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未尽如实告知义务,理赔不被支持

来源:民乐法院

文章摘要
案情简介 2018年6月15日,死者马某某女婿丁某某在被告某公司为马某某投保了《国寿康宁嘉保疾病保险》,保险金额10000元,保险期限为终身,年交保费216元。

案情简介
2018年6月15日,死者马某某女婿丁某某在被告某公司为马某某投保了《国寿康宁嘉保疾病保险》,保险金额10000元,保险期限为终身,年交保费216元。投保人丁某某已交保险费2年,累计已交保费432元。2019年11月15日,马某某因身体不适,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7天,经诊断,为高血压3级、高血压性心脏病、心脏扩大、充血性心力衰竭、心功能Ⅳ级、老年性肺气肿、慢性肺源性心脏病等。2019年12月19日,马某某因病死亡。后死者马某某法定继承人向被告某公司报案,要求被告公司在国寿康宁嘉保疾病保险限额内给予赔付,但被告拒绝赔付。死者马某某法定继承人遂提起诉讼。
经庭审查明,在投保前,死者马某某曾住院住疗,被诊断为肺源性心脏病,且投保时,被告某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马某兰的身体健康状况时,投保人丁某某未如实告知。经法官耐心调解、释法析理,原、被告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同意解除投保人丁某某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的保险合同,被告某公司并同意退还已交保险费。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本案中,被保险人马某兰在投保前已住院治疗,并已患有保险合同中不能投保的病因,但投保人为被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在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身体健康情况进行询问时,投保人未能如实告知,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温馨提示
买保险是买保障和心安,不是买纠纷和烦心。大家在投保时一定要做到对投保单中的告知项目如实告知,千万不要有侥幸心理,以避免潜在的理赔纠纷和经济损失。投保时请务必注意以下几点:
1、投保时,请选择符合被保险人身体状况及实际情况的保险计划;
2、投保之前请认真阅读并签署《投保提示书》;认真阅读《保险条款》,并确认已了解保险条款的各项内容(注意“保险责任”、“免责条款”、“犹豫期”、“退保”等关键信息);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如故意或重大过失不如实告知,保险公司有权依据法律规定及保险合同约定解除保险合同,并不赔付保险合同中的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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