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规则
第三方应用开发者作为网络建设与运行的重要参与者,在收集、使用个人数据信息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及公认的商业道德,取得用户同意并经网络运营者授权后合法获取、使用数据信息,否则,将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案件概述
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在双方合作期间实施了非法抓取、使用涉案新浪微博用户职业信息、教育信息的行为。在双方合作结束之后,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继续非法使用涉案新浪微博的用户信息,并获取非脉脉用户的个人信息,并展示在其应用中。
判决书原文(节选)
对此,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上述协议仅能约束脉脉用户与淘友科技公司,对非脉脉用户不发生法律效力。而且,本案证人代表了用户接受应用软件格式合同时的普遍状态,即曾作为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员工的证人在无法准确区分脉脉用户与非脉脉用户的情况下,却同意向脉脉软件授权好友关系,可见用户授权行为具有一定的随意性,更不能以此作为非脉脉用户的授权行为。即使在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与微梦公司合作期间,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也不能当然地依据《脉脉服务协议》收集脉脉用户在其新浪微博中可能留存的相关非脉脉用户的信息,因为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还应同时遵守《开发者协议》中要求的事先获得用户同意,并按OpenAPI权限规则通过申请接口获取信息的程序性要求。况且,本案也无证据显示双方合作结束后,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在脉脉软件中使用新浪微博用户的相关信息取得了这些用户许可。故一审法院认为,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未取得用户许可即获取并使用涉案非脉脉用户的相关新浪微博信息。
第二,关于正当性。《开发者协议》约定了开发者可以为实现应用程序运行及功能实现目的之必要需求而收集相关用户数据。本案中,微梦公司所主张的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在合作期间非法抓取新浪微博用户的职业信息、教育信息,在合作结束后非法使用新浪微博用户包括头像、名称、职业信息、教育信息和个人标签等信息。一审法院认为,用户职业信息、教育信息具有较强的用户个人特色,不论对于新浪微博,还是脉脉软件,都不属于为程序运行和实现功能目的的必要信息,而是需要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付出努力,挖掘并积累的用户资源中的重要内容。另外,头像、昵称、职业、教育、标签等用户信息的完整使用能刻画出用户个人的生活、学习、工作等基本状态和需求,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未能在合作结束后仍使用新浪微博用户的这些信息之必要性给予合理解释,因此,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在合作期间对涉案新浪微博用户职业信息、教育信息的获取及使用行为,以及在合作结束后对涉案新浪微博用户相关信息的使用行为均缺乏正当性。
……
另外,作为第三方应用软件脉脉的经营者,也应当在尊重用户知情权的基础上合法使用用户信息。本案中,仅因为有人注册为脉脉用户时向脉脉软件上传个人手机通讯录,则与该通讯录联系人相关的新浪微博用户,不论其是否为脉脉用户,都能显示在一度人脉中;通过关联该手机通讯录联系人,能将大量非脉脉用户的新浪微博用户信息展示到二度人脉中,还能通过相关技术手段,展示三度人脉;一度、二度人脉间还能提示出哪些为共同好友。一审法院认为,此种对应关系的展现,明显未考虑用户权益:一是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未在《脉脉服务协议》中充分告知脉脉用户上传通讯录的要求及后果,且脉脉用户无权选择关闭相关对应关系或展示方式;二是未考虑、亦未尊重新浪微博用户对个人微博信息是否公开、如何公开的自主意愿,使相关不愿通过手机号等方式查找到自己的新浪微博用户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因为某些原因成为他人通讯录联系人而暴露自己的新浪微博用户身份及信息;三是未提供脉脉用户与其一度人脉、二度人脉之间共同好友展示状态的选择,使那些不愿出现在相关人脉圈的用户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关联。
……故,OpenAPI开发合作模式中数据提供方向第三方开放数据的前提是数据提供方取得用户同意,同时,第三方平台在使用用户信息时还应当明确告知用户其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再次取得用户的同意。因此,在OpenAPI开发合作模式中,第三方通过OpenAPI获取用户信息时应坚持“用户授权”+“平台授权”+“用户授权”的三重授权原则。
本案中,被上诉人微梦公司通过OpenAPI开放接口与上诉人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合作,虽然其对于OpenAPI开放接口权限管理、检测、维护等方面存在技术及管理等问题,导致上诉人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可以通过技术手段获取用户的职业信息和教育信息,但是,上诉人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并没有基于《开发者协议》在取得用户同意的情况下读取非脉脉用户的新浪微博信息,其获取前述信息的行为没有充分尊重《开发者协议》的内容,未能尊重用户的知情权及自由选择权,一定程度上破坏了OpenAPI合作开发模式。互联网技术飞速发展,各种新型的开发模式及应用不断涌现,这其中难免会出现技术的不足或管理的缺陷,当面临可能触及消费者利益时,诚实的网络经营者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为优先选择,而不是任凭技术的能力获得相关的数据信息或竞争优势。在大数据时代,如何对用户数据信息进行保护以及如何进行合法的商业化利用必将成为重要的课题,这需要所有网络经营者及互联网参与者的共同努力。
