掩耳盗铃者终落网

来源: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大家对微信、支付宝等类型的电子支付APP使用愈发频繁,它们可以使大家足不出户便轻松完成整套支付流程,为我们的生活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但电子支付是把双刃剑,在方便我们生活的同时,也给犯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大家对微信、支付宝等类型的电子支付APP使用愈发频繁,它们可以使大家足不出户便轻松完成整套支付流程,为我们的生活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但电子支付是把双刃剑,在方便我们生活的同时,也给犯罪分子留下可乘之机。
案件情况
6月25日,杨某趁同宿舍工友林某外出时,用林某放在床头的手机向自己的手机微信扫码付款5000元,并将自己的微信账单记录全部删除。待林某回到宿舍后,发现手机上出现了银行转账信息,随即报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微信账户将他人卡中的5000元转出,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鉴于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后期积极退赔了林某全部损失,综合考虑杨某的行为性质和危害后果,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杨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法官提醒
利用微信、支付宝进行结算的方式虽然简单快捷,但一定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账号及支付密码,一旦发现支付软件或绑定银行卡里的钱被盗时,要及时保存支付信息或者转账信息,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最后,法官再次提醒大家,下载国家反诈中心APP ,谨防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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