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如今作为公众接受度较广的一项交流工具,因其在交流、支付等功能中的便捷表现,被越来越多的人选择用以完成日常交易。也衍生出“微商”、陌生人添加等非正常交易。在非正常交易模式下,交易双方甚至无需核实对方真实身份即可完成交易。那么,一旦出现问题,又该由谁承担责任呢?
案例
原告张某添加一名陌生微信用户为微信好友咨询买猫事宜,当天张某向该用户转款8500元,双方协商由该用户通过航空快递向张某寄送猫,该用户还向张某提供名字为“陈某”的身份证复印件照片,后双方因购猫事宜产生争议。张某将“陈某”诉至法院,要求“陈某”退回购猫款8500元。但经法院核实,该用户在2018年1月17日至4月21日期间的实名认证信息为代某,并非陈某。张某遂撤诉,将代某作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由代某退回购猫款8500元。
代某辩称,其从未使用身份证实名认证过该微信号,且有自己的微信号亦未更改,也没有在网络上与任何人发生买卖行为,对张某起诉的买卖行为并不知情,更没有与张某发生过任何经济往来;至于是否有不法分子盗用代某的身份信息不得而知。
那么,代某是否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应否承担本案的合同责任?
法院认为:
张某主张与代某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的主要依据为微信记录、微信转款记录,上述证据的种类为电子数据,从上述电子数据中可知,涉案微信用户的实际使用人是接收张某交付货款的直接相对方,也是与张某成立买卖合同关系的一方当事人。
案涉微信账号可能存在异常实名认证的情况;代某的信息虽然也被实名认证,但在其实名认证期间,该微信账号并未实际绑定代某名下的银行卡,本案现有证据也无法证实该微信账号在实名认证期间由代某本人提供了除身份证号码、姓名以外的其他个人信息,故无法证实代某与该微信用户的实际使用人之间具有同一性;从法院组织双方通过远程视频方式进行质询、相互发问的情况来看,代某本人对于微信使用操作的具体流程并不清楚,这与张某提供的微信记录中该微信用户流畅使用微信进行交流、收款等内容不相符。
综上所述,张某系通过非正常交易途径购买宠物,而本案现有证据尚不足以充分证明张某与代某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即不足以证明代某为张某主张的买卖关系的适格被告,故张某据此主张代某承担买卖合同的合同责任,缺乏依据,兴宁区法院对张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笔者观点
笔者之前遇到过一个类似的案例,A起诉B偿还借款与利息,提供了B手写借条、微信转账记录、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该案为公告送达,被告B未到庭。法官组织质证,核实A提供的微信转账记录时发现,对方的微信账号并非B实名认证,A也不清楚对方的微信到底是何人实名认证的。因为被告未到庭,法官对证据也更为审查严格,便告知A要他弄清事实并举证对方实际收款人是B,否则有可能最后判决的金额不会包含微信的转账数额,最好是撤诉。由于微信的转账金额较大,A只能暂时撤诉。
A在不能举证微信使用人与实际借款人是否为同一人的情况下就要承担败诉的风险吗?其实不然,该案中还有一个特殊要点,就是在微信聊天记录中A要求微信使用人手写一份借条寄过来,当时微信使用人寄的借条上落款的名字是B,其他银行转帐记录显示对方的名字也是B。因此,实际借款人B就是微信使用人。根据上一案例的裁判要点,涉案微信用户的实际使用人是接收A转账的直接相对方,也是与A成立借贷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因此该案的证据链实则是完整的,不应当要求原告撤诉。虽然微信实名认证不“实名”,但该案的风险不应当由原告承担。
作为公众接受度较广的一项交流工具,微信因其在交流、支付等功能中的便捷表现,被越来越多的人选择用以完成日常交易,包括转账、发红包、支付合同价款等。另一方面,微信的交流和支付等功能也衍生出“微商”、陌生人添加等非正常交易。在非正常交易模式下,交易双方甚至无需核实对方真实身份即可完成交易。但因此类交易过于依赖交易主体的交易诚信,缺乏交易市场第三方合法性审查和监督,一旦出现交易纠纷,交易相对方真实身份可能难以确认,继而对交易维权产生不利影响。
1.在某些案件中,微信实名认证不是确认交易相对方的唯一证据。
司法实务中发现,在早期微信使用规则中,微信实名认证并非微信使用的前置程序,即便实名认证,操作的步骤也相对简单,仅限于提供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为顺应交易手段的技术需求,在后期(主要指2018年年底之后)的微信使用规则中,实名认证才出现认证信息与个人的其他隐蔽信息相匹配的要求,如银行卡使用人对应、人脸识别认证等,以区别本人与他人代为实施操作,进一步甄别、防范因个人信息泄露所导致的交易风险。因此,如何认定微信实名认证规则变更之前的实名认证信息,是确认交易主体的关键。在被告已明确提出异议且提交初步反驳证据的情况下,微信实名认证信息亦不宜直接作为认定交易主体的证据。
- 交易行为人应对自行选择非正常交易的方式承担交易风险。
交易行为人为规避现行法律规定或出于“省时”“省事”目的,摒弃相对严苛的线下交易途径以及正规的第三方线上交易途径,自行选择费用更少、风险更高的隐蔽式非正常交易方式,其在达成交易时应对交易风险有一定预判,即明知存在交易相对方可能无法查明的风险,故应对该交易风险所可能带来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律师建议
现在随着技术的完善,微信或支付宝进行大额交易时需要认证对方的身份,或者是首次新加的好友转账时需要认证身份。但是也并不是每一笔转账都需要认证的,我们在交易时最好先给对方进行一笔金额非常小的转账之后,申请该笔转账的电子回单,来核对微信使用者的名字与微信注册人的名字是否一致,若发现不一致,说明这个微信号实名认证就“不实名”,那你的转账可要谨慎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