……对此,本院认为,根据上诉人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与被上诉人微梦公司双方签订的《开发者协议》第2.5.15条约定:一旦开发者停止使用开放平台或微梦公司基于任何原因终止对开发者在微博开放平台的服务,开发者必须立即删除全部从微博开放平台中获得的数据。上诉人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与被上诉人微梦公司于2014年8月15日合作关系结束后,上诉人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应立即删除从新浪微博开放平台中获得的全部数据,无权再使用新浪微博用户的信息。本案中,从现有证据来看,在双方合作终止后数月期间,脉脉软件中仍存在大量新浪微博用户基本信息,虽然脉脉从新浪微博获取的职业信息及教育信息数量达到500万左右,立即删除500万的数据在技术操作上确实不易,且上诉人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承认在其数据清理过程中技术存在bug,导致脉脉中仍显示部分非脉脉用户的新浪微博用户信息。但是,不可否认的是,上诉人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在清理相关数据期间,仍在持续使用相关数据信息。……
……本院需要指出,随着社交网络、网盘、位置服务等新型信息发布方式的出现,数据正以突飞猛进的速度增长和累计,数据从简单的信息开始转变为一种经济资源,管理并运用好数据资源,关系着权利人个人信息的保护及企业自身竞争优势的提高,保障网络安全秩序,更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及经济社会信息化的健康可持续发展。网络运营者是网络建设与运行的关键参与者,在保障网络安全中具有优势和基础性作用,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尽到网络运营者的管理义务。第三方应用开发者作为网络建设与运行的重要参与者,在收集、使用个人数据信息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及公认的商业道德,取得用户同意并经网络运营者授权后合法获取、使用数据信息。……
北京淘友天下技术有限公司等与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6)京73民终588号
第三方应用开发者作为网络建设与运行的重要参与者,在收集、使用个人数据信息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及公认的商业道德,取得用户同意并经网络运营者授权后合法获取、使用数据信息,否则,将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案件概述
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在双方合作期间实施了非法抓取、使用涉案新浪微博用户职业信息、教育信息的行为。在双方合作结束之后,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继续非法使用涉案新浪微博的用户信息,并获取非脉脉用户的个人信息,并展示在其应用中。
判决书原文(节选)
对此,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上述协议仅能约束脉脉用户与淘友科技公司,对非脉脉用户不发生法律效力。而且,本案证人代表了用户接受应用软件格式合同时的普遍状态,即曾作为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员工的证人在无法准确区分脉脉用户与非脉脉用户的情况下,却同意向脉脉软件授权好友关系,可见用户授权行为具有一定的随意性,更不能以此作为非脉脉用户的授权行为。即使在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与微梦公司合作期间,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也不能当然地依据《脉脉服务协议》收集脉脉用户在其新浪微博中可能留存的相关非脉脉用户的信息,因为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还应同时遵守《开发者协议》中要求的事先获得用户同意,并按OpenAPI权限规则通过申请接口获取信息的程序性要求。况且,本案也无证据显示双方合作结束后,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在脉脉软件中使用新浪微博用户的相关信息取得了这些用户许可。故一审法院认为,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未取得用户许可即获取并使用涉案非脉脉用户的相关新浪微博信息。
