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错误多了也“致命”

来源: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HR问的最多的100个问题 | NO27:员工小错误不断,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解除劳动合同引争议 2011年2月,查某入职某用人单位,从事机床操作工。

HR问的最多的100个问题 | NO27:员工小错误不断,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解除劳动合同引争议

2011年2月,查某入职某用人单位,从事机床操作工。2016年3月21日,查某未按生产工艺流程操作,导致产品不合格,用人单位依照《员工手册》相关规定给予其第一次书面警告处分;2016年7月,查某有四次未按时到岗,第二次被书面警告处分;2016年8月17日,查某因产能明显偏低且上报的产量不实,第三次被书面警告处分;2016年8月18日,查某因有上班打卡记录但无产量记录,被严重警告处分;2016年8月19日,查某因旷工再次被书面警告处分。2016年8月22日,用人单位依照《员工手册》第七章第1节8.0(两次口头警告视为一次书面警告;两次书面警告视为一次严重书面警告;若有过一次严重书面警告处理而再犯A、B、C类违纪行为之一者,公司有权立即解除其劳动关系且不给予经济补偿)的规定,解除与查某之间的劳动合同。2016年9月2日,查某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98700元。仲裁委员驳回了仲裁请求,查某不服诉至慈溪市人民法院。
解除合法,驳回诉请
慈溪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一,劳动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制定的适用于该单位的劳动规则,是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与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关于判断劳动者的行为是否构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如果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有明确的规定,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所规定的具体界限为准。由此,除查某未按产品生产工艺操作流程,被书面警告处分外,其余四次书面警告处分并无不当。用人单位依照《员工手册》第七章第1节8.0的规定,解除与查某之间的劳动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第二,从解除的程序来看,用人单位未建立工会组织,在起诉前通过告知并听取职工代表意见等变通方式来履行告知义务,符合正当程序原则。法院最终判决驳回查某的诉讼请求。
“墨社”劳动法团队提醒您
一、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即使员工存在多次违纪行为,也并不当然构成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二、对于劳动者而言,不要自认为是小错误就可以无视劳动纪律、劳动秩序,如果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将一定量的小错误定义为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从而构成解除条件,同样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相关法条: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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