自分居;
3、若男方不存在第1点情形,而女方提出离婚的。
协议签订后,男方发现女方出轨,便前往法院起诉要求按照双方签订的《婚内财产协议书》判决房产归其所有。
然而针对双方签订的婚内财产协议的效力,法院不予认可。理由如下:其中主要涉及对被告相关权利的限制,尤其是对被告人身权利的限制内容,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对于该房屋的分割问题,法官则针对双方对该房屋的贡献及生活长短等因素判决男方享有涉案某房屋净值85%的权益份额。由此可见,协议内容涉及限制人身权利或道德层面的,大概率无效。
案例二:男方、女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经过友好协商约定,若双方离婚,那么双方在婚后所购某房屋归女方所有。后夫妻感情破裂,女方至法院起诉离婚。
针对该协议的效力,法院认为其未生效。理由如下:协议系以离婚为目的的财产分割协议,现双方并未至民政部门登记离婚,而是选择诉讼方式要求离婚,故该协议未生效,共同财产应重新分配。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双方可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婚前或婚后的财产进行重新分配并签订财产分配协议,其不以离婚为生效条件,自双方签字之日即生效。
结合案例二,若以离婚为条件的夫妻财产分配协议须办理离婚登记才生效。
案例三:若夫妻一方出具承诺,“我自愿将我在婚前购买的房屋赠与给我的配偶”、“我自愿将我在婚前购买的房屋归我的配偶个人所有”。
如果赠与的房屋是婚前财产,根据民法典,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笔者认为该情况下需要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否则则是一纸空文,且赠与人可随时撤销赠与。
案例四:婚后,男方、女方经友好协商,约定,男方自愿将婚后共同购买的房屋其对应的份额转到女方名下,男方自愿放弃该房屋的所有权益,但后期双方并未按照上述协议变更产权。
法院对于该份协议持肯定的态度。理由如下:男、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的婚内财产协议,系双方婚后对共同财产的分配作出的约定,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之后虽未按协议变更产权,但不影响该协议的效力,故在离婚的基础上,该房屋产权应归女方所有。
那么,如果想要婚内财产分配协议有效需要哪些条件呢?
1、婚内财产协议不能限制人身权利,如离婚的自由等,若有在后期诉讼离婚的过程中,针对该份协议的效力问题会有比较大的争议。
2、婚内财产协议是针对夫妻针对共同财产做出的重新分配,而不是夫妻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的分配。如果是分配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那么需要尽快交付或变更登记,完成赠与行为。
最后,若夫妻想要签订婚内财产协议,笔者还是建议委托专业的婚姻家事律师把关起草代理,自己随便在网络上找的模板可能并不适合自己,若最后因为协议的效力产生问题,最终损失的就是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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