第二,关于正当性。《开发者协议》约定了开发者可以为实现应用程序运行及功能实现目的之必要需求而收集相关用户数据。本案中,微梦公司所主张的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在合作期间非法抓取新浪微博用户的职业信息、教育信息,在合作结束后非法使用新浪微博用户包括头像、名称、职业信息、教育信息和个人标签等信息。一审法院认为,用户职业信息、教育信息具有较强的用户个人特色,不论对于新浪微博,还是脉脉软件,都不属于为程序运行和实现功能目的的必要信息,而是需要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付出努力,挖掘并积累的用户资源中的重要内容。另外,头像、昵称、职业、教育、标签等用户信息的完整使用能刻画出用户个人的生活、学习、工作等基本状态和需求,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未能在合作结束后仍使用新浪微博用户的这些信息之必要性给予合理解释,因此,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在合作期间对涉案新浪微博用户职业信息、教育信息的获取及使用行为,以及在合作结束后对涉案新浪微博用户相关信息的使用行为均缺乏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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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作为第三方应用软件脉脉的经营者,也应当在尊重用户知情权的基础上合法使用用户信息。本案中,仅因为有人注册为脉脉用户时向脉脉软件上传个人手机通讯录,则与该通讯录联系人相关的新浪微博用户,不论其是否为脉脉用户,都能显示在一度人脉中;通过关联该手机通讯录联系人,能将大量非脉脉用户的新浪微博用户信息展示到二度人脉中,还能通过相关技术手段,展示三度人脉;一度、二度人脉间还能提示出哪些为共同好友。一审法院认为,此种对应关系的展现,明显未考虑用户权益:一是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未在《脉脉服务协议》中充分告知脉脉用户上传通讯录的要求及后果,且脉脉用户无权选择关闭相关对应关系或展示方式;二是未考虑、亦未尊重新浪微博用户对个人微博信息是否公开、如何公开的自主意愿,使相关不愿通过手机号等方式查找到自己的新浪微博用户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因为某些原因成为他人通讯录联系人而暴露自己的新浪微博用户身份及信息;三是未提供脉脉用户与其一度人脉、二度人脉之间共同好友展示状态的选择,使那些不愿出现在相关人脉圈的用户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关联。
……故,OpenAPI开发合作模式中数据提供方向第三方开放数据的前提是数据提供方取得用户同意,同时,第三方平台在使用用户信息时还应当明确告知用户其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再次取得用户的同意。因此,在OpenAPI开发合作模式中,第三方通过OpenAPI获取用户信息时应坚持“用户授权”+“平台授权”+“用户授权”的三重授权原则。
本案中,被上诉人微梦公司通过OpenAPI开放接口与上诉人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合作,虽然其对于OpenAPI开放接口权限管理、检测、维护等方面存在技术及管理等问题,导致上诉人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可以通过技术手段获取用户的职业信息和教育信息,但是,上诉人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并没有基于《开发者协议》在取得用户同意的情况下读取非脉脉用户的新浪微博信息,其获取前述信息的行为没有充分尊重《开发者协议》的内容,未能尊重用户的知情权及自由选择权,一定程度上破坏了OpenAPI合作开发模式。互联网技术飞速发展,各种新型的开发模式及应用不断涌现,这其中难免会出现技术的不足或管理的缺陷,当面临可能触及消费者利益时,诚实的网络经营者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为优先选择,而不是任凭技术的能力获得相关的数据信息或竞争优势。在大数据时代,如何对用户数据信息进行保护以及如何进行合法的商业化利用必将成为重要的课题,这需要所有网络经营者及互联网参与者的共同努力。
……对此,本院认为,根据上诉人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与被上诉人微梦公司双方签订的《开发者协议》第2.5.15条约定:一旦开发者停止使用开放平台或微梦公司基于任何原因终止对开发者在微博开放平台的服务,开发者必须立即删除全部从微博开放平台中获得的数据。上诉人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与被上诉人微梦公司于2014年8月15日合作关系结束后,上诉人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应立即删除从新浪微博开放平台中获得的全部数据,无权再使用新浪微博用户的信息。本案中,从现有证据来看,在双方合作终止后数月期间,脉脉软件中仍存在大量新浪微博用户基本信息,虽然脉脉从新浪微博获取的职业信息及教育信息数量达到500万左右,立即删除500万的数据在技术操作上确实不易,且上诉人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承认在其数据清理过程中技术存在bug,导致脉脉中仍显示部分非脉脉用户的新浪微博用户信息。但是,不可否认的是,上诉人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在清理相关数据期间,仍在持续使用相关数据信息。……
……本院需要指出,随着社交网络、网盘、位置服务等新型信息发布方式的出现,数据正以突飞猛进的速度增长和累计,数据从简单的信息开始转变为一种经济资源,管理并运用好数据资源,关系着权利人个人信息的保护及企业自身竞争优势的提高,保障网络安全秩序,更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及经济社会信息化的健康可持续发展。网络运营者是网络建设与运行的关键参与者,在保障网络安全中具有优势和基础性作用,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尽到网络运营者的管理义务。第三方应用开发者作为网络建设与运行的重要参与者,在收集、使用个人数据信息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及公认的商业道德,取得用户同意并经网络运营者授权后合法获取、使用数据信息。……
北京淘友天下技术有限公司等与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6)京73民终588号
主编:麻策
责任编辑:Asepirin
封面图片来源:pixabay.com
